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4
比中指也是公然侮辱? 3 分鐘讓你了解公然侮辱罪!
匡伯騰 律師
公然侮辱罪是什麼?公然侮辱有哪些構成要件?什麼情況會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被侮辱要怎麼提告?公然侮辱價目表有參考價值嗎?比中指、罵髒話也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嗎?關於公然侮辱罪的疑問,律師一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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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然侮辱罪究竟是什麼?和誹謗、妨害名譽有差別嗎?
(1)是公然「污辱」、公然「汙辱」還是公然「侮辱」?
法律上的正確用法應該是公然「侮辱罪」,而非許多人誤用的公然「污辱罪」,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2)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何不同?
經常有人將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混淆,但實際上,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
我們該如何區分這兩者的差異呢?誹謗罪的依據是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0條,與公然侮辱罪是兩種不同的法條。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侵犯名譽的語言特性以及行為傳遞的方式律師整理如下:
公然侮辱罪 | 誹謗罪 | |
---|---|---|
妨害名譽內容 | 未指涉具體事件的辱罵或冒犯行為,譬如:飆國罵、吐口水。 | 透過具有指涉性的言論,損害他人的名聲或評價,如:小三、黑心商家。 |
傳遞方式 | 必須符合「公然」的定義,即在公開場所發表的言論。 | 意圖散布於眾,私下討論或是傳播都可能構成誹謗行為,不一定要在公開場合為之 |
(3)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有何不同?
從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名稱中,可以看出公然侮辱罪實際上就是一種妨害名譽的罪行,其中第309至314條都屬於妨害名譽的範疇。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想要在附近的警察局提告,你只需要描述犯罪行 為的具體情況,然後由專業的法律人員來判斷這起案件是屬於「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2. 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有什麼?加重公然侮辱罪條件是什麼?
(1)一般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一般來說,公然侮辱的要件可以分成「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這些要件包括涵蓋在客觀構成要件的「公然」、「侮辱」、「人」,以及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或過失」。以下是這些要件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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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
「公然」的定義在公然侮辱罪中是指「有可能被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看到或聽到侮辱行為」的場所,且不限定於現實世界,網路也涵蓋在內。 若是僅涉及「特定少數人」的場合,則不符合「公然」的要件。舉例來說,若在能夠容納多人的公共場所進行侮辱行為,即使沒有實際的聽眾或者觀眾,依然可以被認定為「公然」。 同樣地,即使當下並無人在場,但只要該場所能夠讓人隨時出入或者經過,也可以構成「公然」。但一般而言,現行法院實務多數認為,加上發言者、聽者外,現場尚有一個「第三人」,就算是「公然」。 -
「侮辱」
指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言語、肢體動作或文字圖畫,例如稱呼他人為「智障」、「白痴」或「神經病」等。若涉及具體事實的言詞,例如指控他人通姦或收賄,則可能構成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有時候,使用公眾人物的名字來形容他人,是否構成侮辱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案例來判定。 -
「人」
指明確的被侮辱對象,可以是一個人或一群人,並不一定需要明確指名道姓。只要從動作、語意或情境中能推測出侮辱對象,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行為。 -
「故意或過失」
主要是指行為者的內心意圖。雖然「公然侮辱罪」的法條中並未明列「故意」這個字眼,但由於公然侮辱需要有明確的被侮辱對象,所以通常會認定行為者有「故意」的意圖存在。
(2)加重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加重公然侮辱是在符合公然侮辱的基本條件上,又加入「強暴」的因素。也就是若是涉及施加物理力量的行為,如丟擲雞蛋、潑灑油漆、撒冥紙等侮辱性行為,則可能會使刑罰加重。
根據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第309條第2項規定:
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第2項: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強暴」並非我們一般所認為的性犯罪,而是專指施用物理強制力的行為。當法律指涉性犯罪時,會使用「強制性交」的語詞,這兩種概念並不應混淆。
3. 被公然侮辱氣不過想提告,要怎麼告?
(1)公然侮辱罪要如何提告?費用要多少?
無論你是面對一般的公然侮辱還是網路上的公然侮辱,只要您不打算尋求和解,通常來說有三種主要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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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報案提告
這是最普遍且方便的提告方式。你只需準備好證據 、身分證和印章,即可前往警局報案。完成筆錄後,你將獲得報案三聯單,警方將接手進行調查和證據收集。若是網路公然侮辱案件,警方會盡可能追蹤在網路上匿名的被告,並寄發通知單要求被告到警局錄取口供。然而,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不起訴,但如果證據蒐集順利,警方將把案子交給地方檢察署進行偵查。 -
親自到地檢署
你可以將已填妥的刑事訴狀(可以在司法院或地檢署的網站找到訴狀格式範例)和公然侮辱證據準備齊全,並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如果你不確定如何撰寫訴狀,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撰寫訴狀,或是直接帶著證據到地檢署並按鈴申告,法警會協助將案件交由檢察官,並製作筆錄。 -
委託律師提告
若您遇到需要提告的情況,仍建議先委託律師律師進行全面的法律諮詢,討論案件的全貌,明瞭需要收集的有利證據,並由律師協助完成後續提告程序。在刑法上,當事人自行提告的行為被稱為「自訴」。自訴人需要自行舉證、提供證據並親自進行訴訟,這對一般人來說可能較困難。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必需要委託律師,建議在提告前先與律師諮詢,確認提告的可行性。或者,您也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並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並進行後續偵查程序,透過律師的協助,可以幫助您獲得更理想的判決結果。
以上就是公然侮辱提告的基本流程。許多人可能也會好奇「公然侮辱提告的費用是多少?」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你聘請律師的費用、是否需要進行民事訴訟並支付相關的裁判費用等等。最理想的做法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根據你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最適合的法律策略。
(2)公然侮辱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我希望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這個案件的法律追訴期已經過了。」你可能常常聽到這些話,但你知道所謂的追訴權和追訴期在公然侮辱罪中的適用嗎?在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4條中,公然侮辱罪被定義為「告訴乃論」,所以嚴格來說,公然侮辱的「追訴期」並不存在。對公然侮辱罪來說,應是「告訴權」和「告訴期」。下面來解釋「追訴期」和「告訴期」的區別:
追訴期
這是指「檢察官」行使追訴權的期間。此前提為當事人所犯為「非告訴乃論」的罪,因此無論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檢察官都必須進行偵查程序。當檢察官完成偵查,認為被調查的當事人確實犯罪,就會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將案件提起訴訟。追訴期即是追訴權的有效期。
告訴期
這是指「公民」行使告訴權的期間。公民可以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國家追訴犯罪。這類的罪被稱為「告訴乃論」,意為若被害人不打算主動告訴,檢察官則不得自行開始偵查或對犯罪者提起訴訟,法官也不能對其進行審判。告訴期即是告訴權的有效期。
由此可見,此兩者最大差異為行使權力的主體不同,而公然侮辱罪適用的是告訴權和告訴期。
因為告訴乃論的性質是「不告不理」,所以許多人會忽視告訴期的限制,即「有告訴權的人,在知道犯罪者的6個月內必須提起告訴,逾期則不受理。」所以,雖然你可以隨時撤告,但並非想提告就能 隨時提告。另外,許多人會擔心「如果告訴不成功,會被視為誣告嗎?」只有當你故意讓對方受到檢察官的追訴,並捏造或虛構不存在的事實時,才會構成誣告。如果對方確實有侮辱行為,但由於證據不足或檢察官認為不需起訴,這並不會構成誣告罪。
4.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價目表是真的嗎?
(1)公然侮辱價目表有參考價值嗎?
公然侮辱罪賠償有標準嗎?
法條訂有公然侮辱罪罰金的上限,但在實務上,法官會考慮許多因素來判定具體的罰金金額。包括:依言論散布的程度、被害者所受影響,以及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差異等等。因此,公然侮辱罪的罰金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至於民事賠償方面,受害者可以依據下列3條民法請求公然侮辱民事賠償金額: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如果選擇提起民事訴訟,則需要支付額外的裁判費用。若等到地方檢察署起訴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賠償,就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這種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至於賠償的金額,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
公然侮辱價目表
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的這些「公然侮辱價目表」,確實可能是基於實際的法律判決來編製,但它們主要僅供參考或娛樂,並不能作為真正法律訴訟的 依據。
正如前段所述之,在判定公然侮辱罪的時候,法院會考慮的因素非常多,並不僅有辱罵的具體詞語。因此,並不能說只要使用某一特定的辱罵詞語,就會被判定需要支付特定數額的罰金。
最終,每一個案件都需要根據它的具體情況進行個別判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說法律實務中的判決都需要「個案判定」,因為每一個案件都有它自身的獨特性,並不能按照一個價目表來一概處理。
(2)比中指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嗎?
公然侮辱罪,法律上被認為是只用粗暴的言語、行為、文字或圖畫等方式去侮辱他人,且其足以破壞或貶低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地位。只要存在損壞被害人的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的風險,就足以構成侮辱,並不需要實際已經造成損害。
而依現代社會的共識,「比中指」這個行為可以被視為是口頭侮辱的動作形式,並包含侮辱意味。這是大眾普遍認知的事實。因此,如果某人公然對另一人做出「比中指」的行為,顯是用這個方式侮辱他人,從而損害其在社會上的評價,若受害人決定提告,是能構成公然侮辱的。
(3)罵髒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如前述可知,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規定,只有在公開的場合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這種行為才會被視為公然侮辱罪,並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的罰金。因此,並不是所有罵髒話的行為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換言之,如果只是對著空氣罵三字經,或者是因為對某事不滿而以此發洩,並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其次,如果行為的目的是玩笑、戲謔、消遣,或者是口頭禪,而非真正意圖侮辱他人,那麼這樣的行為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此外,如果依照時間、空間背景,被侮辱的人能夠理解或接受,並且不覺得受到人格的侮辱,那麼這樣的行為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可以處以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這也必須依情況而定,並非每個開口罵人三字經的行為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綜上所述,公然侮辱罪的範圍並非單純以用詞來界定,而是要綜合考量背後的意圖、情境和被侮辱人的反應。
5. 網路上的留言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1)如果和他人私聊時受到辱罵,這樣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私下1對1的聊天室或透過個人私訊、電子郵件進行辱罵,基於該內容並無法讓多數人或不特定的人共見共聞,因此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2)如果發文設定成僅自己好友可見,被罵的人不會看到,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你在自己的社交媒體動態上公開侮辱他人,即便設定只有自己的好友可見,這種情況下還是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因為仍有可能導致特定的多數人看到侮辱的言論。
(3)公然:三人以上的通訊群組就符合!
在一個3人以上(包含)3人的通訊群組中進行辱罵,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大法官在第145號解釋中認定,只要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能共見共聞到的狀況就足以構成「公然」的要件。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在內,至於確實的人數則要視實際情況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要這些言論能被「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看到,且能把侮辱的內容與被侮辱的對象相連接,那麼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即使使用者以匿名的方式進行操作,但只要檢察機關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他們可以合法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的用戶資訊,包括IP地址、註冊資訊、登入紀錄等,以查明使用者的真實身份。因此,匿名並不能完全保護人們免於法律責任,我們仍需謹慎在網路上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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