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妨害自由罪不只一種!小心別告錯,讓律師教你該提告哪條!
陳怡榮 律師
妨害自由罪是什麼?是告訴乃論嗎?妨害自由有什麼構成要件?要如何舉證?追訴期有多長?該不該和解?如果對方屢勸不聽,保護令要怎麼聲請?妨害自由罪大補帖,避免觸法、保護自身權益一篇就夠!
1. 妨害自由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妨害自由罪是什麼?
妨害自由罪並非指特定的犯罪行為,而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目的是處罰侵犯他人行動或意思表示自由的各種行為,其涵蓋範疇相當廣泛。而以下針對妨害自由罪中幾個較常見的罪名,介紹其法條與構成要件的解釋。
(2)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若未直接限制他人行動,但採用其他方式干擾他人行使自由,依照妨害自由罪的規定,可能涉及強制罪。例如,在雙方爭執時,一方用力抓住對方的手令其無法掙脫,或是將車門鎖住令其無法主動下車,這些行為均有可能觸犯強制罪。
但強制罪是否成立,還需審查其「實質違法性」。如果雖然行為形式上符合強制罪,但如果其行為造成的傷害微小或對被害人的影響極小,則不會構成強制罪。
(3)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遇到恐怖情人以「你不跟我復合的話,我就去你家樓下打你!」、「跟我分手就外流你的影片!」這樣的語言威脅對方,即便對方未付諸實行,但若被害人有因這樣的言論感到恐懼,且保有該對話記錄或是錄音可作為證據,該恐怖情人便可能因恐嚇罪而被起訴。
(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規範,除法定正當理由外,不應以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如強押被害人上車,或囚禁被害人在一定處所。且若剝奪他人自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將面臨更嚴重的刑罰。且就算是未遂犯也會處罰。
(5)侵入住居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若未經許可進入他人住宅、潛藏內部或在被要求離開後仍拒不撤離,均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例如,情侶分手後,一方要求對方撤出東西並離開自己的租屋處,但對方拒絕並死賴著不走,或利用備用鑰匙擅自進入,同樣屬於侵入住居罪的範疇。
2. 妨害自由罪怎麼提告?有追訴期嗎?
(1)律師帶你看妨害自由罪提告流程!
1.** 證據整理:**
要提起訴訟,被害人需整合與事件相關的所有證據,提供如錄音、錄影或監視器影像等證據,以舉證加害人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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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律師:
尋求專業律師建議,評估案件勝算、確認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瞭解訴訟流程及可能之法律結果。 -
提起告訴:
可向派出所進行告訴或前往地檢署提出申告。 -
地檢署調查:
檢察官會進行事證調查,確認是否具備足夠事實進行公訴。 -
法院程序:
若檢察官認為應提起公訴,案件將移交法院。法官依照事證與法律,判斷被告是否犯罪,並依法決定其刑度。
(2)妨害自由罪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中,為不同刑期給予了不同的追訴期規定,民眾可以參照使用: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因此,上文提及的四個妨害自由罪的追訴期規定分別如下:
恐嚇罪的追訴期:10年
強制罪的追訴期:20年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追訴期:
-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20年
- 因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導致重傷者:20年
- 因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導致死亡者:無追訴期限制
侵入住居罪的追訴期:5年
(3)妨害自由罪是告訴乃論嗎?
於妨害自由罪章中,除了第298條「略誘婦女罪」及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需受害人主動提出告訴外,其他妨害自由罪均為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之公訴罪,一旦檢察官得知犯罪情事, 即會啟動偵查程序,不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因此,即便雙方後續達成和解,被害人有意撤告,行為人仍有可能受檢察官提起公訴。
3. 妨害自由罪有機會不起訴嗎?妨害自由罪疑問大詳解!
(1)妨害自由罪有機會不起訴嗎?
在妨害自由罪中,是可能獲得不起訴的,但每件案例皆有其特殊性,因此訴訟策略須因應案情狀況來制定,以獲致最佳結果。
即使在「略誘婦女罪」和「侵入住居罪」之外的妨害自由公訴罪中,案件無法撤告,和解仍為一可行之策。和解可展現被告犯後積極處理的良好態度,而檢察官會根據犯罪情節和犯後態度,決定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意味案情可於偵查階段結束。
若被起訴,法官會考慮犯罪動機、行為人背景、意圖、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來決定刑期。若刑度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仍可能不必入獄。然而,每個案件都有其差異,和解與否也應謹慎處理,否則可能被視為認罪。事實上,妨害自由罪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即使是親近的人也可能誤觸法。因此,無論行為人或被害人,面對妨害自由案件,建議仍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審慎評估案情並提供專業意見,提高獲得最佳結果的機會。
(2)妨害自由罪能和解嗎?
即便妨害自由罪多為非告訴乃論,達成和解仍有其意義。檢察官在考量是否起訴時,會參考犯罪的輕重及被告犯後的態度。進行和解有助於展現被告的積極處理態度,進而增加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可能。 不是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該直接尋求和解,若判決結果在6個月以下,仍有申請易科罰金的機會,因此不建議因為擔心刑罰,而無論對方開出怎樣的和解要求都同意。
在實務中,和解可能反被視為承認過錯或犯罪意圖,對案件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建議當事人若遇到妨害自由罪相關訴訟,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適的訴訟策略,並評估和解後的法律影響以及是否應當和解。
(3)妨害自由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妨害自由罪除了略誘婦女罪和侵入住居罪外,皆為非告訴乃論,即使後續達成和解,案件仍不得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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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聲請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最常見的作法是由被害人向警察報案,並請求警方協助申請保護令。警察會協助被害人完成申請程序,然後被害人需整理相關證據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
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首先以書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並添附相關證據,如:驗傷單、錄音翻譯等。再向管轄法院遞狀,並等待開庭通知。如果被害人不希望與加害人在同一場所,也可以在開庭前向法院申請隔離審訊。
聲請保護令所需文件如下:
- 保護令聲請狀
- 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
-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
- 證人連絡資料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交文件
(3)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將承擔刑法中違反保護令罪的責任。一旦被判決確定違反此令,可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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