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9
探視權二三事:律師用案例讓您輕鬆了解探視權約定與執行!
李 慧盈 律師
「探視權」是離婚或分居父母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樑。然而,探視權的約定與執 行往往充滿挑戰。本文將透過律師的親身案例,帶您了解探視權的定義、約定方式、內容、常見問題,以及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1. 探視權是什麼?有哪些規定?
(2)如何約定探視權?
探視權約定可分為「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判」兩種方式:
- 私下協議: 雙方自行協商探視權內容,並將協議結果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
- 法院裁判: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參考社工訪視等專業意見,裁定最有利於子女的探視方案。
(3)探視權約定內容有哪些?
探視權約定內容應具體明確,通常包含以下五個重點:
- 探視時段: 約定每月探視次數、日期、時間,以及是否過夜。例如:「每月第一、第三週的週六上午九點至週日下午五點,可過夜。」
- 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子女的地點及會面地點,可以是住家、公共場所,甚至是社福機構提供的會面交往中心。
- 探視方式: 約定探視的細節,如接送方式(自行或由他人代為接送)、接送地點、探視時間外的聯繫方式(電話、視訊等)。
- 特殊情況: 約定逢年過節、寒暑假、生日等特殊節日的探視安排,以及孩子生病時的探視方式。
- 其他規定: 如違反探視權的處理方式、探視權的變更方式等。
(4)探視權期限到幾歲?
探視權的期限通常至子女成年(年滿十八歲)為止,但若子女已滿十四或十六歲,對探視有自己的意見,法院通常會建議父母依據子女的意願進行。
2. 探視方案決定後可以更改嗎?
(1)探視方式可以更改嗎?
探視權的變更方式取決於其約定方式:
- 協議約定:若探視權是經由雙方協議約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隨時彈性調整或修正探視方式。
- 法院裁決:若探視權是經由法院裁決,則需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重新評估子女最佳利益後,才能進行更改,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受損害。
(2)可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
探視權因涉及子女權益,無論是經協議約定或法院裁定,皆有白紙黑字的約定,不得單方面隨意變更或終止。
若探視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對子女身心健康或最佳利益有負面影響的言行,如不良示範、暴力相向、發酒瘋等,監護方可蒐證並向法院聲請更改探視內容。若探視方對未成年子女有直接威脅或傷害,監護方有權制止或另行約定,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改變探視權的約定方式,則我們需要請求法院就探視權部分重新酌定。
同樣地,若探視方發現監護方有不當行為,也可蒐證並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以保障子女權益。 無論是監護方或探視方,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共同維護孩子的健康成長環境。
(3)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他探視嗎?
扶養費是孩子的雙親所需要負擔的義務,而探視權則是雙親所擁有的權利,扶養費爭議不應該影響探視權的行使。
扶養費是離婚夫妻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品質應共同承擔的義務,但若發生爭議或支付困難,雙方應積極協商或尋求法律解決,而非以此為由阻礙探視 。探視權是子女與父母情感交流的重要管道,不應因扶養費問題而受到影響。
因此,即使扶養費有爭議,探視方仍保有探視權,監護方不得以此為藉口阻止探視。雙方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理性處理扶養費與探視權問題,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4)對方阻止我看小孩怎麼辦?
除非有嚴重危害孩子的重大事由,否則監護方不得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若離婚協議書未明確約定探視權或約定不明,例如僅寫「某一方可以隨時探視」,導致後續行使探視權時產生爭議,可請求法院介入協調或裁定,詳細訂定探視方式、時間、地點等,供雙方遵循。
若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探視權細項,但對方仍無故阻撓或不履行,可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蒐證,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爭取更多探視的時間,並可拿著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妨礙探視的情節重大,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
律師觀察到,離婚夫妻若能維持良好關係,共同關心孩子,孩子也能健康成長;反之,若夫妻關係惡劣,孩子往往成為受害者。因此,探視權規定僅是形式,雙方達成共識,以孩子利益為優先,才是給予孩子最佳成長環境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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