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撰寫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哪些事情?8 大要點一次看!
陳建宇 律師
在面對協議離婚時,最大的難關就是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能達成共識,如果沒有妥善處理的話,用「後患無窮」來形容都並不為過。本文就讓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書應該記載哪些事項,以及是否需要公證、離婚證人條件等常見問題,還有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的處理方式!
1. 什麼是離婚協議書?簽完就算離婚了嗎?
離婚協議書,也被稱為「兩願離婚協議書」,在協議離婚程序中有至關重要的地位。當夫妻雙方都有共識,並決定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時,只要就各項離婚事宜達成協議,經兩位見證人見證下簽完離婚協議書,並送至戶政事務所,就算是完成離婚登記,而且登記當天即為離婚生效日。這是所有離婚手續中最快捷、有效率的方式。
找尋適合的伴侶並共度一生並不容易,要順利地結束婚姻的也是一項不簡單的挑戰。常常可以聽見許多人在離婚多年後,仍對當初為了快速結束婚姻,而做出過多讓步感到懊悔;或是未能明確規範後續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事,以致之後必須花更多時間處理後續的爭議和糾紛。從這些經驗教訓中我們得知,離婚並非僅是在文件上簽名那般簡單,而涉及許多重要的細節。如果期望能夠瀟灑地走出婚姻,那麼在辦理離婚之前,就必須先將所有事項交代清楚,寫一份好的離婚協議書並達成共識,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好聚好散,並以更明朗、堅定的步伐,迎向新的人生階段。
2. 離婚協議書要包含哪些內容?
(1)離婚雙方的基本資料
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基本資料,應填寫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等。
(2)離婚原因
簡單敘述雙方決定離婚的原因,不需要太過複雜,只要提到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即可,例如:「因生活習慣不同,因此同意離婚」。
(3)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
親權與監護權有類似的目的,都與負責照顧未成年人的權利及義務有關,並且成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代理人,負責行使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然而準確來說,這兩種權利在法律上代表著不同的意義。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者其中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和負擔的。換句話說,親權通常是由具有血緣關係的父母擁有;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的情況下,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的人士來行使和負擔的。在實務上,需要行使監護權的情形,通常出現在父母雙方有死亡、生死不明或者是正在入獄服刑的情況。
而在一般情況中,通常離婚協議要約定的是「親權」,也就是未成年子女要由誰來照顧、撫養。若雙方沒有共識達成協議,或即使已經達成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結果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自行依職權,或是透過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基於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理由,決定應該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親權的內容為何,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當然,若能在協議書內決定親權的歸屬,將是最快速的做法。雙方可以約定為「雙方共同監護」或「一方單獨監護」,而不論選擇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仍會需要約定一個主要照顧者,且通常為與子女同時居住者。以下是我們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撰寫監護權的方式:
- 未成年子女______之權利義務由______單獨行使及負擔。
- 未成年子女______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雙方約定該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為______。
(4)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根據民法1055條,即使並非主要照顧者,或並非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但在不影響子女權益的狀況下,法院會盡可能保障非監護方與孩子的交往權。因此,父母可以在撰寫離婚協議書的階段,就先約定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時間。
而為了避免未來發生更多的爭議,我們應詳細地規定探視權的所有細節,包括見面的地點、時間長度、探視頻率、是否過夜、接送方式等。
協議探視權的規範時,請注意三不原則:不寫「隨時」、不寫「隨地」、不寫「都可以」,以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舉例來說,如果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半夜探視或臨時帶子女出國,協議書上不明確定義的探視權,將無法針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規範。
同時,也需要考慮特殊的節日或活動,如過年期間、寒暑假、父母節、春假、生日、學校活動等。在這些特殊時期,我們可以制定相應的探視方式,例如:探視方得於每月第◯週、第◯週週◯上午◯◯時,至◯◯◯住處攜回會面、交往,並於週◯下午◯時前送回原處。
探視權的約定並不僅限於規範日常的見面時間和地點,也可以約定特殊情況下的探視權,如農曆春節期間、寒假和暑假期間、父母或子女的生日等。在寒暑假期間,除了維持正常的探視權外,也可以增加額外的探視天數,如父親生日當週增加___日、寒暑假增加___日。
此外,未成年子女的接送方式也需要具體規定,例如:探視時間開始時,由___方負責將未成年子女送至探視方處所;探視時間結束時,由___方負責將未成年子女送回親權人或主要照顧者之處所。
(5)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首先,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表示儘管雙方已經離婚,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分擔每月扶養費。
那實際需要支出的扶養費大概是多少呢?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年度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原則上雙方會平均分擔扶養費。然而,如果雙方對此有自己的約定且達成共識,也可以自行調整分擔比例。
同時,離婚協議書中還需明確規定付款的時間和方式,這邊建議約定以匯款作為支付方式,未來如果有需要證明的情況,就有轉帳記錄可以參考。此外,如果擔心對方會拖欠扶養費,可以註明「若1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這意味著如果對方有1期沒有付款,就可以要求對方一次性付清直到子女成年前所需的所有扶養費。 以下是參考的具體撰寫方式:
(甲方/乙方)應自離婚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子女名字)成年日止,按月於每月(日期)前給付(甲方/乙方)關於未成年子女(子女名字)的扶養費,新臺幣(金額)元。 扶養費用應匯至以下銀行帳戶,若1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 甲方之帳戶:___銀行___分行,帳號:______ 乙方之帳戶:___銀行___分行,帳號:______
(6)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中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另一半會因為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難,就有必要支付對方贍養費。然而,若對方有工作能力,或是其他收入,支付贍養費並非必要的離婚條件,至少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要求配偶必須給付贍養費。
然而,若贍養費是雙方離婚的協議條件之一,當然也可以在協議書上註明。具體撰寫方式可以參考以下模板:
(甲方/乙方)應自離婚日起至◯◯年◯◯月◯◯日為止,按月於每月(日期)前給付(甲方/乙方)贍養費,新臺幣(金額)元。 養費應匯至以下銀行帳戶,若1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 甲方之帳戶:___銀行___分行,帳號:_________ 乙方之帳戶:___銀行___分行,帳號:_________
(7)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如果夫妻在結婚登記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分配,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範,夫妻的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配偶死亡),除了各自能收回原有財產外,財產較少的一方還有權利請求分得扣除婚姻期間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因為即使結局不盡如人意,但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仍被視為夫妻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配偶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剩餘的財產不多,或是不打算分配財產,雙方也記得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記載「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一方反悔,導致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而若決定要分配剩餘財產的話,則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詳細列出財產清單,包含現金、動產(如車輛)、不動產(如房地產)、投資(如股票、基金、保險)等,然而,由於財產分配的處理過程往往相當複雜,若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則建議尋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此外,如果夫妻間有相關的借款、外遇賠償、保險契約或其他金額等問題,也都可以寫進離婚協議書中加以約定。而如果雙方不希望離婚條件被公開,也能在協議書中約定對離婚條件保密,並不得對第三人透露,如果有人違反此約定,可以在協議中加註違約金條款,使違約者必須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以下是一個常見的財產分配範例:
甲方應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給付乙方下列事項: 現金:______元,並應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直接匯入乙方之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______ 動產(如車輛):______ 不動產(如房地產):地址_______________ 其他財產: _________
(8)其他約定
若雙方有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也可載於離婚協議書內,但務必確認內容沒有曖昧不明的敘述,明確規範夫妻離婚後的權利義務,才能避免後續爭議發生時,耗費大量的時間心力解決問題。
3. 撰寫離婚協議書時的常見問題
(1)離婚協議書需要準備幾份?
通常來說,離婚協議書最少需要準備「1式3份」:離婚當事人雙方各自保留一份,以便在需要的時候提供或查閱,另外一份則是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交給戶政事務所留存。
這份協議書將作為官方記錄,用來確認雙方的離婚約定,並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此外,若想給律師或是其他親朋好友離婚協議書的備份留存,也完全沒有問題。
(2)離婚協議書需要蓋章嗎?
在離婚協議書上,必須清楚地包含夫妻雙方以及離婚證人的簽名,這才能讓協議書的效力得以生效。
夫妻雙方和離婚證人的簽名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在簽名之後加蓋章,但不能只有蓋章而沒有簽名。也就是說,簽名是確認協議書有效性的必要條件,而蓋章則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補充行為。
(3)離婚需要證人嗎?離婚證人有什麼條件?
離婚需要證人嗎? 答案是:需要!
為了確保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屬實,法律規定必須有兩位離婚證人,負責見證雙方的離婚真意。離婚證人的資格和職責如下:
- 離婚證人必須年滿20歲以上(自2023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並且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無論是子女、家人或事務所的戶政人員,離婚證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擔任,沒有身份方面的限制。
- 離婚證人必須「親自見證」或「聽聞後確認」夫妻的 離婚意願與意圖,建議的方式是四人(夫妻與證人)同時在場,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者進行錄音或錄影留存證據。
此外,離婚證人見證雙方的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就算是完成任務,不需要跟夫妻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
(4)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答案是不一定,只要經過完整的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就具有法律上的效益。
公證是由法院或是民間的公證人對私人文件或契約進行認證。公證與否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公證後的文件在訴訟上的文書效力會顯著增強,如果公證的文件中包含了強制執行條款,那麼就可以跳過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若雙方已經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整走完離婚手續,是自願離婚、有證人見證且無妨害公序良俗的協議內容,那協議書即使沒經過公證程序,也依然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將可提出訴訟。這部分我們會在下面更詳細地說明。
4. 對方如果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怎麼辦?
如同上面所述,即使未經公證程序,一但照規定跑完離婚的流程,並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法院會進行審理,瞭解事實並根據法律 規定做出判決。
如果對方沒有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記得保存相關證據,如轉帳證明、錄影截圖或是其他能證明對方未履行約定的證據,才能在法院上更好地爭取自己的權益。
5. 哪裡可以找到離婚協議書範本?
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獲得離婚協議書的範本,但要注意的是,因為從大部分的管道取得的協議書範本大多都是制式格式,能夠填寫的項目較少,比較沒有彈性,不一定會符合每個人的需求。如果有需要的話,建議可以向律師諮詢,由律師根據雙方要求擬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將會更加完整且妥善。
(1)書局或便利商店
部分便利商店和大多數的書局、文具店都會販售離婚協議書,建議可以事先打電話,或是到場詢問門市人員,價格大約為30元~40元。
(2)公家機關官網下載離婚協議書
在Google輸入關鍵字「離婚協議書範本」時,盡量選擇公家機關的頁面更為安全。台北戶政事務所的官網就有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的網頁,大家可以參考兩願離婚協議書的範本,但由於是PDF檔,若想要用Word編輯,需要再加以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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