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誹謗罪怎樣才會成立?律師:先看誹謗罪三大構成要件!
黃顯皓 律師
被別人辱罵,忍無可忍想提告誹謗罪!別急,先了解誹謗罪構成要 件!哪些話可能會觸犯誹謗罪?誹謗罪怎麼舉證?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嗎?誹謗罪追訴期多久?怎樣會變成加重誹謗罪?律師幫你三分鐘搞懂所有誹謗罪相關疑問!
1. 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誹謗罪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法條中可以得知,採取任何方式意圖傷害他人名譽,行為時也知道自己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卻仍執意執行,原則上即構成誹謗罪。
毀謗罪就是誹謗罪嗎?
「毀謗」是「誹謗」的一種民間常見通俗說法,指的是誇大不實言論批評或中傷他人。雖然在查詢相關資料時,使用兩種寫法應該能得到所需要的答案,但在需要引用法條或是涉及法律專業描述的時候,仍建議使用「誹謗」的正確名稱。
(2)誹謗罪3大構成要件
以下三項為誹謗罪的主要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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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或傳述:包括揭露、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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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誹謗的內容必須實質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並具有事實之性質,與單純侮辱行為有明顯區別,而非僅限於形容詞或名詞的使用。例如辱罵他人為婊子更接近單純侮辱行為,因為婊子更多被認為是一種侮辱用詞,不涉及特定事實的指謫;但稱他人為妓女則因具有事實性質,可能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損害,而屬於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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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散布於眾:「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指清楚行為的不正當性卻仍執行,這樣的行為被視為「故意行為」。若在此心態下將訊息傳達給他人,即符合故意散布於眾之要件。
(3)誹謗罪什麼情況不會罰?
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對誹謗行為例外並不予以處罰。這條規定的背後考量在於,誹謗罪涉及事實陳述,與單純侮辱或謾罵有所不同。在衡量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時,立法者認為具體個案有交由法官利益衡量孰輕孰 重之需要,所以立法者保留了誹謗罪的規定,但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即使陳述可能傷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也可以例外不受誹謗罪之處罰:
- 能夠證明真實、與公共利益有關
- 能證明其為真實:法條似乎要求誹謗者必須證明所述內容的真實性,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之解釋,誹謗者即使無法證明其內容真實發生,若其行為乃基於某些合理情報或資料,並非輕率地相信,而是有盡調查真實性之義務,亦應不予處罰。例如知名的「涂醒哲舔耳案」,法院便是以此判該案記者無罪。
- 不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誹謗內容若能增加公共利益,即使涉及個人私生活,也可能不構成罪責。如政府高官的私生活行為,若能反映其是否適合擔任重要職位,則可能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受誹謗罪之處罰。
- 善意發表言論亦屬例外,包括以下情況:
- 自衛或保護合法利益,如為澄清名譽。
- 公務員因職務需要而提出報告。
- 對社會大眾有關的事務進行適當的評論,須注意言詞必須與事實相符,且不誇大。
- 對於公開會議、法院或集會的記事,提供與事實相符的記述。
透過以上規定,立法者力求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保護,以確保社會的公平與和諧。
(4)怎樣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的區別在於傳達方式。普通誹謗罪主要透過口述形式,而加重誹謗罪則是透過文字或圖片方式散佈。
法官會根據被告所使用之傳達方式作為判決依據。 舉例而言,若網友在網路上用文字不實誹謗某人,這樣的行為即可構成「加重誹謗罪」。
2. 誹謗罪怎麼告?手把手教你誹謗罪提告流程!
(1)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嗎?有限定多久要告嗎?
誹謗罪在我國法律中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意思是只有在被害人主動提告時,實務上檢察官才會開啟偵查程序,並視情況提起公訴。若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警即使得知犯罪事實,實務上仍不會主動介入。
而對於誹謗罪的告訴期限,民眾常使用「追訴期」用來描述提告誹謗罪的限定期間,但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概念,關於告訴期間的概念,應區分為「追訴期」和「告訴期」。
- 追訴期:適用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檢察官可以主動起訴,而追訴期指的是檢察官可起訴的時間限制。
- 告訴期:適用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期即是告訴乃論犯罪中被害人可提告的時間限制。
因此,在誹謗罪中,應使用「告訴期」之描述。
對於誹謗罪,其告訴期為6個月,是從告訴人得知被誹謗之日開始計算。若超過此期限而未提告,檢察官將不予起訴。因此,若有意願提告,應盡速蒐證報案,以免超過告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