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緩起訴期間要注意什麼?專業律師帶你了解何謂緩起訴處分!
林冠宇 律師

緩起訴是什麼?緩起訴該怎麼爭取?和緩刑有什麼不一樣?會留下前科嗎?附負擔緩起訴又是什麼?緩起訴被撤銷怎麼辦?專業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緩起訴處分,爭取更好的結果看這篇就夠!
1. 緩起訴是什麼?
(2)緩起訴?緩刑?兩者大不同!
很多人會將緩起訴與緩刑搞混,但此兩者實際為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區別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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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階段
緩起訴發生於偵查程序。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至於需要起訴到法院處理的話,檢察官可以選擇不提起公訴,進行緩起訴。相對地,緩刑會出現在法院審判階段,即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但可以針對刑度的執行,給予暫緩執行的宣告。 -
前科紀錄
完成緩起訴的附加條件後,被告不會留有前科。但緩刑雖然允許被告在緩刑期間暫緩刑罰執行,不過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話,仍會留有前科紀錄。 -
法律依據
緩起訴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53-1到253-2條,而緩刑則是基於《刑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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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件:
緩起訴可能附帶被告需遵守的一些附加條件,例如支付罰金或社會服務。而緩刑則可能會是保護管束或勞動等規定。 -
撤銷條件:
若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或未完成附加負擔,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並提起公訴。而緩刑期間若違反緩刑規定或再犯,法院有權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定刑罰。
這兩種制度都是為了給予被告或被告一個機會,鼓勵他們改過自新。但無論何種,都需要被告遵守相應規定,若違背的話,也可能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規定會被撤銷緩起訴,另外根據刑法第75條及75-1條規定,會被撤銷緩刑。
(3)緩起訴處分會留下前科嗎?
許多人可能會好奇的是,得到緩起訴判決後是否還會有前科呢?根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如緩起訴期間結束後,檢察官認定被告無再犯行為,則會簽請結案,並將全卷歸檔。在完成緩起訴的期間,如被告改過自新且未再犯特定罪刑,則此記錄不會註記在良民證上,對其未來生活和工作無影響。但在法務部會保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前案紀錄),僅供司法單位參考,並不公開。
然而,若在緩起訴期間,被告違反規定,如未達成社會服務、處分金繳納、或違反接觸禁令等條件,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重新提起公訴。此時,被告便可能留下犯罪前科。
(4)誰可以決定緩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檢察官在完成偵查後,得在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和公共利益後,給予被告緩起訴。
(5)附負擔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有兩種類型,分別是「單純緩起訴」和「附負擔緩起訴」。前者不附帶任何額外條件,後者則會給予被告特定的責任,但部分責任需要經過被告同意才能附加上去。
「附負擔緩起訴」指的是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決定時,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某些法律義務,以幫助其改過自新並預防再次犯罪。在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允許檢察官附加條件,因此也被稱為「附條件緩起訴」。
這些條件可能包含 :
- 道歉:被告需要向受害者表達歉意或撰寫悔過書。
- 社會服務:被告在指定期間內需要完成特定時數的社會服務,以對受害者或社會作出補償。
- 處分金:被告根據檢察官的規定,需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賠償:被告需要對受害者因其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 心理輔導或教育課程:被告需要接受旨在改善其身心狀態和行為模式的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特定的教育課程。
2. 緩起訴怎麼爭取?緩起訴流程報給你知!
(1)緩起訴的流程一次看!
關於緩起訴的主要流程,可分為以下5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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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
在偵查機關因為有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得知犯罪嫌疑後,檢察官將透過偵查階段,確認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實以及所涉及之法律條文。 -
判定適用緩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及253-2條,檢察官會依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刑罰嚴重程度以及再犯風險等要素,綜合判斷是否適合給予緩起訴。 -
附加負擔
在確定緩起訴時,檢察官可依法課予負擔,並要求被告在特定期限內執行相對應的法律義務。 -
監督履行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將監督被告負擔履行的情況,如社區服務、國庫金繳交、賠償、心理輔導或教育課程等。 -
期滿評估
緩起訴期滿後,檢察官會對被告的表現進行評估,確認其是否遵守法律規定並完成附加負擔。
(2)緩起訴罰金繳納
緩起訴中的處分金,指的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期間內繳付檢察官規定之特定金額,目的是為了讓嫌疑人在經濟上對其行為負責。
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和付款期限,將由檢察官根據被告的犯罪情況和經濟能力來決定。被告必須在檢察官指定的期限內支付處分金,否則可能導致緩起訴被撤銷,並由檢察官重新起訴。
3. 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嗎?可以重新爭取緩起訴嗎?
(1)緩起訴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在某些情形下,緩起訴可能會遭到撤銷,可能導致緩起訴遭撤銷的情況包括:
- 附加負擔未達成
如前文所述,在實施緩起訴時,檢察官可對被告設定特定負擔,如完成社會服務、繳交處分金、進行賠償、接受心理輔導或參與教育課程等。倘若被告未依規定完成這些附加負擔,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
- 犯罪行為再次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第1項第1款的規定,被告若在緩起訴期間再次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檢察官有權撤銷緩起訴的決定。因此,在緩起訴期間,若被告再次犯罪,可能導致緩起訴的撤銷。
(2)緩起訴被撤 銷怎麼辦?
當緩起訴被撤銷後,被告仍有可能重新獲得緩起訴的機會。以下是在緩起訴被撤銷後爭取緩起訴的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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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糾正
被告應儘快履行未完成的附加負擔或解決與再犯行為相關的問題。例如,若未完成社會服務,犯罪嫌疑人應盡快履行;若未繳處分金,應儘速繳付。 -
提交證據
被告需提交證明其已履行附加負擔或已糾正行為的證據,如處分金收據、社會服務證明或心理輔導完成證明等。 -
重新申請緩起訴
被告可在改過自新並提交相關證據後,向檢察官提出緩起訴的重新申請。檢察官將根據被告的具體情況以及提交的證據,重新評估是否符合緩起訴的條件。 -
改過自新相關證據
被告可透過親友或社區組織的支持,提供證明其已改過自新的相關證據。 -
法律協助
在重新爭取緩起訴的過程中,委任律師對被告是有所幫助的。律師能夠利用其專業知識與經驗,提供被告有效的策略以及專業的法律建議,更有可能爭取到緩起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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