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7
幫 忙簽名就是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罪 3大構成要件一次看!

陳建宇 律師

有文件需要簽署,本人卻不在現場,如果幫對方代簽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罪怎麼提告 ?偽造文書罪初犯要坐牢嗎?追訴期多長?是公訴罪嗎?偽造文書罰多重?偽造文書罪要請律師嗎?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提告方式和案例律師幫你一次了解!
1. 怎樣算偽造文書罪?帶你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1)偽造文書罪是什麼?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依照文書性質不同,刑法偽造文書罪也分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1條的偽造公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以下分別進行介紹。
(2)偽造文書罪有哪些種類?
刑法關於「偽造文書印文罪」可以細分為三個類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 各類型的定義與刑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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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偽造或變造非公務人員製作的文書,若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未經同意私自更改借款金額或還款日期,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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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 偽造或變造公文書,若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自製志工服務證明公文書作為備審資料,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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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偽造或變造特定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等,若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為觸犯此類偽造文書罪大多目的為謀生或便利,故刑責較輕。如自製學生證去申請高鐵學生票,可能構成此罪。
每一種罪行具有特定的法條與刑罰,根據行為的性質進行不同的處罰量刑。
(3)偽造文書罪3大構成要件!
在說明偽造文書罪構成要素前,先來談談所謂「文書」的定義,「文書」的定義涵蓋五大特性:
- 文字性:文書需由文字或符號組成。
- 有體性:文字或符號應附著於有形物,例如紙張或數位檔案。
- 意思性:文書內容應反映作者意旨。
- 名義性:文書應具識別作者身分之能力。
- 持續性:文字或符號須具長期存在之特性。
構成偽造文書罪除需符合上述五大特性外,亦需滿足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偽造或變造行為:
「偽造」意為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文書,例如製作假護照。而「變造」即為無變動權的人,對既有文書內容進行更改,但未改變其本質,例如修改護照到期日。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文書罪中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定義,並不必實際造成損害,只需有潛在造成他人損害的可能性即成立。
主觀上的故意:
行為人需具有明確意圖,知悉行為之不法,且意圖以此獲利或損人。
2. 偽造文書罪怎麼提告?追訴期多長?
(1)提告偽造文書罪的流程
- 蒐集證據:
在提起訴訟前,需蒐集足夠支持指控的證據,包括被偽造的文書原件、相關檔案、通訊紀錄、因此遭受的損失等,以證實偽造行為。
- 尋求律師協助:
透過律師評估案情,確認是否具備足夠的證據和合法依據提告,並協助撰寫法律文件及代理法律程序。
- 報案或提出告訴:
於事發地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偽造文書罪告訴。
- 展開調查:
主動提供檢察官或檢方所需資料、文件和證詞,並在調查過程中積極協助檢方辦案。
- 法院審理:
如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應保持冷静和誠實態度,並確保證詞與先前提供的陳述和證據一致。
(2)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有多長?
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各類罪行的追訴權在下列期限內未提起訴訟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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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限為30年。如有造成死亡結果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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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但不滿10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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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但不滿3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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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追訴期限為5年。
由上述可知,各類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限不同,詳細敘述如下:偽造私文書罪為20年、偽造公文書罪為20年、偽造特種文件罪為10年。
補充說明,在法律用語中,「以上」和「以下」的表述均包括該數字本身,例如「3年以上」和「3年以下」都包含「3年」。
3. 偽造文書罪會被關嗎?偽造文書刑責看這邊!
(1)偽造文書罪罰多重?
在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罪的處罰因其文書類型而有所不同:
- 偽造私文書者,可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者,可被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種文書,可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偽造文書罪是一罪一罰嗎?
「一罪一罰」是我國刑法的核心原則,也被稱作一罪不二罰原則,規定不論罪名為何,每個犯罪行為都需獨立宣告刑罰。換言之,每個罪行都會受到各自不同的的刑罰責任。
然而,在偽造文書罪方面,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行為人「分開」偽造多本護照,每個偽造行為都可以被視作一個獨立罪行,那麼他便犯下了等同於所偽造之護照數量一樣多的罪刑。然而,如果行為人以同一目的「一次」偽造許多本護照,即便因此侵害了多人的法益,這樣的行為仍被視作單一犯罪行為,只能以一個偽造文書罪名進行起訴。
4. 偽造文書罪的生活實例
(1)小時候偷簽聯絡簿,算偽造文書罪嗎?
學生在求學階段中,經常因為忘記簽而替代自己家長簽名,然而,許多人可能無法正確理解「文書」的定義而意外觸法,事實上,個人出於便利或自利而偽造簽名屬於「偽造文書」罪,且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透過和解而撤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許多青少年和兒童可能不自覺地涉犯了偽造文書罪。
針對這一情況,建議學校和家長應加強對法治的宣導。例如,學校老師可能會要求學生讓父母查看聯絡簿並簽名確認,或者要求父母在考試成績單上蓋章。如果青少年偽造父母的簽名或印章,雖然的確涉犯「偽造文書」的行為,但在校園環境中,教師通常會選擇口頭警告或校規處分,通常不太會出現真的去報案的情形。
(2)幫別人簽收 包裹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若代理人是基於好意代為簽名,例如在同住家人包裹送到時同住家人剛好不在,因此簽上原本收件人的名字進行簽收,無偽造文書惡意,是否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80 號刑事判決,偽造私文書罪屬於故意犯罪,亦即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無權製作文書,卻仍然假借他人名義製作,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換言之,該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具有「偽造的故意」為前提,亦即明知自己並未獲得權限,卻仍然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然而,若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自己有權代替他人簽署,或者認為自己已經取得他人的授權,則在法律上將可能缺乏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所必須的「故意」要件。此時,由於行為人並無偽造的故意,則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亦即不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構成要件。
在實務上,若代理人或相關行為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實欠缺「偽造的故意」,例如能提出證據顯示其合理相信自己獲得授權,或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得以代簽,則法院可能認定該行為並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終導致罪名不成立。因此,在類似案件中,法院往往會仔細審查行為人當時的主觀認知及客觀證據,以判斷其是否具備犯罪所需的「故意」要素。
(3)別人授權自己代為簽名,還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若因故無法親自簽名,是否可以授權他人代為簽署?若代理人清楚告知當事人將代為簽名,並註明代簽身份,提供相關身分證明以確認真實授權,通常能被認定為合法授權,原則上將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不過,若未告知契約另一方此代簽事實 或未說明文件內容,仍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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