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繼承

2024-09-04

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律師:避免無效這些內容不可少!

李慧盈 律師

李慧盈 律師

專業律師
遺囑的法律效力

生前預立遺囑有助於明確分配遺產,避免親人未來因財產問題產生糾紛。但遺囑要怎麼寫,才能確保法律效力呢?口述遺囑也有效力嗎?遺囑什麼情況下失效?本文將由專業律師完整分享遺囑撰寫的要點,幫助您了解怎樣寫遺囑才有效。

1. 怎麼判斷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因為只有遵守民法關於預立遺囑的相關規定,遺囑才會有法律效力。就讓我們來看看現行民法對遺囑的格式、方式及限制有哪些吧!

(1)遺囑的法律效力

撰寫遺囑意味著在生前明確以書面形式分配遺產,包括分配給誰及分配比例等。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在立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只在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

(2)誰有資格立遺囑?

根據民法第1186條,只有年滿16歲的人才能立遺囑。

(3)遺囑中需要載明遺囑執行人嗎?

雖然民法中有遺囑執行人制度,但立遺囑時不強制要求指定遺囑執行人。

(4)遺囑的用紙

法律上對於遺囑用紙沒有特別規定,但切記自書遺囑及密封遺囑不可使用印刷的方式,必須手寫

2. 寫遺囑前先瞭解五種不同遺囑形式!

目前民法規定主要有五種不同的遺囑立法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遺囑人可從這五種方法中選擇一種來立遺囑。接下來,本文將詳細介紹每種方式的獨特特點,並提供相應的遺囑範本。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立遺囑方式,具體步驟如下:

  1. 遺囑人需親自書寫遺囑全文,包括清晰的遺產分配細節及繼承人名單。
  2. 在遺囑上記錄立遺囑當日的年、月、日。
  3. 遺囑人需在遺囑上簽名。
  4. 自書遺囑在完成時即具有法律效力。為了更加確保其效力,遺囑人可選擇到公證人處進行自書遺囑的認證。

自書遺囑認證過程包括:

  1. 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2. 遺囑全文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和遺囑完成當天的年、月、日。
  3. 準備至少三份遺囑副本,其中一份為親筆原件,其餘可使用複寫紙,副本分別交給公證人永久保管、公證人全聯會保管,以及遺囑人自己保管。

(2)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一個相對複雜但爭議性較低的遺囑形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遺囑公證與公證遺囑不同;前者為拿寫好的遺囑去公證人處辦理認證,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直接完成遺囑。

公證遺囑的步驟包括:

  1. 遺囑人需指定至少兩名見證人。
  2. 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
  3. 公證人將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宣讀及解釋,然後記載在公證書的「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位。
  4. 經遺囑人認可後,需記載當天的年、月、日。
  5. 最後,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需在同一份文件上簽名。

關於公證書,為避免公證遺囑因格式問題而失效,請注意使用固定格式的公證書,並且應該在公證處購買。

(3)密封遺囑

適用於遺囑人希望其遺囑內容在生前保密的情況。這種遺囑的具體程序如下:

  1. 遺囑人可以親自書寫遺囑,或委託他人代為撰寫,完成後,遺囑人需在遺囑上簽名。
  2. 接著,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例如放入封信封中),並在封口處再次簽名確認。
  3. 遺囑人需找到一位公證人,同時帶上兩名見證人。
  4. 在公證人面前,遺囑人呈交密封的遺囑,並聲明該遺囑為自己的意志所為(如果是他人書寫,需告知公證人撰寫者的姓名和住址)。
  5. 公證人會在遺囑的封面上記錄以下資訊:
  • 遺囑提出的年、月、日。
  • 遺囑人對遺囑的陳述內容。
  1. 最後,公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在相關文件上共同簽名。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適用於無法親自書寫或不識字的遺囑人,具體程序如下:

  1. 遺囑人需指定至少三名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請其中一名見證人記錄、宣讀及解釋這些內容。
  3. 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代筆人需記錄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並寫下自己的姓名。
  4. 所有見證人以及遺囑人共同在該文件上簽名。(如果遺囑人無法簽名,可使用指印代替。)

關於代筆遺囑的認證:
雖然代筆遺囑並無明文規定必須進行認證,但若擔心日後遺囑效力可能受到質疑,遺囑人仍可至公證人處辦理代筆遺囑認證。

(5)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是在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無法使用前四種方式立遺囑時的一個選擇,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種方式,程序如下:

  1. 遺囑人需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
  2. 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的內容。
  3. 其中一位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記錄下來,並標明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4. 所有見證人在遺囑文件上簽名。
  5. 若非以上開3.之筆記紀錄方式為之,亦可以錄音方式為之,由全體見證人需口述確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並口述記錄他們的姓名。整個過程應進行錄音,錄音結束後將錄音帶密封,並記錄密封的日期。
  6. 所有見證人需在錄音帶的封口處簽名。

口授遺囑需要特別注意:
根據民法第1196條的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意思即當遺囑人的生命狀況穩定並且沒有特殊情況存在時,應該重新立遺囑。如果未能重新立遺囑,則原本的遺囑將在三個月後失去效力。

另依據民法第1197條規定,遺囑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口授遺囑的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需通過「親屬會議」來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如果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聲請判定。口授遺囑若不經認定程序,則不生效力。

3. 怎樣寫遺囑才有法律效力?遺囑範例看這邊!

遺囑見證人條件

(1)預立遺囑通常會寫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通常會寫下列四種內容:

  1. 指定應繼分:這是遺囑分配財產的核心功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原則下,遺囑人可以自由決定各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比例。

  2. 遺產分割或禁止分割:遺囑人不僅可以指定繼承份額,還可以具體決定每件遺產的歸屬,或者限制某些遺產在一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內不得分割。

  3. 授予遺贈、捐贈財團:在尊重特留分的前提下,遺囑人可以通過遺贈將部分財產轉給非繼承人,如個人、法人或團體等,或用於慈善捐助。

  4. 表達喪葬意願: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可透過遺囑表達其喪葬意願,雖然這條規定並未明確規範家屬若不遵守會有何後果,但若遺囑人清晰表達自己的喪葬意願,可以在繼承人間減少許多爭議。

(2)遺囑範例

以下提供自書遺囑的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不動產部份

(一)位於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長子○○○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長子及長女平均繼承。

三、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遺產分配照上述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其他遺囑,例如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的範例,基本上與以上預立遺囑範本相似。但重要的是,需要包含見證人的簽名。另外,在撰寫公證遺囑時,其內容應該填寫在公證書的「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位中。

4. 什麼情況下遺囑會失效?

遺囑的有效性高度依賴於其成立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即使是細微的偏差也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常見的無效遺囑原因包括:

  1. 自書遺囑非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手寫,以確保其真實性。若遺囑是打字或由他人書寫,容易造成真偽難辨,因而失效。

  2. 公證、代筆、口授遺囑未親口陳述
    這三種遺囑類型要求遺囑人必須親口陳述遺囑內容。若內容由他人閱讀,且遺囑人只是點頭或簡單回應同意,則不符合法律規定,遺囑因此無效。

  3. 見證人不符合資格
    如前所述,見證人必須符合特定資格要求。

  4. 簽名方式不正確
    對於自書遺囑和遺囑人親手書寫的密封遺囑,必須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不能用指印或蓋章代替。在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和公證遺囑等情況下,若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可用指印代替簽名,但仍不可使用蓋章。

5. 寫遺囑的其他注意事項

從上述介紹的五種遺囑類型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遺囑的書面內容本身非常關鍵之外,見證人的角色和公證程序也同樣重要。此外,公證的費用也是立遺囑總成本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接下來將簡要介紹見證人的資格要求和一些關於公證的重要事項,以供您參考。

(1)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條件:

  1. 年滿18歲。
  2. 未受到監護或輔助宣告。
  3. 不得是繼承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4. 不得是受遺贈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5. 不能是公證人、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2)遺囑公證相關資訊

遺囑公證人

  1. 法院公證處
  2. 民間公證人

遺囑公證費用

公證遺囑的費用在整體立遺囑費用中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其主要是根據遺產收取。 意思是費用遺產價值而定,價值越高,費用也隨之提高。(收費標準可在司法院網站查詢) 例如,遺產價值在1000萬至2000萬元之間,公證費用為8000元;2000萬至3000萬元之間,則為10000元。 另外,密封遺囑的公證費用統一為1000元; 認證費用價格則為公證費用之半數(收費標準可在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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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盈律師已執業十餘年,不論在民事、刑事或家事等訴訟程序,以及非訟程序均經驗充足。李律師對當事人具有耐心及同理心,能傾聽當事人之心聲及需求,擅長擬定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判決的最佳結果,或是與對造洽談和解,使當事人遭訟累之風險降低,以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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