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7
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可行嗎?律師:提告免除扶養義務這樣做!
雷皓明 律師
在台灣,法定扶養義務是指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有義務互相扶養。然而,當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或被扶養人已有自立能力時,是否可以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呢?根據律師表示,在特定情況下,透過正當合法的程序,是有機會免除扶養費用的支付責任的。
1. 扶養義務的定義與適用對象
扶養義務是指特定親屬間相互照顧、提供生活所需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的產生,是基於親屬間的身分關係和道德倫理,目的在於維護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體現社會互助精神。然而,並非所有親屬都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親屬編中,對扶養義務的規範主要集中在第1114條至1118條等條文。這些規定明確指出了需要負擔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扶養義務的順位、以及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等。若生父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扶養費,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申請。
(2)需負擔扶養義務的親屬關係
依民法規定,以下親屬間存在互負扶養義務的關係:
- 夫妻之間
- 直系血親間,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之間
- 家長與家屬間
(3)扶養義務的順位與分擔原則
當同時有多位親屬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時,民法設有扶養義務的順位規定。一般而言,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扶養義務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其次是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在同一順位中,若有多位扶養義務人存在,則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來分擔義務。
扶養義務的內容相當廣泛,涵蓋了受扶養人生活的各個層面,包括基本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乃至於教育、休閒娛樂等需求。因此,生父母若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扶養費用,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申請,經法院審核後視情況而定。
2. 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與流程
當扶養義務人面臨特定情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些情況包括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困難、被扶養人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等。透過完備的舉證策略和證據準備,扶養義務人可以增加免除扶養義務的成功機會。
(1)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事由
依據民法規定,扶養義務人在以下情況下可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 被扶養人已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無需仰賴扶養
- 被扶養人對扶養義務人有不當行為,如虐待、遺棄等
(2)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
扶養義務人可以向被扶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中應詳細說明聲請理由,並提供相關事實證據,如扶養能力審查報告、父母扶養協議等。法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也會進行言詞辯論,最後作出裁定。
(3)免除扶養義務的證據準備與舉證策略
為了提高免除扶養義務的勝算,扶養義務人應充分準備各項證據,證明確實存在法定免除事由。
常見的關鍵證據包括:
- 經濟狀況證明:如所得稅申報資料、財產清單等,證明經濟能力不足以履行扶養義務。
- 被扶養人過錯證據:如警察報案紀錄、醫療紀錄等,證明被扶養人曾對扶養義務人為不當行為。
- 被扶養人自立證明:如工作聘書、繳稅紀錄等,證明被扶養人已有獨立生活能力。
- 扶養協議:若雙方達成免除監護權責任或調整扶養方式的合意,可提供書面協議作為證據。
3. 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效力與注意事項
當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生效後,扶養義務人將不再需要承擔全部或部分的扶養責任。這意味著,若您成功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並獲得法院支持,您將可以合法地免除扶養費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只能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已經產生的扶養費用仍需按時繳納或清償。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是無力支付扶養費的情況。民法第1118條規定,負擔扶養義務者,因無力支付扶養費而免除其義務時,扶養權利人仍得依其需要,請求其他依序負扶養義務者酌給生活費。因此,即使某一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困而無力負擔,其他扶養義務人仍需盡到協助的責任。透過家庭成員間的分工合作,可以共同分擔扶養費用,減輕個人的經濟壓力。
總的來說,透過主動提出免除扶養義務,可以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合法地免除扶養費用。然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並非毫無限制,已產生的費用仍需履行,且須留意法院判決的生效時間點。此外,在無力支付扶養費的情況下,仍可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的協助。若面臨生父母免除扶養的狀況,子女也可依法聲請免除父母的義務。透過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可以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兼顧家庭成員間的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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