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在台灣如何才能順利離婚?一次帶你看離婚程序與注意事項!
陳建宇 律師
婚姻走不下去,需要透過哪些程序才能順利離婚?離婚協議書簽署要點有哪些?親權、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又要怎麼約定?夫妻財產怎麼分?在 台灣離婚的方式及注意事項,本文帶你一次看!也有單親補助申請要點,讓你離婚也無後顧之憂!
1. 在台灣想離婚要怎麼處理?需要透過哪些離婚程序?
(2)調解離婚的程序
當雙方都有意願離婚,但在某些細節上無法達成共識,或者擔心對方在離婚過程中中途改變心意的話,他們可以選擇去法院進行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可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護。調解離婚雖然需要在法院進行,但其過程相對簡單且有法律保障。一旦調解達成共識,並簽署調解筆錄,離婚即可順利完成,不必擔心另一方會拖延或反悔不登記。調解離婚具體步驟如下:
雙方需要一起到法院進行調解,並在法官主持下達成離婚共識。法院會製作一份「離婚調解筆錄」,雙方在上面簽名之後,該筆錄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院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完成後,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解除。但要換發身分證的時候,還是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
(3)裁判離婚的程序
要獲得法院離婚裁定,必須至少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一項。如果無法向法官證明已經滿足符合裁判離婚之條件,即使向法院申請離婚,也有可能被法院否決。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在裁判離婚程序中,法院會進行強制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果時,才會開始正式訴訟程序。訴訟程序包括:
- 雙方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 雙方及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答辯並提交證據。
- 法官根據雙方及其律師陳述和提供證據,做出最終裁決。
一旦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將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當事人仍需要親自去辦理身分證換發。以上即為裁判離婚的基本流程。
2. 別急著簽離婚協議書!注意這些要點,防止節外生枝
(1)離婚協議書中應包含的項目
離婚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簽署之前應詳細審查其內容和條件,最好的做法是請律師預先審閱,以保障自身權利。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項目:
- 標明「離婚協議書」字樣。
- 填寫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 清楚地表達「雙方同意離婚」的意願。
- 關於監護權之約定。
- 關於探視權之約定。
- 關於扶養費之約定
- 夫妻財產分配約定,若無特別規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 其他約定,如贍養費等。
- 離婚證人資訊以及登記地點,證人應已成年。
其中,監護權、探視權和扶養費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部分,並且在協議簽署和登記完成後將很難改變。因此,請審慎考量這些條件,並請律師預先審閱,以保障自身權利,並確保協議的法律有效性和實施可行性。
(2)兩人都簽完後就算離婚了嗎?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必須以書面表明,我們一般稱為「離婚協議書」。除了夫妻雙方簽名,還需要兩位證人簽名。並且,夫妻雙方需要一同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離婚效力方能生效。
在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至少需要帶以下文件:
- 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需包括雙方當事人及兩位證人簽名。
- 最近2年內的彩色照片1張。若未帶新照片,可詢問是否可以使用系統內原有身分證照片。
建議您在辦理離婚登記前,事先聯繫您打算辦理登記的戶政機關詢問所需文件,以免出現疏漏。
要特別注意的是,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不代表離婚已經完成,只有當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已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效力才生效。如果只有一方攜帶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戶政機關有權拒絕登記。
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於這是涉及到純粹身份行為,因此就算其中一方反悔拒絕前往,也不能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該協議,所以這項約定並不能視為萬靈丹。
3. 離婚條件怎麼約定才合理?
(1)監護權怎麼約定比較好?探視權又要怎麼約定?
- 監護權 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分配是一個重要事項。無論是選擇「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都需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決定子女居所、負責他們的養育與保護、教導並能懲戒他們、有權管理子女財產,並決定他們的行為。這些監護權範疇將直到子女年滿18歲、法定成年時才結束。
因此,在做出這些決定時,父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要考慮。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將由法官作出決定,而法官也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裁定依據。
- 探視權 探視權是法律給予非監護方與子女見面的權利。在訂立約定時,可以考 慮以下幾點: 確定探視時間、時長,包括平日、春節、寒暑假、生日等特殊日子。 約定見面地點、接送方式以及接送者。 確認是否允許過夜。
如果將來需要調整探視時間和方式,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再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時間和方式請求。但在提出請求時,必須說明需進行變更的原因。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沒有記明此事宜,或者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讓法院酌情決定探視方式和時間。
不過關於探視權還是建議預先考慮到各種可能情況,並做出清楚完整的約定,避免在未來一方因看不到小孩而需再度走上法庭,所耗費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2)一定要承擔扶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不會因為結婚撤銷或離婚而消失。即便婚姻關係變化,父母仍有義務確保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確保他們健康成長。
在商討扶養費相關細節時,可以考慮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 扶養費數額
- 每月支付日期
- 每月支付方式(如匯款或自動轉帳等)
如果您選擇協議離婚,可於離婚協議書中說明「若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即若對方未支付扶養費,將有資格一次向對方請求從今爾後所有扶養費,以確保對方按時支付。
對於透過法院裁決離婚的情況,法官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和雙方經濟能力,根據各自情況依比例決定扶養費數額,確保扶養費分配公平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