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5-04-10

國民法官制知多少|律師一文帶您了解國民法官!

陳怡榮 律師

陳怡榮 律師

專業律師
國民法官是什麼?要怎麼取得國民法官資格?國民法官需要報名嗎?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於2021年實施,旨在讓民眾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讓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一起擔任法官,共同討論並進行案件的裁決,以增進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但國民法官新法上路相信大家對國民法官還是不太熟悉,就讓律師用一篇文章完全解決所有你對國民法官制度的疑問。

1. 國民法官是什麼?

(1)什麼是國民法官?哪些案件會由國民法官審?

《國民法官法》第3條指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自2023年1月1日起,台灣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符合國民法官資格的國民有機會被隨機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個案件將由6位國民法官和1至4位備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業法官一同審理。 他們將共同處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或者最輕刑度在十年以上的重大罪案。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判定有罪時對刑度的決定。

(2)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可以透過國民法官改變嗎?

近年來,台灣許多的刑事案件吸引了大眾的大量注意,但是法院的裁決往往與社會大眾的預期或多或少存在差距,使得社會大眾與司法系統之間的疏離感日益增強,並引發了像是「恐龍法官」這種負面的稱呼。 這種現象部分源於近年來全球範圍內的法律制度更加強調專業知識與技能,使得法律變得更加專業化和抽象化。這種專業化和抽象化導致法律制度越來越難以被一般民眾理解,從而使得社會大眾與法律之間的距離加大,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了負面影響。 國民法官制度提供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民眾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機會。這項制度使得具有各種背景的國民法官得以將他們的生活經驗、價值觀、以及對法律的理解融入到審判過程中。 國民法官的參與讓司法審判過程增添了透明度,有助於增強大眾對法院的信任感。此外,國民法官制度也使司法專業人員與社會各界得以進行對話與相互交流,進而提高司法品質。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制度不僅提升了法庭審判的多元性和包容性,還促進了國民與法院之間的互動與理解。這種制度使得司法機構更開放,對外界的觀點和需求更加敏感,期望能進一步提升法律體系的公信力和效能。

(3)國民法官制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和國外有哪些不同?

  1. 「參審制」是一種法官與民眾一同參與審判過程,共同確定罪行與刑罰的司法制度。在這種模式下,法官與參審員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共同審議,形成「合審合判」的審判方式。雖然參審員能針對證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提供自身見解,但最終的判決權力仍由專業法官持有。不過,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點,如參審員可能被專業法官的觀點影響,破壞了引入社會大眾參與審判的原意,而參審員的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可能對公正判決產生負面影響。

  2. 「陪審制」則是讓社會大眾獨立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且需要達成「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一旦陪審團全體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則負責確定刑罰的輕重,形成分工的司法運作。陪審制通常會依照案件隨機選出社會大眾參與審判,案件結束後,這些社會大眾便結束他們的審判職務。此制度重視社會大眾的獨立性,讓他們在審判過程中不受法官的影響。然而,陪審制的缺點是需要陪審團全體一致同意才能進行判決,可能出現「陪審團僵局」,導致審判過程被無限拉長。

至於國民法官法,並非屬於陪審制,因為國民法官制度不需要達成陪審團一致決定,只需要三位專業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中的六位達成共識即可進行判決,所以與陪審制存在顯著差異。從現行的立法理念及過程來看,國民法官法與參審制較為相似,國民法官可以就證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出見解,而最終判決權仍由專業法官持有。但與德國、法國等參審制國家不同的是,其參審員需在一定時間內參與多起案件,然而在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中,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國民法官參與。

2. 要怎麼取得國民法官資格?國民法官需要報名嗎?有錢拿嗎?

(1)國民法官資格限制

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 1.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超過四個月的國民即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14條和15條的規定,有些情況下的國民將不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具體而言,以下身分的人即使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2條,仍無法成為國民法官:

  1. 若有犯罪行為或人身自由被依法拘束,例如正在服刑的犯罪者,或因公務行為被免職懲處的公務員。
  2.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被法院裁定需接受監護或輔助的人。
  3. 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的人。
  4. 由於職業背景特殊的人,例如律師、法學教授、前司法人員、在役或退役的軍警人員等。
  5. 與案件有關聯、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無法公正審理的人。例如:被害人、現任或曾任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等親內的血親、五等親內的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2)要怎麼成為國民法官?需要特別登記嗎?

成為國民法官的過程並不需要個人主動遞交申請或網路登記,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選任國民法官的方式如下:

  1. 隨機抽選:基於年齡和戶籍條件,地方政府會隨機從符合資格的公民中選出一批人員,形成初選名冊。
  2. 審核複選: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將審核初選名冊,過濾掉不符合資格或有特殊情形的人員,再將適任的候選人納入複選名冊。
  3. 個案抽選:當需要進行審判的案件出現,法院會從複選名冊中抽取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他們參加到庭選任。
  4. 到庭選任:此階段不對外公開。在庭審期間,檢察官和被告的辯護人有權利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質詢,並可要求排除不適任者。如果候選人有合理理由,可以選擇拒絕參加。法院最後會透過抽籤的方式,決定6名國民法官及1至4名備選國民法官。為了確保審判過程的順暢,法院除了選任6名國民法官之外,還會選任1至4名備選國民法官。如果任何一名國民法官無法履行職務,則備選國民法官將遞補上任。

(3)國民法官有薪水嗎?

國民法官有薪水嗎? 就跟教召有薪資一樣,國民法官也有相應的報酬。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每日原則上可獲得3000元的日費。
  • 如果開庭時間未超過1小時,則支付2000元。
  • 在超過晚間6時之後,每額外工作一小時可獲得500元的超時日費。
  • 對於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原則上可獲得1500元的日費,並在晚間6點後每超時一小時可獲得300元的超時日費,每日的總收入上限為2500元。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日費將以現金方式當日發放,或在獲得其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的方式匯入其指定的帳戶。然而,以下列情況發生時,法院可以選擇事後以補發現金、郵寄或任何其他適當的方式來發放日費:

  1. 當日不及發給。
  2. 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
  3. 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
  4. 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

(4)被選上國民法官可以不去或請假嗎?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如果被選上國民法官,但卻並不想出席擔任國民法官的話,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導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上述第八項「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導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相對容易達到的條件。換言之,只要你在近期的日常生活中事情繁多,無法同時負擔國民法官的職責,那麼你就有權力選擇拒絕這個職務。

被選上國民法官要怎麼請假?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為了確保候選國民法官能夠無阻地出席選任期日,雇主有法律義務給予這些勞工公假。此外,雇主不得以這個理由給予這些勞工任何形式的不利處分。同時,法院也會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候選國民法官的勞工能夠順利地辦理請假事項。 因此,您無需擔心因被選為國民法官而可能影響全勤獎金,或者在工作上遭受不利處分而感到焦慮。

3. 擔任國民法官會不會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1)國民法官個資不公開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0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根據上述所述之法律規定,未經同意公開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是被嚴格禁止的。所以,在您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任期內,您不需要對可能因決策而引發的個人資訊洩露或人身安全威脅感到擔憂。

(2)不得接觸、聯絡國民法官以影響審判

國民法官法第41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根據上述所述之法律規定,意圖透過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聯絡而影響審判是禁止的。因此,您也無須擔心因為擔任國民法官,而受到利誘、脅迫,或是其他影響審判之行為。

(3)法院提供國民法官之保護措施

國民法官法第 42 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若國民法官或法院認為其人身安全處於風險之中,或遇到其他認為需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國民法官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防止其審判公正性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4)刑法處罰確保國民法官公正性

國民法官法第 96 條 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有任何行為意圖影響或報復國民法官,或是對國民法官的配偶或符合規定的親屬施行報復犯罪,那麼所犯的罪刑將再加重至原判決的刑度的1.5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以及他們的家人,防止他們在履行公民義務的過程中受到安全威脅。

4. 國民法官制度有什麼優缺點?

因為目前國民法官甫剛施行,截至近期才剛完成第一場國民法官審判,這時候分析對社會影響的利弊仍為時尚早,律師先就施行已久的「陪審團制度」之利弊分析做為參考進行分析: 陪審團制度,作為一種民眾參與的法庭審判方式,不僅可以提升社會大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度,而且有助於強化民主參與。然而,此制度同時也可能存在著陪審團成員法律專業不足和情感干擾等潛在問題。

(1)國民法官優缺點 — 以陪審團制度的優點來看

  1. 強化民主參與:讓社會大眾參與判決過程,有助於實踐民主價值,並賦予一般民眾參與司法審判的機會。
  2. 提升司法信任:民眾若能實際參與審判程序,將有助於提高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使審判結果更具公信力與接受度。
  3. 避免審判偏誤:陪審團制度可作為法官的制衡力量,防止出現不公或錯誤的裁判結果。
  4. 促進法律認知:透過實際參與審判,能提升民眾對法律制度的理解,進而增進全體社會的法治素養。
  5. 實現更全面的公正:陪審團成員來自不同社會背景,透過多元觀點的交融,能使案件審理更全面,提升判決的公正性。

(2)國民法官優缺點 — 從陪審團制度的缺點來看

  1. 欠缺專業背景:陪審團成員可能不具備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進而影響判決的專業性與準確性。
  2. 處理複雜案件困難:在面對涉及複雜法律爭點的案件時,陪審團成員可能難以充分理解,導致判斷出現偏差。
  3. 易受情緒左右:部分案件性質敏感,可能激起陪審團強烈的情緒反應,如家暴、仇恨犯罪或酒駕致死等,進而影響其客觀判斷。
  4. 外部壓力影響:陪審團可能受到媒體報導或社會輿論的干擾,使審判過程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受到挑戰。

5. 首例國民法官判決出爐,專業律師帶你看!

案件背景 63歲的季姓婦人因無法忍受長達37年的家暴,殺害了72歲的丈夫。這是《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個由3名職業法官和6名國民法官共同審判的案件。

犯罪細節 季婦於2022年11月30日深夜,趁丈夫酒醉睡著時,使用水果刀、菜刀和木棒等工具殺害丈夫,並確認其死亡。

辯護與檢控立場 季婦自首且認罪,辯護方希望根據《刑法》「情堪憫恕」條款進一步減刑,而檢方擔心引用「情堪憫恕」條款可能會成為指標性判決影響社會,不同意該條款的適用,建議量刑8至12年。

法院判決 新北地院經過3天的審理後,依照《刑法》殺人罪判決季婦7年2月有期徒刑。這是《國民法官法》實施後的首個判決。

(1)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心得

根據首次的國民法官判決後的記者會,多數國民法官對此次經驗感到滿意,雖然一開始感到緊張,但審判過程中逐漸放心,能夠表達自己的想法,且國民法官通過參與過程,更能理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和決策背後的考量。而審判長黃湘瑩法官亦表示國民法官討論偏向理性、注重證據,國民法官多角度的提問也反映了多元背景,最後的審判結果,和只有職業法官的判決應該是差不多的,量刑沒有因此較重或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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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
陳怡榮 律師

陳怡榮 律師

沃恆法律事務所

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多年,從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先後承辦過各類民刑案件,在民事方面,承辦過重大公共工程履約糾紛事件、競業禁止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一般侵權、民事履約事件。 刑事方面,承辦過重大槍擊案件、詐騙集團案件、廢清法案件、選舉候選人誹謗案件、商業背信案件。另外也為商標代理人,經辦過多件商標異議、評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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