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精神暴力算家暴嗎?律師帶你看家暴定義和保護令聲請流程!
李 慧盈 律師

家暴有一就會有二,如果發生家暴情況,趕緊採取保護自己的行動才是重要的。哪些行為算家暴?保護令如何 聲請?家暴可以用傷害罪告嗎?被家暴想離婚但對方不肯?可以訴請離婚嗎?律師教您家暴如何處理,保障您的權益!
快速跳轉目錄
1. 哪些行為被涵蓋在家暴的範疇?
(1)家暴的法律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對於所謂「家庭成員」進行了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2)常見的幾種家暴型態
1. 家暴類型:身體不法侵害
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又侵害虐待動作包含打、捶、踢、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於對方不願服從之時加以抓、推、拉,造成對方肢體上之傷害,亦屬之。
2. 家暴類型:精神不法侵害
運用言語、心理虐待、性侮辱、行為控制或強迫觀看不適內容等方式,或是藉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從事本不欲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3. 家暴類型:經濟不法侵害
例如透過強迫簽署本票、強迫擔任保證人、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被迫交出工作收入、不給生活費用等,以經濟手段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或控制,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 痛苦之舉動或行為。。有關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常見之態樣,例如:被害人使用金錢需經過相對人同意、相對人要求瞭解被害人使用金錢的情形,或要求被害人花錢時必須繳回收據及發票等。
2. 遇到家暴怎麼辦?帶你看保護令聲請流程!
(1)遇到家暴當下該怎麼辦?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境下,首要目標為確保自身與孩童的安全。特別是當施暴者展現攻擊性行為,建議使用手臂保護頭部等重要身體部位,這不僅有助於降低傷害,也利於後續驗傷。若找到空檔,應儘速撥打110或113報警,使警方或社工人員能及時到場,避免傷害進一步加劇。
即使在警方或社工人員到場後,家暴行為已經結束也沒關係。因家暴案件為「知悉通報」類型,即使警方或社工人員未親眼目睹暴力行為,只要被害人顯示明顯的恐懼或有新舊明顯傷痕,仍將進行責任通報並做進一步處置。
(2)保護令有哪些類型?
- 緊急保護令
- 適用情境:當有直接證據顯示當事人面臨即刻的身體危險。
- 申請主體: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管道:日夜及假日皆可,透過書面、口頭、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方式進行。
- 核發流程:根據警察到庭或電話陳述,認定被害人面臨緊急危險,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核發。
- 效期:自核發時點起至法院審理完成並核發或駁回一般保護令為止。
- 暫時保護令
- 適用情境:安全狀況不穩定,隨時可能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 申請主體: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管道:僅限書面方式。
- 核發流程:可在無需審理的情況下直接核發。
- 效期:自核發時點起至法院審理完成並核發或駁回一般保護令為止。
- 通常保護令
- 適用情境:與前述兩種情境相比,安全狀況相對穩定但仍有再發生家庭暴力的風險。
- 申請主體: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管道:僅限書面方式。
- 核發流程:需經法院審理。
- 效期:最長有效期為2年,期滿前可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限最長為2年,延長次數無限制。通常保護令
(3)想要聲請保護令需要哪些文件?
常見的保護令聲請途徑是被害人透過警方報案,並請警方協助完成申請手續。完成後,被害人需準備相應證據並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另外,被害人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保護令申請,並須附上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照片、訊息記錄或錄音翻譯等。遞交申請後,須等候法院開庭通知。若被害人希望避免與施暴者同場,也可於開庭前向法院申請隔離審訊。
所需申請文件如下:
- 保護令聲請狀
- 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
-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
- 證人連絡資料
- 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提交之文件
(4)違反保護令會 怎樣?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者將觸犯刑法中的違反保護令罪,需負刑事責任,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內罰金。
3. 家暴可以用傷害罪告他嗎?家暴施虐者可能觸犯這些罪名!
- 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77條,若施虐者對受害者造成輕傷,例如打耳光或重擊等,最高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實務上,此類案件通常會被判有期徒刑約四個月,並可易科罰金。如因此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因此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施虐者故意使受害者達到刑法第10條所定義的重傷水平,如造成受害者失去視覺、聽覺、語言、味覺、嗅覺或身體機能等,將依重傷罪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普通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恐嚇罪 在言語或行為方面恐嚇受害者的施虐者,例如持刀恐嚇或威脅其家人,會觸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最高可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殺人罪 施虐者若殺害受害者,將構成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處以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被家暴想離婚但對方不肯?可以訴請離婚嗎?
(1)被家暴想離婚?記得蒐集證據!
證據蒐集在家暴案件中非常重要。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法官或檢察官的判斷須依據充足證據。儘管司法人員可能同情受害人,仍需嚴格遵守法律規範。當家庭暴力發生,最好能錄音或錄影施暴過程,並拍攝現場作為證據,或於事後取得加害者承認家暴之訊息、錄音紀錄。
出於夫妻情感考量,許多人不願馬上提告或驗傷,不過,受害者仍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限。 若有受傷情況,建議仍要盡快驗傷,否則恢復後將無法證明。至少應前往醫院就診,拍攝受傷照片,保留醫療記錄以備未來訴訟之用。
家庭暴力案件中可提供的證據大致可分為人證和物證。人證即是目擊或聽聞施暴過程的第三方,如鄰居或同住家人。若擔心這些證人於法庭上會有不利陳述,應預先取得他們的錄音資料。物證則包括被毀的衣物、使用的兇器、施虐者的悔過書、訊息記錄或錄音,以及受害者傷勢的照片或驗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