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
標錯價訂 單到底成不成立?專業律師這樣說!
黃永吉 律師
隨著網路購物蓬勃發展,消費者越來越常遇到商品標錯價、定價錯誤的情況。有時價格異常低,讓人懷疑是不是價格標籤錯誤或系統誤標價格。然而,如何判斷價格標示錯誤之下,買賣雙方是否已經意思表示一致呢?讓我們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1. 網路購物標錯價之法律爭議
近年來,網路購物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網路交易的蓬勃發展,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加,其中商品標價錯誤是常見的問題之一。究竟商家是否須受標價之拘束,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1)要約與承諾之區別
依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要約人原則上應受其要約之拘束,一旦相對人承諾,契約即告成立。然而,在實務上,應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兩種情形。前者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為意思表示,要約人須受其拘束;後者則是為 了引起他人要約而為意思表示,不具拘束力。網路商品標價究竟屬於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2)契約成立之判斷標準
若網路商品標價被認定為要約,商家即應依約出貨,否則可能須負違約責任。反之,若標價僅屬要約之引誘,消費者縱使下訂單,亦不構成契約之成立。
判斷契約是否成立,須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商品描述是否具體明確
- 價格是否合理
- 網站是否具備自動接受訂單之機制
- 商家是否保留更正錯誤之權利
此外,即便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倘若消費者明知價格有錯誤,卻刻意利用此瑕疵獲取不當利益,仍有可能構成權利濫用而不受法律保護。網路交易雖然便利,但商家與消費者雙方仍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一旦發生消費爭議,雙方宜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倘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2. 消費者對標錯價行為之救濟途徑
面對網路交易中的標錯價問題,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了相關的救濟管道。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在網路交易中,必須遵守相關的定型化契約規範,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同時,消費者也可以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不當的標錯價行為進行申訴和求償。
(1)經濟部對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為了保障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的權益,經濟部特別訂定了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項規範要求企業經營者在消費者訂立契約前,必須提供商品價格等重要資訊,並設置確認機制,以避免標錯價問題的發生。若企業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處罰鍰的裁罰。
此外,企業經營者在網路交易中,也必須確實履行契約義務。若因標錯價問題而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應即時通知消費者,並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如退款或換貨等。這些措施都有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並促進網路交易的健全發展。
(2)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多項權利保障,其中與網路交易標錯價問題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 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不得有引人錯誤的表示。
- 第12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正確、即時的商品或服務資訊。
- 第17條:消費者享有契約審閱期的權利,可在訂立契約後的合理期間內,審閱並決定是否撤銷契約。
- 第18條:企業經營者應履行契約義務,若有特殊情形無法履行,應即時通知消費者並提供補救措施。
消費者若遇到網路交易中的標錯價問題,可依據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或尋求相關主管機關的協助。透過法律途徑的救濟,消費者可以有效維護自身的權益,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網路交易的價格正確性與契約履行。
3. 法院見解:標錯價是否構成有效要約
我國法院對於網路商店標價錯誤之訂單效力,目前尚無統一見解,仍須依個案事實進行認定。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在某案件中認為,商家標示錯誤價格之情形,原則上仍應履行契約;然而,若商家能舉證證明係因系統錯誤或技術故障所致,並在第一時間通知消費者且提出合理補償方案,則可能免除其契約義務。
法院判決契約是否成立時,除了審酌價格錯誤之原因外,亦會考量消費者是否明知價格有誤卻惡意下單。若消費者明顯知悉價格錯誤,卻意圖藉此獲取不當利益,法院可能認定其惡意而無法主張契約成立。反之,若消費者係善意信賴商家之標價,並無惡意圖謀不法利益,則其權益應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網路商店標錯價是否構成有效要約,須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價格錯誤是否源於系統錯誤或不可歸責於商家之事由
- 商家是否及時通知消費者並提出合理補償方案
- 消費者是否明知價格錯誤卻惡意下單
- 交易習慣、商品特性等其他客觀情事
消費者對於標錯價訂單能否主張履行契約,仍須依個案事實由法院斟酌認定。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審慎評估價格合理性,如遇爭議時,宜先與商家協商尋求雙方滿意之解決方案,如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4. 消費者面對標錯價時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網購時若發現標價異常低於市價,首先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與商家聯繫,並保留相關紀錄,以保障自身消費者權益。若商家堅稱係出錯並拒絕出貨,消費者可評估其說明是否合理,並基於誠信原則,適當要求合理 補償。
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消費者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主管機關協助,以和平方式解決紛爭。在訴諸法院之前,亦可考慮調解、和解等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節省時間與金錢成本。
若最終仍須提起訴訟,消費者應留意時效、管轄等相關規定,並備妥證據以利主張權利。若商家有惡意規避契約責任之情事,消費者還可依民法、消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消費者也不宜濫用權利,否則反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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