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什麼是認罪協商?有哪些優缺點?該不該認罪協商看完就懂!
許瓊之 律師
什麼是認罪協商?認罪協商的流程怎麼進行?有聲請條件嗎?需要哪些人同意?認罪協商可以反悔嗎?不滿意認罪協商的結果可以上訴嗎?認罪協商優缺點大剖析,該不該接受認罪協商看完這篇文就懂!
1. 什麼是認罪協商?
(2)認罪協商有聲請條件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可以採用認罪協商程序的案件需符合如下條件:
- 起訴罪名之最重法定刑責不得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非第一審為高等法院負責審理的重大案件。
- 認罪協商必須於法院辯論結束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
除重大犯罪如殺人、強盜、性侵罪等,多數刑事案件均可選擇認罪協商的途徑。
2. 認罪協商會怎麼進行?
根據規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必須遵循以下步驟:
- 聲請認罪協商: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意見後,或應被告或其辯護人請求,向法院提出認罪協商的聲請。
- 法院審查與同意:經法院審查後,如認可進行認罪協商,則需於30日內啟動協商程序。
- 協商過程:在這30日內,檢察官與被告會對刑責和賠償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以確定協商條件。
- 達成協商與聲請協商判決:一旦檢察官和被告達成認罪協商共識,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協商判決。
- 法官訊問被告:法官將於10日內對被告進行訊問,以確認協商是基於被告的自由意志。在此階段,法官會告知被告涉及的「罪名」、「刑責範圍」以及「可能喪失的權利」。
- 判決確定:認罪協商一旦獲得判決確定,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形,原則上不得再提出上訴。
藉由以上程序,得以確保認罪協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並確保司法效率和資源分配。
3. 認罪協商刑度多重?可以上訴嗎?
(1)認罪協商會被判多久?
認罪協商中所宣判的刑度以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2)不滿意認罪協商結果可以再上訴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及第455-10條規定,認罪協商的判決原則上是不得上訴的,除非出現以下法定特定情況:
- 協商聲請已經 由被告或檢察官撤銷
- 被告並非出於自由意志進行協商
- 被告所犯之罪並不適用認罪協商
- 被告有其他更重的犯罪事實
- 法院認應表示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協商
- 判決超過協商刑度範圍
在這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是有權提出上訴的。若上訴得到法院的認可,則原協商判決會被撤銷,案件將返回至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4. 認罪協商的優缺點?該不該接受認罪協商看完就懂!
(1)認罪協商優點
- 時間與費用效益
選擇進行認罪協商可繞過全面的言詞辯論階段,直接根據協商內容接受判決。這樣不僅減少了多次出庭的時間需求,也相對節省了相關的法律費用。
- 有機會獲得較輕量刑
通過認罪協商,法院將按照協商結果執行判決,可能包括緩起訴、2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這類刑度通常較正常審判過程中可能獲得的刑度輕。
- 掌握自身刑度
在多數認罪協商案例中,當事人雖有爭取無罪判決的可能性,卻因時間和金錢的實際壓力選擇認罪。透過認罪協商,可以事先與檢察官達成雙方能接受的刑度,而不必等待不確定的審判結果,避免因為不確定性產生的精神折磨。
(2)認罪協商缺點
- 留存犯罪紀錄
認罪協商要求被告必須先承認犯罪行為,並將產生犯罪前科,進而影響其未來 生涯和職業發展。若案件有高機會獲得無罪判決且被告不願累積前科,則無需妥協接受認罪協商。
- 非自願性認罪協商
部分被告可能實際上未犯下指控的罪行,但受限於經濟或時間因素(如無法負擔律師費、長期訴訟之負擔),或擔心不達成認罪協商可能面臨更嚴厲刑罰,因而非自願選擇認罪協商。
- 潛在不公平待遇
儘管屬少數情況,仍存在檢察官或法官可能為節省時間和資源而建議認罪協商。在極少數情況下,甚至可能運用言詞給予被告壓力,暗示若不接受協商,可能會判的更重,迫使被告進行認罪協商,進而接受不合理協商條件。
5. 認罪協商後續常見疑問一次解答!
(1)哪些事項是可以進行協商的?
在認罪協商中,常見事項包含以下幾點:
- 被告接受之刑責範圍以及緩刑可能性:透過談判明確界定被告願意接受的刑罰範圍,以及是否開放緩刑選項。
-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意願:被告向被害人進行正式道歉與否。
- 賠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確定被告是否願意支付特定數量的賠償金給被害人,以及付款方式和時程。
- 向公庫或特定公益組織捐款:討論被告是否願意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特定金額。
(2)認罪協商可以反悔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法院需在接收到認罪協商聲請後的十日內,審問被告並明確告知其認罪的罪名、法定刑罰以及喪失的法定權利。在程序結束之前,被告有權隨時撤回對於協商的同意。
或者,若被告違背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內容,例如拒絕支付約定的金額,或在道歉時顯無悔意,檢察官亦有權在程序終結之前撤回認罪協商的聲請。
(3)被告會失去的權利?
在認罪協商後的訊問階段,法官會明確告知被告將喪失以下幾項法定權利:
- 進行口頭辯論的權利
- 保持沉默不作答的權利
- 詰問證人和與證人進行對質的權利
-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喪失上訴的權利。
法官在告知被告這些會失去的權利後,被告有資格撤回同意認罪協商的決定,在確認被告明確了解並願意放棄這些權利後,方會繼續訊問程序。若法官判斷該案不符合認罪協商的法定要件,將會駁回檢察官的認罪協商聲請,該案將依一般審判程序或簡易審判進行。反之,若法官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將依雙方協商結果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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