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繼承

2024-03-21

遺產繼承順位順序是什麼?繼承到債務怎麼辦?律師來解答!

匡伯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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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
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順位跟比例怎麼看?孫子跟媳婦也可以繼承嗎?如果沒有配偶或子女,繼承順位是什麼?遺產繼承有期限嗎?繼承到債務怎麼辦?如何拋棄繼承?讓律師一次回答民法中的繼承規定!

1. 遺產繼承順位的法律規定

在法律的層面上,只要存在家庭成員,繼承問題便可能出現。許多人可能會誤以為,如果家中長輩富有,那麼在他們過世後,所有後代都能分得一份財產,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

在法律上,繼承是有明確順序的,這就是所謂的「繼承順位」。

依據民法第1138條和第1144條的規定,繼承人主要分為「配偶」和「血親」兩大類。配偶在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之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屬於「當然繼承人」。在分配完剩餘財產之後,其餘的遺產需要和血親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按比例分配。這部分相對單純;但在血親之間,由於涉及的人數更多,因此必須根據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來確定繼承順序: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依照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以親等較近者為先)。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收養關係在其過世時仍然存在,則養父母成為第二順位繼承人,而生父母則無繼承權)。

  •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等)。

  •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情況,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1)配偶可以繼承到多少?

配偶雖然一定能分得遺產,但不會獨佔所有遺產。例如,阿蔡阿娟倆夫妻,育有甲乙丙三名子女,阿蔡過世後,配偶阿娟有權分得財產,而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甲乙丙子女同樣擁有繼承權,因此配偶和子女需要共同依比例分財產。

(2)孫子孫女可以繼承嗎?

除非特殊情況,孫子女、曾孫都不具有繼承權。但是,辦法總是人想的,以下兩種方法可以確保孫子女能夠繼承遺產:

  1. 遺囑分配給孫子女:繼承人在遺囑中有權自由決定遺產的分配。只要這樣的分配不侵害配偶和其他順位繼承人的權益,祖父母完全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給孫子女多少遺產。

  2. 代位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在繼承前去世或喪失繼承權,他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換句話說,如果孫子的父親已故或喪失繼承權,孫子就可以合法地繼承原本屬於父親的那部分遺產。但要注意,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位這個選項,其他順位的人沒有喔! 特殊情況說明: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早於被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下。

以孫子為例:如果孫子的父親早於祖父母去世,當祖父母過世時,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他們的一部分財產。然而,如果孫子的父親與祖父母同時過世,孫子只能繼承父親的遺產(與母親共同分配),而無法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3)媳婦跟女婿可以繼承嗎?

當女性嫁入家庭成為媳婦後,她們經常承擔起家庭和照顧公婆的重責大任。然而,在公婆逝世時,媳婦是否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呢?

遺憾的是,法律上,孫子還有機會代位繼承,但媳婦(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繼承權是沒有的!媳婦被視為「直系姻親卑親屬」而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在繼承法上並無繼承資格。即使媳婦在生活中為公婆付出了許多,這種情形下,她們在法律上仍然無權繼承公婆的遺產。

媳婦想要獲得公婆遺產,只有兩種方式:

  1. 生前贈與:公婆可以在生前將部分財產轉移給媳婦,作為對她的酬謝或贈與。

  2. 遺囑指定:公婆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將部分遺產留給媳婦。然而,這種遺囑指定必須在不損害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權益的前提下進行。

這就是繼承中對於姻親與血親之間差異的法律界定。

(4)獨子、沒有小孩、長輩也不在了,遺產會給誰?

即使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仍會按照確定的順序尋找可能的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遺產沒人繼承的情形。

然而,隨著不生育和選擇不結婚的人群增多,當黃金單身漢和獨立自主的女性逐漸步入老年,獨居且無親友的情況也隨之增加。這樣的情況下,他們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如果這些人預見到自己未來可能無繼承人,他們可以提前制定遺囑,指定遺產給誰。若未留下任何遺囑或指示,且無法找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那麼在扣除所有債務後,其遺產將由國庫接收。

2. 遺產分配的特殊狀況

(1)有沒有辦法在遺囑中排除配偶為遺產的繼承人?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定理由,通常無法剝奪配偶的法定繼承權,也就是所謂的特留分。在進行遺產分配之前,配偶有權先行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通常,如果配偶在婚姻和家庭中有所貢獻,建議不應試圖侵害其合法權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配偶拋棄家庭、有外遇家庭暴力等,才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考量。

  • 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信託法第46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2)若配偶婚外情,第三者是否有資格繼承配偶的遺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人在婚姻中只能擁有一名法定配偶。因此,非法定配偶,例如外遇對象,原則上不具備法定繼承權。但如果遺囑中明確指定,而且分配的遺產不影響特留分,那麼外遇對象可以獲得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1149條的規定,如果有人在生前由被繼承人扶養,他們可能根據法律條款獲得適當的遺產分配。

  • 民法第1149條文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3)婚外情所生的子女能否依法繼承遺產?

非婚生子女,通常指外遇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通常不享有對親生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即使進行了DNA親子鑑定,證實與父親有血緣關係,這也不會賦予他們繼承權。然而,如果非婚生子女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法律上則會承認其與親生父親的親子關係,從而賦予繼承權:

  1. 被親生父親正式認領。
  2. 有親生父親撫養的事實。
  3. 透過法院程序要求親生父親認領。

3. 債務繼承順序跟遺產繼承順位一樣嗎?可以拋棄繼承債務嗎?

債務繼承順位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亡者留下的債務。債務和遺產(包括金錢和不動產等),通常是綁在一起繼承的,遵循相同的法律規則。有一個有趣的現象是,當遺產的價值高於債務時,繼承通常在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邊就會結束;但如果債務超過遺產,由於繼承人可能選擇放棄繼承,所以繼承順位可能會完整跑過一輪!

在繼承過程中,有兩種處理方式:「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當面對巨大債務時,前面順位的繼承人通常會選擇放棄繼承,以避免承擔過重的財務負擔。

(1)拋棄繼承怎麼做?

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繼承人在得知有繼承權利後,必須在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部門)提交書面聲請狀和相關文件。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將無法進行拋棄繼承的手續。

通常,配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定要曉得繼承情況,通常也都會幫子女一起處理拋棄繼承的事宜。然而,對於與被繼承人聯繫較少或完全不知情的其他順位繼承人來說,這豈不是虧大了?

因此,當順位繼承人決定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的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有機會做出是否拋棄繼承的決定(除非所有順位繼承人一致決定共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無需另行寄送存證信函)。

因此,即使自己位於繼承順位的後面,也不應對此覺得事不關己。有可能突如其來的債務問題就落到自己頭上。

(2)可以只拋棄債務不繼承嗎?

不行! 拋棄繼承,就是完全放棄繼承權,不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

(3)不確定繼承到的債務多少怎麼辦?

如果不確定債務有多少,繼承人可以主張依照民法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俗稱的限制繼承)處理:

概括繼承

  • 定義:概括繼承意指繼承人在接受遺產時,必須全面繼承遺產中的積極財產(如房產、存款等)與消極財產(即負債)。
  • 特點:繼承人不能選擇只繼承遺產中的部分財產或責任,必須接受所有的財產與債務。

有限責任

  • 原則:如果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負債超過了資產,繼承人僅需用繼承的資產來清償債務,而無需用自己原有的財產負責剩餘債務。
  • 例如:若遺產中有200萬元的資產和1000萬元的負債,繼承人只需使用該200萬元資產償還債權,超出的800萬元負債不需再負責。

若要主張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記得要遵循民法第1156條及1156之1條的規定進行法院清算,也就是繼承人向法院聲請對遺產債務進行清算,以確定債權人的債務可以在遺產範圍內得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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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伯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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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我是匡伯騰律師。民國101年考取律師資格後,仍繼續於公家單位服務,直到106年成為執業律師。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刑事及不動產開發爭議案件,自執業起先於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合署律師,並於110年自行開立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建築顧問及室內設計師合作,另外增加不動產爭議或修繕爭議服務,同時並擔任數家建設公司、營造廠、建築師事務所及自主更新會之法律顧問,為客戶處理各類訴訟或非訟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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