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4-05-02

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意思?不起訴有什麼條件?律師來解答!

黃柏榮 律師

黃柏榮 律師

專業律師
不起訴處分書代表的是什麼?

在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不起訴?不起訴處分有哪些條件?有哪些不起訴的案例?不起訴再議是什麼意思?透過本文,律師將幫助您理解不起訴處分這個法律程序。

1. 不起訴處分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過程中,當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結束後判斷,若認為被告人無犯罪證據或認為不對被告定罪更符合公平正義時,會選擇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代表該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1)誰可以決定起不起訴?

起訴與否不是由法官,而是由檢察官決定的! 當檢察官決定對一起刑事案件不予起訴時,並不是基於主觀的隨意評估,而是經過嚴格的證據審查和法律條文的對照。這過程涉及詳細檢視案件中的所有證據,以確定是否存在足夠的理由認為被告人涉嫌犯罪。只有在確信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提起公訴,且情況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不起訴條件時,檢察官才會決定不予起訴。

(2)多久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當不起訴的決定被做出後,書記官會在5個工作天內把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被告和原告。這份不起訴處分書詳細記錄了偵查過程中的關鍵發現和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讓案件的雙方明白偵查結果的具體內容。

(3)不起訴處分書有辦法查詢嗎?

基於不起訴處分書不公開原則,目前無法在網路上查詢或透過任何形式的「不起訴書查詢」服務來獲取或參閱他人的案件資訊。因此導致許多提告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即便對檢察官提出的理由感到疑惑或對處分書內容有所不解,也往往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辦。面對這種困惑或對不起訴決定有異議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讓專業律師幫助釐清疑惑,指導如何應對不起訴處分,從而更好地瞭解自己的法律選項和權益。

2. 什麼情況下有可能得到不起訴處分?

(1)絕對不起訴

在刑事訴訟中,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根據多種原因作出,其中「絕對不起訴」是由一系列法律條文明確界定的情形,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直接禁止對被告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以下情況將導致絕對不起訴的決定:

  1. 若被告的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且判決。
  2. 案件中的行為人或追訴的時效已到期。
  3. 被告曾獲大赦。
  4. 犯罪後但原本法律已被廢除,例如現行法律中已不再將通姦視為犯罪。
  5. 「告訴乃論」案件中的告訴已被撤回。
  6. 被告已確認死亡。
  7. 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利,如涉及軍刑法案件。
  8. 法律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4條所述,為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險而採取的行為。
  9. 經檢察官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不足的案件。
  10. 根據刑法中特定條款所列的特定人:
  • 行為人在犯罪時未滿14歲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影響其判斷力的人。
  • 執行職務時根據上級命令行事的公務員,如警察在逮捕過程中使用必要的暴力。
  • 在業務活動中進行的合法行為,如醫生為救人切除肢體。
  • 為了防衛自身或他人權益而採取的行動。

(2)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是一種由檢察官基於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的法律判斷,相比於「絕對不起訴」的固定法律標準,「相對不起訴」更具有一定的主觀性。這類判斷主要參考刑法第57條,考慮到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時的態度等因素,尤其針對那些輕微、不符合上訴至三審法院標準的案件。

與「絕對不起訴」的法律條文規定相比,「相對不起訴」的決策過程更具有主觀性,並且在判斷時更多地依賴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常見的相對不起訴案件包括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和過失傷害等輕微刑事犯罪。

對於被告而言,接收到不起訴處分可能會感到無奈或不滿,但法律仍然提供了途徑來尋求進一步的公正。當事人如果對不起訴處分有異議,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提出再議申請,尋求重新審視案件的機會,從而爭取對遭遇不公的情況獲得補救。

(3)依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

在終結偵查案件的過程中,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除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的規定,檢察官還有權他法定理由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些「法定理由」雖然未直接列入第252條的範疇,但同樣基於法律上的考量,包括那些法律規定不應起訴的情形。例如,如果一項犯罪的告訴不符合法定的告訴條件,或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禁止提出告訴的情況下仍然提出告訴,檢察官都可以依據這些理由決定不予起訴。

3. 對於不起訴處分的內容不滿意可以提出再議!

不起訴再議 當告訴人基於對原始調查的不滿意而提出再議時,檢察官將對案件進行再次審查。如果在過程中發現原始調查確實存在疏忽或遺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撤銷不起訴處分,案件將重新進入調查階段;反過來,如果再議的結果顯示沒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則再議請求將被駁回,維持原不起訴的結論。

(1)如何提出不起訴再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第256-1條規定,當告訴人接獲不起訴處分時,可以在10天內向該案件的原審檢察署遞交再議狀,以表達對該決定的不滿,或是向上級的檢察署檢察長或至最高級別的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請求。

對於擔憂原檢察官處理可能帶來偏見或不公正的告訴人來說,刑事訴訟法提供了保障。根據第257條第4項的條文,如果原檢察官評估認為再議請求無合理根據,案件便會被轉送至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審理。在這個階段,如果檢察總長認為有必要,可以決定自行或指派其他檢察官進行進一步的偵查或審查,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從而給予告訴人一個公平的審理機會。這樣的規定顯示了法律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和公民權益的承諾。

(2)再議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高嗎?

不起訴再議的成敗往往依賴於提交的再議書(正式稱為再議聲請狀)的內容決定。因此,精心準備再議聲請狀就是關鍵步驟!告訴人的再議聲請狀,必須詳細闡述再議的根據,包括指出原始判決中「事實認定的錯誤」、「遺漏的關鍵資訊」、以及「偵查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此外,為了增加再議成功的機率,最佳做法是能夠附上新的證據,供檢察官在重新評估案件時參考。透過這樣詳盡且有力的申請,可以顯著提升再議成功的可能性。

(3)不起訴再議聲請結果要多久後才知道?

當再議聲請狀被遞交至高等檢察署後,告訴人通常需要等待數月時間,才能收到再議的審查結果。如果再議請求獲得成功,案件將會被撤銷並發回至地方檢察署重新進行調查,除了等待調查重新進行,也要準備地檢署的開庭。

反之,若再議請求遭到駁回,過去的做法是告訴人可以在10日內,透過委任律師或自行向地方法院遞交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由法官做出判決。自2023年5月30日起,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使得「交付審判」制度發生變化,准許告訴人在高等檢察署的再議請求被駁回後,在接到處分通知的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請求。這一變化進一步提供了告訴人在面對不起訴決定時的一項新的法律途徑。

本文旨在提供關於不起訴處分及其再議過程的詳細資訊,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如果您認為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助益,非常歡迎您分享。

(4)什麼情況下不起訴會不得再議?

不起訴處分不得再議的情況通常為:

  1. 告發人收到的不起訴處分,因為告發人並非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
  2. 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作出緩起訴、不起訴處分的話,告訴人也不得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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