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假執行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聲請?律師來教你!
黃柏榮 律師
假執行是一種法律程序,允許在訴訟尚未最終確定之前,即對判決結果進行暫時的執行,但假執行有哪些聲請要件?跟假扣押一樣嗎?假執行要如何聲請?被告可以避免假執行嗎?擔保金要多少?如果假執行後訴訟結果有變會怎樣?律師教你怎麼用假執行保障自身權益!
1. 假執行是什麼?要符合哪些要件才能聲請假執行?
(2)聲請假執行有什麼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根據上述假執行的法條,聲請假執行有以下兩個要件:
- 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出聲請。
- 明確記載聲請假執行的裁判內容於裁判主文內。
(3)假執行要如何聲請?
根據前文,假執行的聲請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一般來說,原告會在起訴狀中就向法院表明,如果獲得勝訴判決,願意提供擔保金進行假執行。而後當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後,法官會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准許對被告進行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除了原告主動提出聲請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若滿足特定條件,法院也可以直接依照職權直接准予假執行。
在假執行被准許後,原告就可以透過提供擔保金,並以此判決為依據向法院聲請假執行被告的財產。
2. 假執行相關常見疑問一次解答!
(2)什麼情況可以不被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雖然假執行通常會是由原告聲請,但被告也是有辦法避免被假執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被告可以透過預供擔保或是將財產提存的方式,避免假執行。
- 預供擔保: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可以透過提供一筆指定金額的擔保金,免於假執行。
- 提存請求標的物:被告可以透過將財產或標的物提存於法院,確保不會轉移或隱匿,以免於假執行。
(3)如果假執行後訴訟結果有變會怎樣?
假執行的聲請通常是在債權人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但尚未終局確定時進行。因此,准允假執行後訴訟結果也不等於定案,而是有在之後翻盤的可能。而如果在假執行後,訴訟結果翻盤了,那已進行假執行的財產會如何處理呢?
這部分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項規定,法院在宣告假執行時,原告需提供擔保 金才能進行假執行,而這筆擔保金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再上訴後判決可能的變化保留空間。如果上訴後終局判決認為被告無需賠償,但被告的財產已因假執行而有損害或無法恢復原狀,將使用原告當初提供的擔保金來補償被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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