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強制罪很容易觸犯?刑法強制罪兩大構成要件律師一次剖析!
許瓊之 律師
強制罪有什麼構成要件?強制罪如何舉證?強制罪該怎麼告?強制罪和妨害自由罪一樣嗎?被告刑法強制罪,和解有幫助嗎?強制罪可以撤告嗎?律師帶你看強制罪構成要件、提告流程,關於強制罪的所有疑問一次破解!
1. 強制罪是什麼?有什麼構成要件?
(1)強制罪的刑期多長?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2)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 客觀要件
- 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強暴」涵蓋使用物理力量達成目的,包括直接和間接強暴,前者如抓住對方阻止行動,後者如不開車門限制他人自由。而「脅迫」則包括各種威脅或恐嚇手段,不一定需實質行動,如威脅使用暴力等方式使人按意願行事。 - 有造成他人進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結果
意指強制他人進行無法律、道德義務之事,如強迫他人參與非法活動,或阻止他人自由行使合法權利,例如阻止他人自由表達意見也屬於此範疇。
- 主觀要件
- 強制行為必須是故意為之
意為行為人在做出強制行為時,知道自己正在使脅迫或強暴之手段,強迫別人做出違反意願的事情,或妨礙其行使權利的情形,且是故意且有目的性的作出此類行為。
但由於強制罪的定義範圍廣泛,實際上,可能很多時候都可能符合其構成要件。因此,判斷是否成立強制罪,在法律實務上會特別關注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若從一般客觀第三人的觀點,認為行為人的手段過激、不應作為達成目的的方式,例如以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即使債務人有欠款不還的事實,亦可能構成強制罪。
反之,若社會大多數人不認為行為人的手段需受刑罰制裁,或者雖有輕微強制效果,但被多數人視為可接受且不誇張的手段,則行為人的行為可能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因而不成立強制罪。例如若兩人為爭奪某物而進行短暫拉扯,則可能因情節輕微而被認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3)強制罪跟妨害 自由罪有什麼差別?
強制罪是妨害自由罪章的其中一部分,妨害自由罪章中另外還有一個剝奪行動自由罪,而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都是侵害個人自由的犯罪行為,但它們保護的自由法益焦點有所不同。
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兩者在台灣法律中均旨在保護被害人的自由法益,但二者在保護的自由範疇及侵害的行為模式上有所差異。剝奪行動自由罪則因條文中有「拘禁」,故著重於被害人被置於加害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失去身體活動的自由。這通常指的是被害人在一段相當的時間內,被限制其行動的自由。而強制罪則是指加害人透過強迫手段使被害人從事無義務之事,或在被害人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礙。
2. 要怎麼提告強制罪?需要哪些證據?
(1)強制罪怎麼告?怎麼舉證?
若您認為自己遭受強暴、脅迫而作出違反自身意願之行為,想對對方出告訴,您可按照下述流程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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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收集
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事先收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照片、影片、錄音、對話紀錄等。 -
徵詢律師
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進一步了解案件的可行性、是否具備構成要件,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律師也可協助您提起訴訟的程序。 -
提出告訴
可以直接向案發地的警察派出所提出申告,或前往管轄地的檢察署按鈴申告。 -
檢察署偵查
檢察官將啟動偵查程序,審視案情及證據,然後決定是否對涉案人提起訴訟。若檢察官決定提起訴訟,法院將多方考量案情,判 定是否成立罪行,並決定刑罰程度。
(2)強制罪有追訴期嗎?
與強制罪追訴期相關的法律依據,乃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涉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罪名,追訴權會因為在20年間未起訴而消滅。
然而,千萬不要以為有充足的時間就可以慢慢進行。案件的偵查和審理步驟相當複雜,過度拖延提告不僅可能給檢察官和法官在調查和審理階段帶來困難,還可能影響整個法律程序的效率,且當法律程序距離事發當時相距越久,找尋證據的難度會越來越高。因此,若您有提起訴訟的計畫,應該盡快整理所需的證據,並迅速向相關執法機構提出告訴。
3. 強制罪有機會不起訴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1)強制罪可以和解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從上文中可以知道,強制罪告訴不得因為被害人改變心意而撤回,但不影響被害人與加害人可達成和解。雖然和解後被害人想撤回告訴,也無法逕行撤回,但檢察官仍可將此作為是否起訴的加害人的參考依據。達成和解能夠表明加害人犯後積極補救意願,而檢察官得根據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裁量是否起訴、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使案件有機會於偵查階段終結。
然而,和解或道歉也可能被視為認罪之表示,因此進行和解需仔細評估後再作決定。若涉入強制罪案件,建議在進行法律諮詢後,委任刑事訴訟專業律師,根據實際證據情況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以全力在訴訟階段爭取緩刑或不起訴等理想結果,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2)強制罪有機會不起訴嗎?如何爭取緩刑?
在妨害自由罪章的條文規定中,除了刑法第298條之略誘婦女結婚罪及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外,其他妨害自由罪章的罪名皆被歸類為非告訴乃論的範疇。
告訴乃論是一種讓當事人能夠完全自主權衡是否提起司法程序的制度。反之,非告訴乃論則是當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後,無論被害人之意願,皆須進行案情偵查,並在偵查後酌情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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