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聲請再議是什麼?怎麼做?專業律師為你解答!
雷皓明 律師
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或被告若對此有所不服,可採取聲請再議的救濟方式。聲 請再議就是向上級檢察署提出上訴復審的請求,要求重新審查檢察官的處分是否適當合法。接下來,就讓我們深入了解聲請再議的相關規定,以及如何提出有效的聲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不起訴處分的意義與類型
不起訴處分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兩種類型。
- 絕對不起訴是指依法不得起訴的情形,例如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追訴權時效已過等。
- 相 對不起訴則是檢察官根據案情、被告情狀等因素,認為不起訴較為適當而做出的決定。
(3)聲請再議的時間限制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須在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聲請再議。逾期提出的聲請,將不被受理。因此,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及時提出再議聲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2. 如何提出有效的再議聲請
當遭遇不起訴處分時,聲請再議是爭取司法救濟的重要途徑。為了提高再議聲請獲得重視的機會,當事人應注意幾個關鍵要點。
(1)再議聲請狀的撰寫要點
再議聲請狀是再議程序的核心文件,應以書狀敘明不服原處分的理由。撰寫時須指出原處分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或是偵查有所疏漏之處。聲請狀須在法定期限內,經原處分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方為有效。
聲請狀的論點 應清晰、有理有據,避免空泛或過於情緒化的陳述。可援引相關法條、判例或學說,支持自己的主張。同時,也應針對原處分的論據進行反駁,提出不同的觀點與解釋。
(2)提供新事證與補強論點
在聲請再議時,提供新的事證或論點是強化理由的有效方式。這些新事證可能是先前未被審酌的重要證據,或是在原處分後新發現的資料。藉由補充說明被告確有犯罪嫌疑之處,或指出原處分有應再行調查之處,可以促使檢察官重新審視案情。
除了提供新事證外,也可以從不同角度補強原有的論點。例如,就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提出不同見解,或是對證據證明力的評價提出質疑。如能提出有利的論點與事證,將有助於再議聲請獲得重視。
3. 聲請再議後的司法程序與結果
當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檢察官會進行再議審查,若認為聲請有理由,可撤銷原處分,發回續行偵查或逕行起訴。這個過程中,提供新的事證和論點是關鍵,有助於說服檢察官重新審視案件。
然而,如果再議聲請被駁回,告訴人仍有機會聲請法院准予提起自訴。但須注意,法院准許自訴的機率相對較低。整個司法程序需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務必清楚表達不服原處分的理由,並盡可能提供有利的證據,才能爭取到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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