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送達意思是什麼 ?律師介紹法院文書送達方式
劉薰蕙 律師
在法律程序中,送達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當法院需要通知當事人有關案件的重要訊息時,就會透過送達的方式來完成。簡單來說,送達就是依 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法院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
1. 送達的定義與重要性
送達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確保應受送達人能夠及時收到法院或行政機關的文書,並知悉其內容。透過合法有效的送達,文書才能對應受送達人產生法律效力,影響其權利義務。
(1)何謂送達?
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中,使其知悉文書的內容。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
- 判決書送達後,開始起算上訴期間
- 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
因此,何時算是送達生效至關重要,直接影響應受送達人的權益。
2. 民事訴訟法中的五種送達方式
送達是法院將文書送交給應受送達人的過程,在民事訴訟法中有五種不同的送達方式,分別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和公示送達。讓我們詳細了解每一種送達方式的特點和適用情況。
(1)一般送達
一般送達是最常見的送達方式,通常是由法院工作人員親自將文書送達給應受送達人,並由其簽收。送達地點包括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一旦本人簽收,即視為送達生效。
(2)補充送達
若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地點,但有具備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在場,送達人可將文書交由這些人代為簽收。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代收並簽收文書時,即生送達效力。
(3)寄存送達
當送達地點無法找到應受送達人、同居人或受僱人時,無法進行一般送達或補充送達,此時可將文書寄存在當地的自治機關(如區公所)或警察機關,並通知應受送達人前往領取。
(4)留置送達
若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等代收人在場,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送達人可將文書留置在送達處所。文書一旦留置,即視為送達生效。
(5)公示送達
當無法找到應受送達人時,法院可採取公示送達的方式。公示送達是指將送達通知書黏貼在法院公告欄,並得同時刊登新聞紙,告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可前往法院領取文書。
以上五種送達方式各有其適用情況,旨在確保法院文書能夠有效送達給應受送達人,保障其合法權益。無論是親自送達、委託代收、寄存送達、留置送達還是公示送達,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3. 送達生效的時間點與法律效果
送達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生效時間點因送達方式而有所不同。一般送達與補充送達於 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收取文書時生效。當事人或代收人在文書上簽收,即表示送達已經完成,產生法律效力。
若採用留置送達,則在文書留置的那一刻起就發生效力。但如果是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須自寄存之日起算10日才生效;而行政程序法則認為寄存時立即生效。至於公示送達,則自公告之日起,或自公告刊登之最後一日起經過20日,才對送達對象產生拘束力。若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公示送達,則須待60日期滿。
值得注意的是,若應受送達人拒收文書或招領通知單,視為送達完成,也就是自文書或通知單寄存或公示時起,開始計算生效日期。總之,了解各種送達方式的生效時點,有助於掌握案件的進展,以及重要期限的起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務必留意送達文書的內容,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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