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強制執行一定可以拿回欠債嗎?一篇看完強制執行所有細節!
許瓊之 律師
強制執行是什麼?聲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條 件?強制執行聲請流程?需要多久時間?強制執行沒錢還怎麼辦?債權憑證是什麼?支付命令和強制執行有什麼不同?一篇教你需要強制執行時怎麼用、收到強制執行時如何處理!
1. 強制執行是什麼?聲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條件?
(1)強制執行是什麼?帶你看法律規範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條:
-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為了確保債務人的權益不受不當侵犯,同時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若要進行強 制執行的各項程序,如聲請、撤銷、扣押、查封、公開拍賣和薪資扣留等,都需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序,且必須提供足夠的文件支持以證明執行之正當性。
2. 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流程懶人包大公開!
(1)聲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條件?
在台灣法律中,執行名義是指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用來證明特定債務關係確實存在,並且詳列債務金額或其他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此名義的確立,不僅證明了債務的存在性,也得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許多人常誤以為,擁有借據、支票或是契約書,就等同於擁有執行名義,然而事實上,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範,執行名義的種類包括了: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因此,單純的借據或其他文件,雖然可以做為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明,但本身並不能作為執行名義。若想要把這些證據轉化為執行名義,需先經過法院的確認程序。例如,債權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8至521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的聲請。一旦債務人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則債 權人可獲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再依此證明書進行強制執行聲請。
(2)強制執行聲請流程?帶你看強制執行聲請流程!
強制執行聲請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 確認有效的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為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法定依據,例如法院核發的終局判決、和解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必須原件提供給法院審核,因此債權人應確保這些文件的完整性,以確保後續聲請過程順利進行。
2. 事先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需明確告知法院應針對哪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協助債權人追回應得之債權。此時,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或於法院查得其勞保投保情況,以作為確定聲請執行目標的依據。
3. 遞交正確的強制執行聲請狀: 債權人必須正確填寫聲請狀,明確列明申請的當事人資訊、希望執行的具體事項及執行目標等。即使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但如果沒有進行正式聲請,法院也不會主動協助債權人進行執行。通常,債權人會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遞交聲請狀,但若不確定財產所在地,則應向債務人的居住地法院進行聲請。
4. 追蹤強制執行進度: 一旦遞交強制執行聲請狀後,債權人應主動追蹤案件進度,並與執行法官或承辦人員保持聯繫,確保流程順利進行。
5. 回收欠款: 在法院成功進行強制執行後,例如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債權人可依法獲得該財產或得到相應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