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5
食品售出不退換合理嗎?律師解答爭議點與消費者權益!

雷皓明 律師

在網路購物盛行的時代,消費者權益備受重視。然而,食品的訂單管理卻常引發爭議。許多商家堅持「食品售出不退換」的政策,究竟是否合理?又該如何兼顧食品安全與品質保證呢?讓我們一起探討食品售出不退換的爭議點,以及消費者應有的權益保障吧!
1.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7天鑑賞期
在台灣,消費者權益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根據該法規,消費者在非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時,享有7天的鑑賞期。這項規定確保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或是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商品時,有足夠的時間檢視商品品質,以及考慮是否要保留該商品。
(1)非實體店面購買享有7天鑑賞期
消費者在非實體店面購買商品,不論是食品或是其他商品,都可以在收到商品的7天內,無須提供任何理由,要求商家提供退貨與退款的服務。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的網路商店、電視購物頻道、或是其他非實體店面的銷售政策。商家在制定食品法規與溯源追蹤制度時,也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商家違反鑑賞期規定可能面臨罰鍰
如果商家違反7天鑑賞期的規定,拒絕消費者的退貨或退款要求,可能會面臨法律的制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商家違反鑑賞期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商家在制定銷售政策時,務必要符合相關食品法規,並建立完善的溯源追蹤制度,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2. 食品售出不退換的爭議與合理性
(1)食品具有一次性使用與保存期限的特性
食品與一般商品不同,具有一次性使用與保存期限的特性。一旦開封或食用,即難以恢復原狀,且可能因保存不當而影響食品衛生。商家基於這些考量,訂定售出不退換的政策,以確保產品品質與消費者健康。
(2)食品開封、食用後仍可能在鑑賞範圍內
然而,根據台灣的相關案例,食品開封甚至食用後,仍可能被視為在「鑑賞」範圍內。消保官會評估開封或食用是否屬於必要的檢查行為,以判斷消費者是否仍享有退貨權益。這顯示食品售出不退換的規定並非絕對,仍有討論空間。
(3)商家自訂的限制性規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網路販售食品的商家可能會訂定一些限制性規則,拒絕 消費者退貨。然而,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商家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權。因此,這些自訂規則並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效力,消費者仍可主張自身權益。
3.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網購食品時,消費者應留意商家是否有載明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的規定。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某些食品可能因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等原因,不受7天鑑賞期保障。若商家於網頁上清楚告知消費者所販賣的商品屬於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應在購買前詳閱並評估是否接受。
除了食品之外,其他可能不適用7天鑑賞期的商品還包括: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的商品、報紙雜誌、已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等。此外,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和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也不在7天鑑賞期的保障範圍內。消費者在網購時,若對商品是否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有疑慮,可先向商家詢問確認。
雖然部分網購食品可能因合理例外情事而不適用7天鑑賞期,但消費者仍應享有商品符合標示、無瑕疵的權益保障。若收到商品有損壞、與標示不符等情況,消費者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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