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國民法 官制知多少|律師一文帶您了解國民法官!
陳怡榮 律師

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於2021年實施,旨在讓民眾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讓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一起擔任法官,共同討論並進行案件的裁決,以增進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但國民法官新法上路相信大家對國民法官還是不太熟悉,就讓律師用一篇文章完全解決所有你對國民法官制度的疑問。
1. 國民法官是什麼?
(1)什麼是國民法官?哪些案件會由國民法官審?
《國民法官法》第3條指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自2023年1月1日起,台灣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符合國民法官資格的國民有機會被隨機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個案件將由6位國民法官和1至4位備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業法官一同審理。 他們將共同處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或者最輕刑度在十年以上的重大罪案。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共同決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判定有罪時對刑度的決定。
(2)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可以透過國民法官改變嗎?
近年來,台灣許多的刑事案件吸引了大眾的大量注意,但是法院的裁決往往與社會大眾的預期或多或少存在差距,使得社會大眾與司法系統之間的疏離感日益增強,並引發了像是「恐龍法官」這種負面的稱呼。 這種現象部分源於近年來全球範圍內的法律制度更加強調專業知識與技能,使得法律變得更加專業化和抽象化。這種專業化和抽象化導致法律制度越來越難以被一般民眾理解,從而使得社會大眾與法律之間的距離加大,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了負面影響。 國民法官制度提供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民眾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機會。這項制度使得具有各種背景的國民法官得以將他們的生活經驗、價值觀、以及對法律的理解融入到審判過程中。 國民法官的參與讓司法審判過程增添了透明度,有助於增強大眾對法院的信任感。此外,國 民法官制度也使司法專業人員與社會各界得以進行對話與相互交流,進而提高司法品質。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制度不僅提升了法庭審判的多元性和包容性,還促進了國民與法院之間的互動與理解。這種制度使得司法機構更開放,對外界的觀點和需求更加敏感,期望能進一步提升法律體系的公信力和效能。
(3)國民法官制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和國外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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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制」是一種法官與民眾一同參與審判過程,共同確定罪行與刑罰的司法制度。在這種模式下,法官與參審員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共同審議,形成「合審合判」的審判方式。雖然參審員能針對證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提供自身見解,但最終的判決權力仍由專業法官持有。不過,此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點,如參審員可能被專業法官的觀點影響,破壞了引入社會大眾參與審判的原意,而參審員的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可能對公正判決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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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則是讓社會大眾獨立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且需要達成「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一旦陪審團全體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則負責確定刑罰的輕重,形成分工的司法運作。陪審制通常會依照案件隨機選出社會大眾參與審判,案件結束後,這些社會大眾便結束他們的審判職務。此制度重視社會大眾的獨立性,讓他們在審判過程中不受法官的影響。然而,陪審制的缺點是需要陪審團全體一致同意才能進行判決,可能出現「陪審團僵局」,導致審判過程被無限拉長。
至於國民法官法,並非屬於陪審制,因為國民法官制度不需要達成陪審團一致決定,只需要三位專業法官與六位國民 法官中的六位達成共識即可進行判決,所以與陪審制存在顯著差異。從現行的立法理念及過程來看,國民法官法與參審制較為相似,國民法官可以就證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提出見解,而最終判決權仍由專業法官持有。但與德國、法國等參審制國家不同的是,其參審員需在一定時間內參與多起案件,然而在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中,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國民法官參與。
2. 要怎麼取得國民法官資格?國民法官需要報名嗎?有錢拿嗎?
(1)國民法官資格限制
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 1.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超過四個月的國民即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14條和15條的規定,有些情況下的國民將不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具體而言,以下身分的人即使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2條,仍無法成為國民法官:
- 若有犯罪行為或人身自由被依法拘束,例如正在服刑的犯罪者,或因公務行為被免職懲處的公務員。
-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被法院裁定需接受監護或輔助的人。
- 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的人。
- 由於職業背景特殊的人,例如律師、法學教授、前司法人員、在役或退役的軍警人員等。
- 與案件有關聯、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無法公正審理的人。例如:被害人、現任或曾任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等親內的血親、五等親內的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2)要怎麼成為國民法官?需要特別登記嗎?
成為國民法官的過程並不需要個人主動遞交申請或網路登記,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選任國民法官的方式如下:
- 隨機抽選:基於年齡和戶籍條件,地方政府會隨機從符合資格的公民中選出一批人員,形成初選名冊。
- 審核複選: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將審核初選名冊,過濾掉不符合資格或有特殊情形的人員,再將適任的候選人納入複選名冊。
- 個案抽選:當需要進行審判的案件出現,法院會從複選名冊中抽取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他們參加到庭選任。
- 到庭選任:此階段不對外公開。在庭審期間,檢察官和被告的辯護人有權利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質詢,並可要求排除不適任者。如果候選人有合理理由,可以選擇拒絕參加。法院最後會透過抽籤的方式,決定6名國民法官及1至4名備選國民法官。為了確保審判過程的順暢,法院除了選任6名國民法官之外,還會選任1至4名備選國民法官。如果任何一名國民法官無法履行職務,則備選國民法官將遞補上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