2025-03-10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什麼?律師解釋其法律意義與作用!
許瓊之 律師

隨著《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醫療委任代理人這個新興角色受到越來越多關注。醫療委任代理人讓民眾能夠預先表達個人意願,當自己陷入特定臨床條件而無法做出決定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措施。這是落實病人自主權的重要機制。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傳達您的醫療意願。一旦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時,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聽取醫療團隊告知治療方針、代理簽署同意書,並根據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讓醫療團隊更理解並執行病人期待的醫療方式。
1.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角色與職責
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病人行使醫療自主權,確保病人的意願得以實現。透過聽取醫療告知、簽署醫療同意書及表達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醫療委任代理人權限得以充分發揮。
(1)代理病人聽取醫療告知與簽署同意書
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代為聽取醫療機構或醫師就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的說明,協助病人充分了解自身的醫療狀況。此外,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可代理病人簽具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的同意書,以保障病人的知情權及醫療自主權。
(2)根據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表達病人意願
預立醫療決定是個人事先就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接受或拒絕所做的決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在病人臨終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為表達其醫療意願。透過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可確保病人的意願得以清楚傳達,避免親人因醫療決定產生爭議,落實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利。
2. 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與程序
按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同時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病人的自主權益,確保代理人能夠忠實地執行其意願。以下就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和委任程序作詳細說明。
(1)代理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經書面同意
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首要條件是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通常須年滿18歲以上。同時,代理人的身份必須經過書面委任契約的方式確定。意願人須與代理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書,契約一經簽立即時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意願人可以指定一位以上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以確保其意願能夠 得到落實。
在實務操作上,建議將委任契約書連同預立醫療決定書一併註記在健保卡上,如此可以進一步確保委任代理關係的法律效力,讓醫療機構能夠及時識別並聯繫到代理人。
(2)受贈人、器官受贈人與獲利者不得擔任代理人
基於利益迴避原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部分人員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設有限制。除意願人的繼承人外,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 意願人的受遺贈人
- 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的受贈人
- 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代理人因獲得意願人的利益,而影響其依照意願人最佳利益行使代理權限的客觀性與公正性。藉由利益迴避制度的設計,可以進一步確保代理人決定的正當性。
(3)繼承人不受上述限制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雖然部分人員受到代理人資格的限制,但意願人的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則不受此限制,仍然可以擔任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這項例外規定肯認了近親屬在醫療決策中的重要性。
若意願人沒有指定代理人,其醫療決定則可由家屬依一定順序協助做成,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透過家屬醫療決定順序的制度設計,可以在尊重病人自主的基礎上,兼顧家屬參與的價值。
3. 預立醫療決定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關係
在訂立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 ,意願人可邀請已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一同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透過諮商,代理人可以更加了解意願人的想法,以及與醫療團隊溝通和決策的流程。若代理人無法參與,建議意願人在諮商前先與代理人充分溝通,確保雙方理念一致。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意願人應先行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完成委任書的簽署。然而,即便已指定代理人,醫療機構和醫師仍應優先尊重並執行病人本人已做出的醫療決定,代理人不得妨礙或否決病人的決定。這是為了保障病人的自主權,使其醫療意願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
意願人擁有隨時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權利,只要以書面方式提出即可。同樣地,意願人也可以隨時終止對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或是變更代理人人選。但不論是撤回、變更決定書,或是終止、變更代理人,都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否則將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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