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寄 存送達是什麼?律師解析法律效力與時效認定!

雷皓明 律師

在法律程序中,送達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台灣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種送達方式,包括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等。其中,寄存送達是在特定情 況下使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具有其特殊的意義和要件。本文將由律師為您詳細解析寄存送達的流程、法律效力,以及可能遇到的爭議與案例。
1. 寄存送達的意義與要件
寄存送達是民事訴訟法中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確保法律文書能夠有效送達給應受送達人。透過瞭解寄存送達的定義和適用情形,我們可以更清楚地掌握寄存送達規定和寄存送達條件,以保障自身的法律權益。
(1)寄存送達的定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寄存送達是指在無法依一般送達或補充送達規定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張貼通知書、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的 一種送達方式。這種郵寄送達的方式可以確保法律文書能夠送達給應受送達人,即使對方暫時不在家或拒絕收取文書。
(2)寄存送達的適用情形
寄存送達適用於以下幾種情形:
- 應受送達人不在家或拒絕收取文書
- 無法透過一般送達或補充送達將文書送達給應受送達人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送達處所錯誤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寄存送達規定,將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通知應受送達人前往領取。這樣可以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因送達不成而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2. 寄存送達的流程與步驟
當郵差無法將文書直接送達給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啟動寄存送達流程。首先,郵差會將文書寄存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地的當地派出所。接著,郵差會在應受送達人的住所門首及信箱張貼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告知文書已寄存於派出所。
應受送達人可以憑藉送達通知書,前往派出所領取寄存的文書。如果由他人代為領取,則需要出具委託書,證明受託代領的身分。寄存期間為10日,若應受送達人在此期間內領取文書,則提前發生送達效力。
然而,如果應受送達人在10日寄存期間後仍未領取文書,則寄存送達將在寄存期間屆滿次日生效。派出所會保存寄存文書長達2個月,期滿後即予以退回。
綜上所述,寄存送達的流程可歸納為以下步驟:
- 郵差將文書寄存於當地派出所
- 郵差張貼送達通知書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及信箱
- 應受送達人或受託人持通知書至派 出所領取文書
- 10日內領取,提前生效;10日後未領取,寄存期滿次日生效
- 派出所保存寄存文書2個月,期滿退回
3. 寄存送達的法律效力
寄存送達是一種合法的送達方式,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確保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那麼,寄存送達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樣的效力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寄存送達生效的時間點以及它與時效起算的關係。
(1)寄存送達生效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算10日後,即發生送達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如果法院將判決書寄存送達給當事人,那麼在寄存日起的第11天,判決書就正式生效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這10日內領取了寄存的文書,那麼送達生效時間就會提前到領取文書的當天。反之,如果原本寄存的地址有誤,即使完成了寄存送達的程序,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2)寄存送達與時效起算的關係
寄存送達的生效時間與時效起算密切相關。以上訴期間為例,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如果判決書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那麼這20日的上訴期間就從寄存送達生效的第11天開始起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寄存送達有所不同。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即發生效力,沒有10日的緩衝期。因此,在面對行政機關的文書寄存送達時,務必要留意文書寄存期限,以免錯過重要的時效。
4. 寄存送達常見爭議與案例
在實務中,寄存送達常引發一些爭議。例如,當文書由大樓管委會代收時,是否視為有效送達?根據見解,管委會僱用人員可視為全體住戶的受僱人,故由其代收文書具有補充送達效力。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收到招領通知單是否等同已送達?一般而言,當事人收到通知單即視為已知悉內容,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可認定為已完成送達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寄存地址已非當事人現居住處所,原本的送達即屬不合法,後續的寄存送達也無效。因此,未能合法送達至正確地址的寄存送達,並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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