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4
以原就被原則是什麼?律師告訴你提告的正確途徑

雷皓明 律師

當我們的法律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需要透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在提起訴訟之前,我們必須了解一個重要的原則──以原就被原則。這個原則關係到我們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告,才能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1)普通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普通管轄的目的是讓被告在 熟悉的環境中應訴,減少奔波之苦。畢竟,被告是非自願被捲入訴訟,若要離開居住地到遙遠的法院應訟,不僅增加訴訟費用,也可能影響生活與工作。因此,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可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2)管轄權的理由:避免濫訴及被告奔波
除了保護被告權益外,普通管轄還有避免原告濫行起訴的考量。如果允許原告隨意選擇法院提告,可能導致原告為了訴訟上的便利,而向遠在天邊的法院起訴,增加被告應訴的困難。普通管轄的規定,可以遏止此類濫訴行為,維護司法資源的合理運用。
(1)特別管轄:因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票據關係等特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規定了特別管轄的情形。例如,因侵權行為所生的訴訟,可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關係所生的訴訟,可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此外,票據關係、公司訴訟等也有特別管轄的規定。尋求專業法律事務所的協助,可以確保您在正確的法院提起訴訟。
(2)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涉訟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關於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的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合意管轄:當事人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這種合意管轄的約定,可以排除以原就被原則和其他管轄原則的適用。但是,合意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4)應訴管轄:被告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並為本案言詞辯論
如果被告在訴訟中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並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視為被告同意該法院的管轄權,此時適用應訴管轄原則。因此,即使原本法院可能沒有管轄權,但因被告的應訴行為,也建立了法院的管轄權。
3. 提告前應注意事項
在決定提告之前,民眾應先了解案件的性質,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決定向哪個法院起訴。如果對法律知識不甚了解,建議尋求律師的協助,以評估案件的可行性與勝訴機會。律師也能夠提供專業意見,協助釐清案件細節。
此外,若誤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可能會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移送或駁回案件。為避免程序延宕,浪費司法資源,民眾在提告前應仔細確認管轄權歸屬。 如有疑問,不妨先向律師諮詢,以掌握正確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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