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離婚法律諮詢最常被問的項目|律師整理給考慮離婚中的你!
劉薰蕙 律師
想離婚該怎麼做?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有什麼差別?離婚協議書有什麼注意要點?離婚可以要求贍養費嗎?監護權怎麼爭取?離婚財產怎麼分?對方外遇離婚我能分配到更多錢嗎?律師整理離婚法律諮詢最常見的項目,讓你一次了解離婚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 離婚法律諮詢最常被問的:想離婚該怎麼做?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也就是常見的簽署離婚協議書,在方便快速的同時,並能有效保障夫妻雙方權益,成為解除婚姻關係的首選之一。夫妻雙方需進行深入溝通,就各項離婚相關事宜(如財產分配、子女扶養權等)達成共識,在完成協議後,雙方再一起撰寫離婚協議書,以作為雙方權益的保障。
在協議離婚的程序中,雙方需共同邀請至少兩位成年人擔任離婚證人,並與離婚當事 人一同在協議書上簽名作為見證,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在完成上述步驟後,夫妻雙方攜帶已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前往當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後,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離婚協議書注意要點
離婚協議書作為一種法定契約,因此,其重要性不容忽視,需要謹慎看待。在雙方共同完成離婚協議書時,有一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以下是撰寫離婚協議書時的幾項重要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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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字樣 明確標示「離婚協議書」字樣,以保障文件的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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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資訊 詳細記載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和居住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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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同意聲明 清楚表述雙方同意離婚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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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約定 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安排,決定誰將承擔孩子未來的主要照顧責任和教育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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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約定 約定非監護權方的探視安排。這一點經常會成為日後糾紛的來源之一,因此須謹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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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約定 確立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並考慮違約的可能性,約定相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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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約定 明確約定夫妻雙方財產的分配方式。若無特別約定,則應按照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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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 包括如贍養費等其他相關事宜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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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與登記地點 指定離婚證人和確定辦理登記的地點。證人必須是兩位成年人,且需親自確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
離婚協議書的撰寫將會牽涉許多法律問題,若您仍有疑慮,或想更確實保障自身權 利的話,也可以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律師將能保障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性,避免草率簽署後因為仍不完善而喪失自身權益。
(2)調解離婚
當夫妻雙方都希望離婚,但在某些事項上無法達成共識,或擔心對方在離婚過程中改變主意不進行登記時,法院調解即能派上用場。通過公正的第三方介入,有助於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法院調解離婚過程雖需前往法院進行,但其實是相對簡單且有保障的程序。法官不僅提供法律意見,還幫助調和雙方的分歧,促使雙方透過協商達成離婚共識,使得雙方能夠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礎上解決問題。
達成共識後,法院會製作一份「離婚調解筆錄」,雙方在筆錄上簽名後,該筆錄具有法院判決的效力,並具備法律約束力,這種設計有效防止了一方在協議達成後反悔的情況。完成調解後,法院會依職權主動通知戶政單位,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離婚訴訟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據台灣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必須至少符合其中一項事由,才得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並由法院介入離婚程序。這種離婚方式會有較長的訴訟過程,並可能伴隨較高的訴訟和律師費用,且裁判離婚的結果也可能不符合當事人的期望,因此被視為最繁瑣且耗時的離婚方式。
在裁判離婚的過程中,法院首先會進行強制調解,希望雙方能夠在法院的幫助下達成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則會轉入正式的訴訟階段。
離婚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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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通知及出席 法院會向雙方發出開庭通知,要求當事人出席。這是雙方表達自己立場和主張的重要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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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與證據提交 在開庭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律師需要進行答辯,並提交相關證據以支持各自的主張。這些證據對於法官做出公正判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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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 法官會根據雙方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綜合評估後作出判決。這一判決將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和相關權利義務。
一旦裁判離婚,判決即時生效。法院隨後會通知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然而,身分證的換發還是需要當事人自行辦理。
2. 離婚法律諮詢項目: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在台灣的婚姻法律體系中,夫妻財產分配主要有三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共同財產制。
(1)分別財產制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財產,無論婚前取得或婚後取得,皆各自獨立管理,並在離婚時各自保有其財產。
(2)共同財產制
若夫妻雙方選擇共同財產制,則表示雙方同意將彼此所有的財產視為共同所有,無論婚前或婚後取得。
(3)法定財產制
若夫妻雙方未對財產分配作出特別約定,則法律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婚後所獲得的財產(不包括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產生的負債後,若仍有剩餘財產,則該剩餘財產的差額將平均分配,財產較少的一方也有權要求獲得與另一方相等的財產差額。
不過,即使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雙方也可以達成共識,選擇不分配剩餘財產,放棄對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當夫妻關係終止(如離婚)時,雙方各自的婚後現存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負債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則這部分財產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給雙方。
雙方首先計算各自在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總額。這可能包括薪資、投資收益、財產增值等,再從各自的財產總額中扣除在婚姻期間產生的負債,如貸款、信用卡債務等。在扣除負債之後,比較雙方的剩餘財產。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多於另一方,那麼多出來的部分需要平均分配給財產較少的那一方。
(5)對方外遇,我離婚能分配到更多錢嗎?
在台灣法律中,外遇與否與離婚財產分配在離婚案件中為兩個獨立問題,即使一方有外遇,也並不會直接影響該方在財產分配中的權利。婚外情在台灣被視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為了彌補被外遇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對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提起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不過,即使一方有外遇,他們仍有權要求對夫妻雙方婚後所得財產進行分配。此分配將基於雙方的財產狀況進行,並在扣除相關負債後,如車貸和房貸等,決定最終的分配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若外遇方的負債大於其現有財產,或其現有財產少於另一方,可能會在財產分配過程中對受害方造成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可能無法獲得預期中的財產分配,甚至得不償失。
因此,對於涉及外遇的離婚案件,建議在提出財產分配請求前,全面了解雙方的財產狀況,並進行謹慎的評估,也可以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協助,以取得最大利益,避免無端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