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貨車 靠行,出事了車行需負責嗎?律師帶你了解法律風險

雷皓明 律師

在台灣,貨車靠行是運輸物流業常見的經營模式。靠行制度下,卡車司機雖然使用 自己的車輛,但卻要聽從貨運公司的調度,執行貨車配送的任務。一旦出了事故,究竟是司機自己還是車行要負責?法律風險又該如何評估?讓我們一起深入探討這個問題。
1. 靠行制度下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貨運管理法規對於經營貨運業有著嚴格的要求,包括最低資本額為2500萬元,並且至少要擁有20輛全新的貨車。這對於一般的貨車司機來說,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門檻,因此許多司機只能選擇靠行。
靠行制度雖然為司機提供了一個進入物流配送行業的機會,但卻也存在著許多不合理和潛在的法律風險。車行可以利用靠行車輛去抵押借款,而司機卻對此毫不知情,面臨著車輛被扣押、拍賣的風險。這種強迫靠行的制度,使得司機處於一個兩難的困境。
(1)強迫靠行制度的不合理性
監理機關在審查靠行制度方面缺乏實質的把關,導致許多不合理的情況出現。車行利 用靠行車輛進行抵押借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機的權益。這種強迫靠行的制度,不僅影響了運輸安全,也使得貨運管理變得更加困難。
(2)靠行司機面臨的兩難困境
靠行司機在這種制度下,面臨著諸多的兩難困境。一方面,他們需要靠行才能進入物流配送行業;另一方面,他們卻要承擔車輛被扣押、拍賣的風險。這種不合理的制度,使得司機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也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2. 貨車靠行出事故,車行的賠償責任
當貨車靠行出現事故時,受害乘客常面臨求償問題。雖然靠行司機是獨立接案營業,與車行的關係較類似合作而非僱傭,但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認定車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判決考量到保護交易安全的必要性。
(1)靠行者非屬雇傭關係
靠行司機自行接案營運,並負擔貨車維修等相關貨運費用,與車行之間並無從屬關係。嚴格來說,雙方是合作關係而非傳統的雇主與受僱人。但這種區分對乘客而言相當困難。
(2)法院認定車行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多數法院援引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的概念,認為該條文所規範的範圍不應侷限在僱傭關係。乘客難以分辨司機是否隸屬車行,通常會 合理認為司機是為車行服務。因此在靠行車輛事故時,法院經常判決車行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3)保護交易安全的考量
法院作成車行須負連帶責任的判決,主要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政策考量。此舉可確保受害乘客獲得應有的損害賠償,免於因司機或車行互託責任而求償無門。畢竟一般大眾選擇靠行服務時,通常是信賴車行的品牌與信譽,而非單純信任個別司機。
3. 改善靠行制度的建議
為了提升貨車靠行的運輸物流效率和安全性,我們必須重新審視現行的強迫靠行制度。雖然這個制度最初是為了便於管理和避免業者參差不齊而設立的,但在現今的環境下,這些規定是否仍有必要值得深思。建議監理機關應善盡把關職責,建立一個完善的貨運駕駛人管理平台,以確保貨運的安全和品質。
此外,貨運管理中的違規罰單應該與駕駛人直接連結,而不是只跟著車行車牌走。如此一來,雇主才能真正掌握司機的駕駛狀況,進而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透過這些改革,我們可以在維持貨車靠行制度優點的同時,也能夠減少其中的風險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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