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易科罰金 還會留下前科嗎?律師來解答!
許瓊之 律師
易科罰金是什麼?條件、金額要怎麼看?易科罰金和緩刑該如何選擇?易科罰金沒繳完會怎樣?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判決書上的如准易科罰金是什麼?易科罰金會留下前科嗎?律師一次帶你看懂易科罰金規定!
1. 易科罰金的定義、條件和金額算法
(1)易科罰金是什麼?易科罰金法律規定
易科罰金是台灣刑法中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是一種易刑處分。簡單來說,易科罰金可以允許行為人把短期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額,免除需要入監服刑的責任。
不過,即便法院宣判被告有資格進行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最終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中。檢察官可能會基於「罰金難以達到矯正效果」的考量,決定不允許被告進行易科罰金,而必須服刑。特別是有多次故意犯罪紀錄的累犯,通常不會允許進行易科罰金。
(2)聲請易科罰金有哪些條件?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針對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有明確的條件規定。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欲適用易科罰金,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被告所犯罪行的法定刑期上限不能超過五年
- 法官宣告的刑期須為六個月以下
(3)易科罰金的金額要怎麼算?
刑法第41條規定了易科罰金制度,該制度允許將短期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轉換為相應金額的罰金。而對於易科罰金的具體金額,也有明確的規定,按照不同的罪行性質,一天的徒刑可按照1,000元、2,000元或3,000元的標準進行折算。
(4)易科罰金但沒錢付怎麼辦?
刑法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易科罰金的款項沒有支付完成時,如果名下被查明仍有財產,將可能會以強制執行方式要求進行繳納,而如果被司法機關認定確實無法繼續支付剩餘款項,這部分未支付的金額可以轉換成相應的社會勞動天數,債務人可以通過完成指定的社會勞動,來替代金錢償還未能支付的款項,從而用勞力換取自由。
(5)易科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嗎?
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讓經濟條件有限的當事人,也能夠有以易科罰金替代刑罰的機會,避免直接入獄。在處理易科罰金案件時,檢察官通常不會立即將當事人收監,而是會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情況,提供直接繳清罰金或分期繳納的選項。有的檢察官會同意將罰金分成三期繳納(每月一期)。對於證明自己為低收入戶或經濟狀況較差的聲請人,檢察官可能會同意將罰金分成六到十二期繳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有兩種方式:
- 在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聲請,詳細說明聲請理由並提供相關佐證,如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
- 通過書面方式,撰寫聲請書向檢方提出聲請。
2. 易科罰金和緩刑該如何選擇?該向誰聲請?
(1)緩刑好還是易科罰金好?
當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當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表現出悔意或有其他因素,法官可以決定不立即執行判決,並給予一段觀察期。若受刑人有遵守相關規定,在觀察期滿後,等同於沒有受過有罪判決。
緩刑的本質是暫緩執行刑罰,不涉及入監服刑或支付罰金,因此它與易科罰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