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7
扶養費無法達成共識?律師揭秘扶養費官司三大重點!
陳品鈞 律師
汪小菲與其明星前妻大S在大前年簽訂離婚協議,劃下了他們10年婚姻的句點。然而,離婚後的風波並未平息,汪小菲遭到大S指控拖欠扶養費。在這樣的背景下,許多已離婚的家庭也可能面臨類似的法律問題:如何計算子女的扶養費?若前配偶未履行支付扶養費的義務應如何處理?本文將探討這 些問題,提供離婚後相關扶養費用的計算方法與應對策略!
1. 大S汪小菲離婚,扶養費爭議點在哪?
因為「汪小菲拒付大S百萬生活費」成為全民話題,汪小菲在微博暴怒發文:「不想再給這個家付電費了!」他並公開過去1年所支付的家用明細,總共付了4,049萬元。媽媽張蘭也在直播中爆氣表示:「小菲賺的錢被榨得乾乾淨淨。」
對此,汪小菲已透過律師發出2點聲明澄清,簽署離婚協議時,因為特別顧及孩子,他願意支付「超乎尋常」的鉅額扶養費,至今都有付足也另外給了很多錢,第二點則是:「現在存在的爭議,就是本人不想再另外付所謂的家用和電費,就這麼簡單,感謝各界關心。」
不過在離婚協議雙方達成共識並簽字後,如汪小菲宣稱不願繼續支付家庭開支與電費,這樣的情形能實現嗎?當事人能否在事後變更協議中的約定?面對對方拖延支付扶養費時,有何措施可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利益?下面我們的專業律師接著為您說明。
(1)扶養費是什麼?
根據台灣民法第1116-2條的規範,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扶養義務,這一義務在夫妻是否離異的狀況下都不會有所改變。這項扶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食物、衣物、住宿、交通以及教育和娛樂等方面的支持,且需由父母共同承擔,直至子女達到法定成年年齡。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已從20歲調整為18歲。
儘管如此,民法總則施行法特別設立了一個過渡條款。對於在新法實施前根據法律、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經取得至20歲的相關權益者,他們可繼續享有這些權益直到20歲,即便新的成年年齡已經調整,這樣的規定依然保障了他們在法律過渡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2)前任再婚後,可以停止支付扶養費嗎?
當一位父母如汪小菲般遇到前配偶再婚的情況,許多人可能會認為扶養費可以停止支付。然而,實際上這種情況下,扶養費的支付義務並未因此終止。
扶養費主要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非前配偶,因此即使前配偶已有新的伴侶,原本的父母仍需承擔扶養責任。
扶養費的支付義務是基於父母對子女的責任,而非配偶之間的關係。這意味著即使離異後,前配偶再婚,也不免除一方父母對孩子的經濟支援義務。畢竟孩子仍是雙方的共同責任,無論監護權(親權)歸屬於誰。
此外,如果有必要,雙方可以重新協商調整扶養費的金額。這通常需要在雙方同意或有重大情事變更的情況下進行,例如一方的經濟狀況有顯著變化,如破產等,可能會導致法院 重新評估原本的扶養方案是否公平。然而,除非達成新的協議或有法院裁判變更,否則應繼續按照原先的裁判或協議支付扶養費。
2. 扶養費怎麼計算?對方不付的話怎麼辦?
(1)如何計算扶養費?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扶養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考慮因素,其計算方式涉及多個方面。通常情況下,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會承擔大部分或全部的日常照顧責任,因此離婚協議中會明確約定由非同住方需定期給付一筆扶養費。
這筆扶養費的計算,一般會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地區性人均月消費支出。以台北市為例,如果111年的數據顯示每人月平均消費為33,730元,那麼扶養費的一半是16,865元。這樣的數字能提供一個參考基礎,幫助雙方合理分擔孩子的生活費用。主計總處會定期更新這些統計數據,以確保扶養費的金額反映當前的經濟狀況。
然而,實際的扶養費數額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協商來設定。如果雙方無法就扶養費的具體數額達成共識,則可向法院聲請請酌定扶養費,法院將考慮孩子的具體需要、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其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相關因素,以確保酌定的扶養費既公平又合理,足以支持孩子的基本生活和發展需求。
(2)對方若不支付扶養費怎麼辦?
當碰到對方拒不支付扶養費的情況時,採取合法手段追討是必要的步驟。首先,持有有效的法律執行文件是實施強制執行的前提。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法律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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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扶養費協議,且該協議經過公證,這將成為強制執行的有效憑證。公證的扶養費協議書可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保協議的約定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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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或裁定:如果法院已經作出裁判確定扶養費的支付,該判決書即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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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如果雙方達成和解並由法院記明筆錄,這份和解筆錄也可作為執行名義。和解筆錄中應明確記載扶養費的支付條款,確保雙方的協議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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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在其他調解機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協議亦可形成調解筆錄,如果筆錄中包含了扶養費的支付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當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文件,而對方仍舊拒不支付扶養費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將依據這些文件,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財產查封、薪資扣押等,以確保扶養費得到支付。
(3)扶養費的加速條款
在離婚協議中,如果雙方曾經達成如此約定:「一旦未能準時支付一期扶養費,則需一次性支付所有剩餘扶養費(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這樣的條款是否真的有效呢?
實際上,當離婚協議中包含此類條款時,法院在執行時會進行審慎評估。具體來說,如果有一期扶養費未被支付,法院一般會評估是否適合按照約定執行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來的扶養費。然而,法院通常會選擇先執行未來數期的扶養費,而不是直接執行直至孩子成年的所有扶養費。
這是因為扶養費作為保障子女生活的必需款項,其支付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至關重要,法院會考量到一次性支付大量扶養費可能給付款方造成不合理的經濟壓力。
因此,更常見的做法是,若扶養費未能準時支付,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按期支付未來幾期的扶養費,並可視情況酌定一筆強制金,以確保扶養費的及時支付和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即使離婚協議中有嚴格的扶養費支付條款,法院在實際執行時仍會考慮到各方的實際情況,並尋求一個合理且可行的解決方案。
以上就是有關扶養費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扶養費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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