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繼承

2024-05-30

離婚就能分一半財產?律師教您正確的離婚財產分配算法!

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 律師

專業律師
離婚了財產怎麼分?

在離婚時,財產分配常是雙方最關注的議題。本文將由專業的離婚律師來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並且教你正確的離婚財產計算方式,包含動產和不動產的價值怎麼算,來確保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過程中,雙方都能得到應有的公正對待。

1. 離婚了財產怎麼分才公平?先看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058條規定,在離婚時,每方都有權取回自己的財產部分。此外,即使一方在婚姻期間沒有財產,但若有在家庭中作出貢獻,例如持家等,也有權分配另一半的財產,這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

夫妻的財產制度分為三類: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這些制度可以通過婚前或婚後契約來設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默認為法定財產制,並受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範。

當離婚發生後,法定財產制不再適用。在此情況下,雙方的剩餘財產,各自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應平均分配,但有兩種例外:

  • 繼承、贈與或以其他無償方式獲得的財產
  • 慰撫金

2. 如何計算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的價值?

如何確定夫妻剩餘財產的價值?

(1)不動產(如土地和房屋)的價值認定

不動產的價值通常以市場價格減去任何銀行貸款的餘額來確定。例如,如果先生在婚後購買了一棟價值新台幣2,000萬元的房子,且還有500萬元的銀行貸款,則該房產的殘餘價值為1,500萬元。

另一重要考量是關於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應在計算財產價值時扣除。法院在實務上對此有不同的見解,一方面有些看法認為應該扣除,而另一方面則認為不應該扣除。

(2)銀行存款和基金

  • 銀行存款,無論是定期存款還是活期存款,都應計入財產分配。其價值根據離婚時銀行帳戶內的實際金額確定。如果對另一方的存款金額不確定,可以請求法院函詢銀行以查詢相關資料。
  • 基金的價值則可透過法院向金融控股公司或基金公司查詢,以確定離婚時基金的淨值。

(3)股票價值

可請求法院函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離婚時對方持有的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詳細情況,並調查這些股票在當日交易市場的收盤價格,以確定其價值。

(4)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關於保險,可以請求法院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是否存在以對方為要保人的保單,並確認離婚時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解約金金額,以此來確定保險價值。

(5)其他資產

對於如汽車、摩托車、黃金珠寶或古董名畫等有價值的物品,通常需要透過法院委託專業評估公司進行鑑價,因為這些財產的客觀價值通常難以由普通人確定。

3. 離婚時財產價值計算從哪天算?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的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規定僅限定了用於計算婚後財產價值的時間點,而對於「婚後財產範圍的認定時點」並未作明文規範。然而,通常法院會認為婚後財產的範圍應以「離婚訴訟提起時」為準。

具體來說,如果夫妻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和範圍都應以「離婚訴訟提起時」為準,即「離婚起訴狀遞交到法院的時間」。在這一時間點之後所增加的財產不會計入分配範圍,同樣地,這一時間點之後財產的增值或減值也不會被法院審酌。

例如,假設太太提起離婚訴訟後,官司持續了一年,在此期間先生因工作賺得年薪100萬元,這筆收入不會計入夫妻婚後現存財產的範圍。同樣地,如果先生名下的房子在這一年內升值200萬元,這部分增值也不在法院的審酌範圍之內。

此外,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對於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如果以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計算其價值可能會不公平,因此法律特別規定應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例如,如果先生為了減少可能分配的財產,在離婚前故意將房子贈與給第三方,那麼該房產的價值應以贈與時的市價來計算,並作為現存婚後財產的一部分。

4.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

假如華少與小倩在 2025年1月1日 離婚時的財務狀況是

  • 華少:婚後增加的財產1,200萬元,負債100萬元。
  • 小倩:婚後增加的財產400萬元,其中50萬元為繼承所得,無負債。

他們之間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以及時限的情況會如下:

(1)可請求財產分配的金額

可請求財產分配的數額為離婚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計算方式為:華少剩餘1,100萬元 - 小倩剩餘350萬元 = 750萬元的差額。 因此,小倩可以向華少請求37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

(2)可請求財產分配的時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因此有兩個關鍵時限:

  • 從可以請求的一方知悉剩餘財產差額起,必須於2年內提出請求。
  • 從離婚生效,即法定財產制終止之日起,必須在5年內提出請求。

超過這些時限後,則不再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

在上例中,假設華少和小倩於2024年1月1日完成離婚。這裡出現兩種可能的情況,關於如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假如小倩在2024年6月1日得知她有資格請求37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她就必須在這個日期起的兩年內,即2026年5月31日之前,提出她的財產分配請求。

若小倩一直未獲知她與華少之間的財產差額,她則有五年的時限來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離婚日期2024年1月1日算起,直到2028年12月31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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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 律師

劉薰蕙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薰蕙律師於民國103年考取臺灣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並於民國108年考取中國律師資格,主要處理刑事、民事、家事等案件,有多年豐富訴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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