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8
先訴抗辯權是什麼?律師解析定義、適用條件與案例!

雷皓明 律師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的權利,使其能夠暫時拒絕清償債務。這項權利的存在,讓保證人有了喘息的空間,避免過早承擔清償責任。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先訴抗辯權的定義、適用條件以及實務案例。透過律師的專業解析,讓您全面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權利,以保障自身權益。
(1)先訴抗辯權的定義
根據民法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之權利。換言之,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執行無效果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在民法上的規定
先訴抗辯權在我國民法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一條文明確賦予了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使其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債權人的清償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先訴抗辯權並非保證人可以永久拒絕清償債務的權利,而是在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前,暫時拒絕清償的權利。一旦債權人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保證人就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應承擔保證責任。
2.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在探討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時,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間的差異。這兩種保證方式對於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有著顯著的不同,進而影響了保證人是否能夠主張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異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責任屬於「補充性」,即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相較之下,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換言之,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責任較重,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
(2)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況
根據民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僅適用於一般保證,而不適用於連帶保證。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且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只有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總之,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保證方式息息相關。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則無法享有此權利。瞭解這些差異對於保證人和債權人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有助於雙方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3. 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情形
雖然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保障,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保證人不得主張此項權利。根據民法第746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將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 保證人主動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主債務人受到破產宣告
-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當保證人明確表示拋棄先訴抗辯權時,即表示其自願放棄此項權利,日後不得再行主張。此外,一旦主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保證人即須承擔代位履行債務的義務,不得再以先訴抗辯為由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在實務上,若主債務人的財產經查證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亦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些例外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其能及時獲得債務的清償。
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契約時,應審慎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償債能力,以免日後陷入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困境。了解法律規定中的例外情形,有助於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更加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
4. 先訴抗辯權在實務案例中的應用
在實務案例中,先訴抗辯權通常發生於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糾紛。保證人在面臨債權人的追償時,若符合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便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而暫時免除自身的清償責任。這項權利的行使,可以有效保障保證人的權益,避免遭受不合理的追償。
然而,先訴抗辯權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在簽訂契約時,許多民眾會要求對方拋棄先訴抗辯權,將此用語納入契約條文中。但是,先訴抗辯權僅針對保證契約中保證人的權利加以規範,如果契約中並無保證人,即不會有先訴抗辯權的適用。因此,民眾在簽訂契約時,應先了解先訴抗辯權的意義與適用範圍,避免誤用法律用語。
另外,即使在保證契約中,保證人也並非絕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主債務人行方不明、明顯無清償能力等,保證人仍需直接對債權人負起清償責任。因此,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契約前,應審慎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和償債能力,以降低自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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