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病人 自主權:安寧療護新突破,預立醫囑守護尊嚴!
唐樺岳 律師
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病人自主權利法》,法律的保障讓病患能在生命的最後關頭,重新掌握對自身生死的選擇權。試想,當意外發生後,自己躺在病床上,失去生活自理的能力,身體被各種醫療管線束縛,動彈不得,那種「求生無望」的無奈與渴望解脫的心情,究竟是多麼的無助與煎熬?然而,這兩部法之間的差異經常讓人混淆,想要提前做好醫療決定的朋友,不妨先了解其中的差異,再謹慎行動。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帶領大家認識,協助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1. 認識《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
(1)你知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什麼嗎?
許多人對安寧緩和醫療常存在誤解,認為這等同於放棄治療,然而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安寧療護並非停止對患者的照顧,而是以更積極且全面的方式,協助患者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走得更平順且安穩。
安寧療護由一支專業的醫療團隊組成,包括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營養師、藥師、物理治療師、宗教師,甚至還有藝術療法專家與義工等,共同為患者提供身、心、靈三方面的全方位照護。這項照護的重點在於提高患者的生活品質,並協助減輕因疾病帶來的身體與心理痛苦。同時,團隊也會指導家人及親友學習照顧的技巧,使他們能夠陪伴患 者在這段艱難的時光。
與傳統醫療不同的是,安寧療護並不強求延長生命,而是尊重患者的選擇與權益,讓患者能夠在尊嚴與平靜中走完人生的最後旅程。這種照護不僅關注個人價值,還注重家庭的情感支持,協助患者與家屬共同面對並接納死亡的過程,讓患者在家人的陪伴下,達到平和且安詳的離別。
因此,安寧療護是一種真正全人、全程、全隊、全家的照護方式,它強調尊重生命的價值,並致力於讓患者在最後一段路上,能夠在愛與尊嚴中,走得有品質與意義。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背後的潛在挑戰是什麼?
過往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醫師法》都明確規定,醫師應將病情、治療計畫、處置方式、用藥情況、預後評估、可能的副作用以及維生醫療的選擇,完整告知病患或其家屬。因此,在「了解病況」與「制定治療方針」的權利上,病患與家屬理應享有同等地位。
然而,過去的法律卻未明確保障病患在這方面的「自主權」,導致可能出現以下問題:
- 家屬要求醫師對病患隱瞞不利的病情消息
- 病患本人不願接受插管治療,但家屬卻堅持要全力搶救
這類情況往往使醫師、病患與家屬陷入一個難以解決的三方困局。但事實上,每個人的生命價值觀與對於人生終點的選擇都是獨一無二的,理應受到尊重與理解。
因此,病患應該擁有自己生命的「自主權」,並能在最後的旅程中擁有做出決定的自由。
(3)《病人自主權利法》正是為了回應這些挑戰和需求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 台灣首部以「病人」為核心制定的醫療法規,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這項法案的立法目的在於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保障病人在生命末期能夠善終的權益,並促進醫療關係的和諧。
《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每位患者完整的知情權、選擇權與決定權,確保在面對重大疾病或意外、失去意識、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個人的醫療意願能夠受到法律的保障與貫徹。透過「預立醫療決定」(dvance directive,AD)的方式,病人、家屬、醫師三方可以事先溝通,討論在面對特定症狀或情況時,是否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讓病人能夠表達自己對醫療照護的期望。
該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即使病人在昏迷或無法表達時,其事先確立的醫療意願依然能受到法律保障,例如選擇「不希望接受治療」、「希望在一定時間內嘗試治療」、「希望全力治療」或「將決定權交由醫療代理人」。這樣的制度確保了每個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以尊嚴的方式離開,並將自己的想法與家人充分交流,讓個人意願在最關鍵的時刻得到尊重與實踐。
(4)預立醫療決定是什麼?誰能進行簽署?
「預立醫療決定」是指您在經過充分了解與深思熟慮後,將自己期望的醫療照護方式以書面形式表達。透過這份文件,您可以確保家屬及醫護團隊能依據您的意願,在生命末期給予適當的照護。如果日後對醫療決定有不同的想法,您也可以隨時對「預立醫療決定」進行修改。
任何具有行為能力且無心智能力障礙的人,不論是健康狀況良好或已患病,都可以進行「預立醫療諮商」(ACP)。這過程將協助您在神志清醒時,預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確保您的 醫療需求能夠被尊重和執行。
(5)何時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並不是一簽署就立即生效,而需經過專業醫療團隊的審慎評估。在2位專科醫師判斷,以及2次緩和醫療團隊會診後,確認您符合5項臨床條件時,預立醫療決定才會正式執行。
(6)2024年7月開始,預立醫療諮商納入健保補助範圍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首部以病人為核心的專法。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截至2023年底,全台僅約6萬8千人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AD),這僅佔成年人口的不到1%。與末期病人簽署安寧緩和不需自費不同,許多醫療機構反映,預立醫療決定的自費問題成為患者面臨的最大障礙。
為了推廣病人的自主權觀念,健保署已將預立醫療諮商(ACP)納入健保給付項目,新增適用的4類病人條件,包括:年滿65歲且罹患重大傷病、符合安寧條件的病症、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分數0.5至1分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公告的疾病,以及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的收案對象。這些患者一生可獲得一次健保支付的諮商服務。
2. 病人自主、安寧照護、安樂死三者有什麼不同?
你或許曾聽過安寧療護、DNR(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或安樂死,但這些概念與病人自主其實有所不同。
「安寧療護」主要是病人選擇拒絕維持生命 的醫療措施,也就是當病情惡化到無法挽回時,病人選擇不進行急救。「安樂死」則是透過使用致命藥物,刻意縮短病人的生命,以結束其痛苦。
相比之下,「病人自主」更重視的是病人的自主選擇權。病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治療或放棄治療。如果病人有事先預立醫療決定,醫療團隊會根據病人的意願進行相應的醫療安排,完全尊重病人的選擇。
這三者雖然都涉及生命末期的處理,但在概念和實際操作上,差異明顯,需要清楚區分。
(1)關於病人自主、安寧療護與安樂死的法規
安寧療護與病人自主權利分別受到不同法律的規範:
安寧療護是根據2000年實施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制定的,而病人自主則是依據2019年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來保障。這兩者在文件簽署、適用對象、拒絕醫療的範疇,以及保障程序上都有所不同。
例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於末期病人,這些病人才有權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然而,實際情況是,並非只有末期病人可能會面臨是否接受急救的選擇,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讓更多病患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接受特定的醫療處置。
(2)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只關注末期病人,新增了適用對象
《病人自主權利法》誕生的目的在於尊重及保障病人的自主決定權。該法的適用範圍已超越了僅限於末期病患的情況,新增4類臨床條件,包括:不可逆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症,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這些非末期的患者 ,在預立醫療決定的前提下,亦可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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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患
由醫師診斷確認,並且有醫學證據支持,顯示患者在短期內無法避免死亡的結果。 -
不可逆的昏迷狀態
因腦部病變導致患者失去意識,對內外刺激無反應,且持續處於閉眼狀態。經醫師觀察三至六個月後,確認患者的意識無法恢復。 -
永久植物人
由於腦部病變,患者雖可能有自發性眼睛張開或對刺激有反射性反應,但無法進行日常生活自理,也無學習或工作的能力。經醫師長期觀察3至6個月後,確認恢復機會微乎其微。 -
極重度失智症
患者每日持續處於認知障礙狀態,無法自理日常生活、學習或工作,例如大小便失禁、無法辨認親友、喪失判斷能力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患者所承受的病痛難以忍受,且疾病無法治癒,依當前醫療技術無其他適當解決方案可選擇的情況下,依公告列為適用。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法有什麼不同?
在過去的20年中,隨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推廣,許多民眾已熟悉如何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自2019年開始施行,為了避免大眾對這兩部法產生混淆或誤解,以下簡單說明它們的幾項主要差異:
理論基礎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簽署人通常是病人本人或其近親屬。
-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於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未滿20歲但已結婚者,這些人可以簽署「 預立醫療決定書 (AD)」。核心是病人本身,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決策權,並強調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促進醫病之間的和諧。
簽署文件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需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病人自主權利法: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適用對象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針對末期病人。
-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於符合以下5大臨床條件的患者,包括末期病患、不可逆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症,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依當前醫療水準無其他適當解決方案者。
醫療處置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涉及心肺復甦術以及只能延長臨終過程的維生醫療。
- 病人自主權利法:涵蓋包括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針對特定疾病的專門治療,以及在重度感染時使用的抗生素等生命延續性治療。此外,還包括是否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選擇。
這兩部法的用語雖然類似,但其背後的意涵有著明顯的不同。
即使醫療技術日益進步,生命的極限依然存在。在面臨病危時,應該選擇延長生命還是讓生命自然結束?《病人自主權利法》將這個關鍵的決定權交回到個人手中,並鼓勵人們提前思考生命終結的選擇,讓善終成為一個可被深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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