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4
離婚≠一定有贍養費?律師告訴你民法規定!
王仲軒 律師
主動提離婚就一定要付贍養費嗎?其實, 贍養費的計算方式和金額可能與你的想像大相逕庭。如果對方堅決不付贍養費,又該如何處理呢?就讓專業離婚律師來為你解答,釐清贍養費的基本定義、適用時效,以及贍養費金額的計算標準。
1. 法定離婚贍養費的相關規定
(1)民法對於離婚贍養費規定是什麼?
贍養費在民法第1057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來說,符合相關法規的配偶在裁判離婚時,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生活補助費用」,以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
贍養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在離婚後沒有財產、無法謀生或可能失去經 濟依靠的一方,確保在結束婚姻關係後,不至於陷入財務困難,甚至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窘境。
(2)請求贍養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贍養費一般透過「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這2種方式取得,以下就不同情況說明贍養費的請求方式:
協議離婚(約定贍養費)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經過私下協商,達成共識後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離婚協議中包含約定贍養費的條款。只要雙方就金額和支付方式達成協議,且內容符合善良風俗,並將條款明確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當離婚登記生效後,該協議就具備法律效力,對方必須依約支付贍養費。
裁判離婚(法定贍養費)
若夫妻無法就贍養費達成協議,或決定訴諸法律途徑,則會進入裁判離婚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會根據以下條件,決定是否應支付贍養費:
-
必須屬於非自願離婚:請求人必須是被動接受離婚的一方,並由法院判決離婚。如果請求人自己同意或主動提出離婚,則無法請求贍養費。
-
請求人在婚姻中無過失:也就是說,請求人不能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家暴、出軌等)。若雙方都有過錯,例如一方有賭博問題,另一方有外遇,或請求人本身就是離婚的原因,法官通常不會裁定贍養費。
-
離婚後生活可能陷入困難:請求人因健康、年齡、體能等因素喪失謀生能力,或難以就業,且沒有財產,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請求人有工作能力、基本學歷且身體健康,則不符合這項條件。
-
對方具備支付能力:若被請求的一方經濟狀況與請求人相近,或者支付贍養費後自己會陷入經濟困境,法官可能裁定無需支付贍養費。
上述4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成功請求贍養費。因此,即便對方主動提出離婚,若請求人無法符合任何一項條件,法院也不太可能做出對請求人有利的判決。
(3)離婚時是否必須給付贍養費?
所以,離婚後是否一定要支付贍養費?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也不必然要支付贍養費。
贍養費並非離婚後必須繳納的「義務性費用」,也不屬於「賠償性質」的支出(例如外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因此,如果想在離婚後請求贍養費,需滿足前面所述嚴格的法律條件和規範,而非任何情況都能適用。
(4)贍養費跟扶養費有差別嗎?
「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定義不同,但許多人常常把它們混為一談。尤其在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下,許多人以為離婚時都能拿到贍養費。然而,在台灣的離婚案件中,「扶養費」的情況其實比「贍養費」常見得多。
根據民法第1116-2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婚姻撤銷而改變。因此,無論監護權落在哪一方,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共同分擔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這也意味著,即使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需支付扶養費。
實務上,離婚後通常由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監護方)向另一方(非監護方)請求扶養費,並用於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
相較於扶養費,贍養費並非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只有在離婚後因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權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如果離婚時雙方未對贍養費達成共識,且一方無法證明因離婚陷入經濟困難,那麼想要取得贍養費會相對困難。這也是為什麼通常離婚案件會判需要給付扶養費,而贍養費卻很難成功請求的原因。
(5)贍養費修法
近年來,臺灣在法律制度上愈發重視人權保障,為了實現「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核心精神,讓在離婚後「陷入生活困境」的一方能夠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法務部於2021年已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內容包括放寬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刪除以往僅限「無過失」及「裁判離婚」才能請求贍養費的規定,無論是「裁判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只要離婚後有生活困難的情況,當事人即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換句話說,即便是協議離婚,若因離婚導致經濟困難,法律賦予該方請求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卻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此外,修法草案還包括將贍養費的請求時效設為離婚後5年內,並明訂再婚後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等規定。
儘管這項修正草案尚未正式生效,但在不久的將來,相信贍養費制度將會更加公正,並逐漸趨於完善。
2. 贍養費怎麼計算才恰當?請求多少才算合適?
(1)贍養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在台灣,贍養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依離婚方式的不同,會有很大的差異:
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的贍養費計算
在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的情況下,贍養費數額與支付方式可以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因此,我們常見的報導中,藝人、名媛或企業家等在離婚後獲得大筆贍養費,通常都是透過協議而達成的結果。
對於一般家庭而言,贍養費的數額取決於雙方的財務狀況和協商意願。換句話說,夫妻間能達成什麼樣的共識,取決於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協商過程。
法院裁判離婚的贍養費計算
若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贍養費金額的判定相對嚴格,並不如想像中可以「靠離婚致富」。台灣法律將贍養費定位於「滿足個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範疇,因此法院會根據以下標準來計算:
法官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以請求人所居住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衡量標準。例如,若某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的平均消費支出為32,305元,則法官在裁定贍養費時,最高通常不會超過這個金額,避免出現不合理的高額判決。
此外,法院還會綜合考慮請求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生活條件,以及被請求人的財務狀況,來裁定合適的贍養費金額。最終,法院也會決定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清」、「確定總額但分期付款」,或者「定期支付」的模式。
這些規範確保贍養費的判定更加公平,避免任何一方在離婚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同時也杜絕了過度依賴贍養費而獲得不合理利益的可能性。
(2)贍養費定期給付的期限通常到何時?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若採用定期支付贍養費的方式,只要雙方針對支付的時間達成共識並確實履行,程序相對簡單且直接。
然而,若是由法院裁判離婚並判決定期支付贍養費,法官則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支付的期限,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作出決定:
- 給付至請求人找到工作,能夠自立為止,通常期間為6個月至1年左右。
- 根據雙方的財務狀況與生活需求,釐清適當的給付時間。
法院會視具體情況判斷被請求人應支付贍養費的時間長短。贍養費的設計初衷在於幫助離婚後一段時間內生活陷入困境的一方,而這種經濟困境必須與離婚事件本身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換言之,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約定,否則通常不會要求被請求人支付贍養費至請求人終老,而多半作為暫時性的經濟支援,協助因離婚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度過過渡期,直到能夠重新建立起穩定的生活。
3. 贍養費沒拿到,該如何處理?
(1)對方不付贍養費的應對方案
協議離婚贍養費未支付
若離婚協議書中清楚明定有贍養費的支付安排,該經過正式登記的協議便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對方未能依約支付,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取得給付贍養費的勝訴判決後要求強制執行。
為了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律師建議在協商時可要求對方同時簽署本票,以保障日後能順利執行「本票裁定的強制執行」程序;或者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以免在執行時發現對方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資產。
若對方是惡意轉移財產,當事人亦可依據《民法》第88條提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主張,撤銷該財產轉移,再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離婚贍養費未支付
若法院已做出裁判,但對方仍未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憑「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積欠的贍養費。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1條,法院會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然而,若債務人能證明其確實無法償還,法院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撤銷其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2)不要忽視!贍養費的請求有期限規定!
根據《民法》第126條的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指的是,每期贍養費的請求時效為5年。如果對方未依判決或協議支付贍養費,不論是雙方私下協商還是經法院裁定,一旦超過5年未提出請求,之後再要求對方支付過去的欠款,對方可以以「超過五年的部分已過時效」為由拒絕給付。因此,若您遇到這種情況,務必在期限內主張權益。
4. 其他常見贍養費疑問一次解答!
(1)離婚時忽略了贍養費,之後還能請求嗎?
若在離婚時未考慮到贍養費問題,之後才想要求贍養費,則會依據離婚的方式而有所不同。
-
協議離婚
必須經由雙方同意,無法單方面提出要求! 雙方需重新協商並修改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針對贍養費部分進行補充和約定。 -
裁判離婚
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求贍養費,但結果不一定能如願! 請求方必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將依據贍養費的相關條件進行判斷,決定對方是否需要支付。贍養費的金額將參考「平均每月消費支出」或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年齡、健康狀況、財務能力等因素,來確定應支付的數額。
(2)已決定好的贍養費可以撤銷或減少金額嗎?
約定贍養費,與《民法》第1057條所規定的法定贍養費不同,因此無法隨意反悔或撤銷而不履行支付義務。即使表面上看來,這種給付行為有些類似於贈與,但實際上,約定贍養費與《民法》第2編第2章第4節中的贈與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這是因為贍養費的約定往往涉及對婚姻與家庭的付出,以及保障離婚後生活的經濟安排,還有在協商過程中的權衡與妥協,這些都使它與贈與契約的法律性質有著本質上的差異。
因此,根據實務見解,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無法援引《民法》第408條主張撤銷該約定,同樣也無法根據《民法》第418條的規定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履行給付義務。
此外,由於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性質上有所區別,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離婚的雙方無法依照《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要求法院變更或減少約定贍養費的金額。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