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定型化契約一定有保障嗎?律師 1 分鐘幫你理解其概念!
鍾欣紘 律師
定型化契約通常是由一方預先制定的制式 契約,為何會存在這樣的契約形式呢?定型化契約可以放心簽嗎?有政府核可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嗎?定型化契約有哪些種類?定型化契約在民法上的效力有多少?透過本文,讓專業律師引導你深入理解定型化契約的細節!
1. 什麼是定期化契約?定期化契約的基礎介紹!
定型化契約(亦稱定期化契約)是我們日常事務中經常遇到的法律行為。不論是在線上購物、訂票,還是租賃或購買房屋和車輛,企業經營者為了簡化交易過程,往往會指示顧客在定型化契約的指定位置簽字,跟你說「請在這裡簽名」,或在網站上提供一個「全部同意」的選項供用戶勾選。這類做法可能會導致重要條款被忽視,如果未仔細審查就草率簽署,可能會引起消費者權益的爭議。
(1)定型化契約和非定型化契約有什麼不同?定型化契約有三大類型!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定義:定型化契約是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契約文本,其目的是為了與多數消費者進行相同類型的交易。這些契約 條款可以包括在合約的全部或部分中,並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展示,包括書面,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公告等其他方式表示者。這種契約通常包含固定的條款,即使是在網上交易時,也可能會要求消費者點選「我同意」來表示接受。這類型的契約在法律上也被稱為「制式合約」或「標準契約」。
定型化契約分為三種主要類型:
- 涉及金融消費活動的「金融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如銀行貸款、信用卡申辦、壽險契約、證券投顧投信等,這些契約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消保法規範;
- 涉及其他消費活動的「其他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如租車、網購、訂閱制服務等,這些契約適用消保法規範;
- 涉及非消費活動的「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例如勞動契約,這些契約則適用民法第247-1條。
在這些定型化契約中,條款可以進一步被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和「個別磋商條款」。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8款規定,是指雙方實際討論並同意的特定約定,例如小明透過仲介商賣房時,房屋的售價和委託期限就是經過雙方協商確定的個別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則不能磋商。因此民眾若想識別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留意以下幾個特點:
- 條款是對方提前準備好的。
- 預設條款的用意是要與多個人簽訂相同的契約。
- 當事人只有兩個選擇:接受或拒絕,而不能要求變更條款。
再者,根據消保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沒有固定形式。除了書面以外,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公告等其他方式表示者等,同樣也屬於定型化契約範疇。舉例來說,店內明示的「貨物一經售出,不予退換」告示,或是線上遊戲開始前必須勾選接受的使用者條款,這些都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例子。
(2)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的內容是由企業經營者提前制定的,消費者通常無法對其進行修改。為了避免和解決消費爭議,主管機關已經訂定法規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消費型定型化契約適用消保法和民法第247-1條規定,而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僅適用於民法第247-1條。
消保法第17條:企業在擬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時,必須遵守行政院公告的有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的事項。如果契約的內容違背了這些規定,導致契約明顯不公平,那麼該契約是可以被認定為無效的。
行政院網頁的消費者保護資訊頁面提供了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完整細節,但由於篇幅所限,這裡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為例進行說明。在相關網頁上,您可以找到包括「契約審閱期」、「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以及「通知交屋期限」等26條應記載事項,以及7項不得記載事項如「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如果一方預先設計的條款在某些交易中使用,並且包括以下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如果這些條件造成明顯的不公平,相關條款的那部分將被視為無效:
- 免除或減輕預定條款的當事人責任。
- 加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
- 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放棄某些權利或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 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條件。
另外,企業經營者必須注意,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應該具有清晰、易於辨識的文字。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的第12條,如果契約條款由於字型、印刷品質或其他原因而難以識別,這些條款可能不會被認為是契約的一部分。不過,如果消費者認為這些條款應當是契約的一部分,則有權要求它們被視為有效。因此,難以識別的契約文字有可能導致條款無法成為契約的內容。
(3)定型化契約可以放心簽嗎?定型化契約爭議看這裡!
因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法協商,很多消費者覺得簽名只是個形式上的程序,或者認為如果他們想要購買某個產品或服務,不管怎樣最終都得簽署契約。這導致他們在未仔細閱讀契約的情況下就草率簽名。由於買賣雙方對契約條款的理解存在差異,這往往會導致後續的消費爭議。
掌握契約審閱期以保障個人權益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的規定,在正式簽訂契約之前,企業需提供消費者最多30天的合理期間,用於審閱合約中的所有條款,這段時間被稱作契約審閱期。
關於前面提及的預售屋交易,契約審閱期限最少為5天;而金融保險類的定型化契約則是至少3到5天的審閱期。建議大家在進行重大交易時不要急躁,應該先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充分理解簽約所帶來的法律效力及其他具體條款,然後再決定是否繼續簽訂契約。
個別磋商條款和定型化契約條款相衝突,以前者為準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相衝突,其衝突部分無效。
由於個別磋商條款更能體現消費者的實際意願,當它與企業預先準備的定型化合約條款不一致時,應當以「個別磋商條款」為準,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則被認為是無效。
(4)違背後可能產生哪些影響?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定型化契約違反了主管機關公告內容,那麼這些條款將會被視為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即便沒有出現在定型化契約中,也會構成契約的內容。
同時,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第39條第2項規定,若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企業經營者將面臨2萬至10萬新台幣的罰鍰,且可以連續處罰。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也提到,如果企業經營者在使用定型化契約時違背了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17條第1項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做出更正,主管機關可以對其處以3萬至30萬新台幣的罰鍰。如果在第一次未改正之後,再次令其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則將面臨5萬至50萬新台幣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常見的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有許多規定記載和不能記載的事項,政府為了讓民眾更加便利,已經將各種類型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上傳到網路供民眾參考。這裡列出四種民眾常見的條約,至於其他類型的定型化契約,可以在行政院網站上找到。
(1)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在內政部發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很常進行修改的範本,從民國85年發布至今,已經歷了11次修改,目前最新的是112年的版本,其中包括條目的修正和廢止。因此,當民眾審閱預售屋契約時,建議在5天的審閱期內仔細比對內政部提供的契約範本,以確保理解所有最新的條款。
(2)租屋定型化契約
民國109年內政部發布了新版的房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新版租屋契約對於經常引起爭議的事項,如電費計算和房屋修繕責任,都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建議民眾在租房時考慮採用這份內政部提供的新版租賃定型化契約,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降低可能發生的爭議。
(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有鑑於國民運動風氣提升,且健身類案件在民國109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申訴案件類別高居第三名,故政府也在民國110年發布了最新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和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以期能提供消費者更多保障!其中非常重要的有保障消費者若因身體因素(懷孕、受傷等)暫時無法運動,業者應保留其會籍,以及消費者只要支付手續費便可隨時終止契約。
以上就是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最新消息。如果您覺得這篇文章有用,歡迎分享給更多人!
(4)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民國110年初經濟部發布了新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這一新版相比於原本在民國85年制定的舊本,新增了至少3天的契約審閱期間以及對企業經營者收取訂金的上限規定。當想要更換新車或取 消契約的情況下,這份新版契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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