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
錄音蒐證會構成妨害秘密嗎?律師帶你認識刑法妨害秘密罪!
鄭堯駿 律師
妨害秘密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會被關嗎?追訴期多長?裝監視器會觸犯妨害秘密罪嗎?為了蒐證錄音、錄影會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偷拍未遂也算嗎?律師帶你看刑法中的妨害祕密罪,保護自身權益必看!
1. 妨害秘密罪是什麼?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定義看這邊!
(1)妨害秘密罪是什麼?
關於妨害秘密罪,很多人會講成妨礙秘密罪,雖然這兩個只差一個字,但其實在刑法中,妨害秘密罪才是更正式的講法。在妨害秘密罪中的「妨害」兩字,不只代表妨礙,更有「對…… 造成損害」、「有害於」的意義,因此在刑法上談到「妨害秘密」時,特指個人的隱私或秘密遭受損害的情況。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 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首先先來看刑法中是怎麼描述妨害秘密罪的:首先,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包含兩種不同的情境,分別有無故窺視竊聽和無故竊錄罪兩類。
而在刑法中所指的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如無目的性、出於好奇、惡作劇、為滿足私慾或其他不正當動機,均可能構成觸法。反之,若行為基於合法目的(例如蒐集證據或揭露不法行為),並且手段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則將不會構成「無故」行為。
(2)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
下文分別介紹無故窺視竊聽和無故竊錄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 無故窺視竊聽罪
- 無故
無「正當理由」下進行窺視、竊聽行為,如無目的性、出於好奇、惡作劇、為滿足私慾或其他不正當動機。 - 利用工具或設備
利用加強視力、聽力的工具(如望遠鏡),進行窺視、竊聽行為。 - 窺視、竊聽行為
未得到當事人同意下,偷看或偷聽他人非公開的行為、言論或私密部位。
- 無故竊錄罪
- 無故
無「正當理由」下進行竊錄行為,如無目的性、出於好奇、惡作劇、為滿足私慾或其他不正當動機。 - 利用工具或設備
使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設備來記錄他人的非公開行為或言論。 - 竊錄行為
未得到當事人同意下,使用設備記錄他人行為與言論。
主觀要件
- 行為人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故意,也就是有認知到自己在進行侵犯隱私的窺視、竊聽或竊錄行為 ,並確實有想要這樣做的主觀意願。
(3)妨害秘密罪罰多重?會被關嗎?
一般妨害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315-1條,涉及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隱私的行為,依法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內的罰金。
職務上的妨害秘密罪
依據刑法第316條,對於因職務關係會知道他人秘密的專業人士(如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若濫用職權、外洩他人秘密,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 318 條對於無故洩露他人的工商秘密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則可能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違反保密義務的妨害秘密罪
根據刑法第 317 條,若因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業務知悉的工商秘密,卻無故洩露者,依法可能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2. 妨害秘密罪怎麼提告?追訴期多長?
(1)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第319條的規定,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除非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就算得知犯罪事實,也不會進行偵查或起 訴妨害秘密的犯罪行為。
(3)妨害秘密罪追訴期多長?
根據前文,妨害秘密罪是一種告訴乃論罪。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得知犯罪事實後的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間,即使犯罪行為確實存在,也無法在法律上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
3. 家門口裝監視器、為了外遇蒐證會觸犯妨害秘密罪嗎?
(1)在自家門口裝錄影機算妨害祕密嗎?
在實務中,住家內的活動被原則上認定為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即使大門未鎖或窗戶打開,外部人士可以直接看到屋內情況,也不代表使用工具進行窺探或錄影就是合法的。
不過,關於裝監視器是否會觸犯妨害秘密罪,法院主要會看監視器的安裝位置及拍攝範圍與角度,當監視器主要是為了監控自家門口,並且其視角合理地包含部分相鄰的公共走廊或樓梯區域時,通常不會構成妨害秘密。但若無正當理由,故意將監視器設置在可以偷窺或錄製特定住戶私人生活的位置,則可能涉及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
(2)為了外遇蒐證,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錄音蒐證
現行法律實務上,如果為了調查配偶外遇而錄音、或是執法人員在無監聽票下進行的錄音蒐證,這些情況通常會被視為無正當理由,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不過,當錄音內容為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且錄音目的在於保護個人權益或蒐集對方犯罪證據時,在不侵犯對方的通訊秘密自由下,大多不會被認為是妨害秘密罪。
錄影蒐證
關於錄影蒐證的合法性,法院主要將衡量以下幾項進行評估:
- 必要範圍: 錄影應限於必要範圍,且不得使用脅迫或挑釁等不當手段。
- 肖像權: 錄影目的應僅為蒐證,不得用於侵害肖像權或隨意公開於網絡平台。
- 肖像使用: 無權擅自使用、轉傳、公開或變造所錄得的影像。
(3)妨害秘密未遂也會觸法嗎?
在刑法第319條之1增訂前,對於偷拍行為主要將基於刑法第315-1條,但此條法律對於未遂犯不罰,因此,如果某人準備進行偷拍時被發現而未成功,即使已經被警察逮捕並檢查其手機或錄影裝置,只要沒有找到實際的偷拍影像,該行為可能較難以依妨害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在刑法第319-1條修訂後,納入了對「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未遂行為的處罰。在這之後,即使偷拍行為未完成,而是正準備偷拍但還未實際拍攝到影像時,同樣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檢警及法院在調查此類案件時,需要透過綜合評估各種證據,包括現場證人的證詞、附近的監視器錄影、行為人的供詞或其他相關證據,來確認確實有偷拍未遂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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