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勞工需知:公司拒發三節獎金是否違法?7個關鍵問答
王中平 律師
三節獎金是許多公司的一大福利亮點,常以醒目的粗體字強調「保證三節獎金!」但是,你 知道三節是哪三節嗎?若公司不發三節獎金,有沒有違法呢?勞基法對於三節獎金有規定嗎?本篇文章將由專業律師為你詳細解釋!
1. 三節獎金是哪三節?
在律師的專業生涯中,經常會遇到民眾就以下問題尋求諮詢: 「三節獎金究竟是什麼?它是我的薪資組成部分之一嗎?」 「三節禮金,是哪三個節日?如果雇主不發放,這算違法行為嗎?」
(1)三節是哪三節?
通常情況下,所謂的三節禮金通常指的是農曆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的獎金。這是雇主在這些特殊日子向員工發放的禮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你們公司將三節定義為「兒童節」、「萬聖節」和「聖誕節」也無妨,關鍵不在於這三個節日具體是哪些,而是選擇三個節日來「發放禮金」的這一行為。
(2 )三節獎金在勞基法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我們公司今年因為疫情導致業績下滑,表示不會發放三節獎金,這樣合法嗎?」
首先,我們得了解勞動基準法如何界定工資。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得到的報酬,其中包括了工資、薪金以及按照不同方式計算的獎金、津貼等,都算作工資的一部分。
從勞動基準法的角度來看,三節獎金似乎並不一定屬於工資範疇。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是指左列各款以外的給與。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的節金。
有讀者已經讚嘆感恩歡呼「三節獎金受勞基法保障!」的嗎?
如果讀者開始在想三節獎金要怎麼運用,筆者要跟各位讀者說個不幸的消息,因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是說「各款以外的給與」。
這裡的「以外」意味著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的三節獎金不被視為固定的工資,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雇主必須支付三節獎金。
然而,這並不表示三節獎金就完全無法透過其他方式保障。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明確將三節獎金列為工資的一部分,那麼雇主就不能隨意停止發放,否則可能違反契約,需對勞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即使許多人可能不太仔細閱讀勞動契約條款,但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仍建議大家在簽約時應詳細閱讀契約內容。
(3)如何分辨經常性給與、恩惠性給與?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依據制度經常發放的給與,這與固定性給與是不同的。這類給與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列舉情形,其特點在於即使在時間和金額上不固定,只要在正常情況下員工能夠經常性地獲得,就可視為經常性給付。判斷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時,應以社會一般常理為依據。給付的「命名方式」並不影響其是否為經常性給與,重點在於該給與是否作為工作的報酬,在制度上屬於經常性發放,這樣的給與就應該計入平均工資之中。
「恩惠性給與」指的是在工資以外,若雇主提供的給與是為了改善員工生活或出於個人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質」,則此類給與不屬於工作報酬的一部分,不論是否固定發放,都不應計入勞動契約中的經常性給與範疇,也不應納入工資計算中。
2. 各行業怎麼計算三節禮金?
三節禮金制度不僅體現了公司對員工的關照,也反映了台灣深厚的傳統文化和節日慶典的重要性。它不僅增強了員工的歸屬感,也有助於建立更穩定和諧的勞資關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禮金並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福利,而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願提供的。
(1)如何計算三節禮金?
「今年的三節禮金我感覺比往年少,請問三節獎金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檢查「公司是否在勞動契約中提及三節禮金」。如果沒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加上勞基法也不保障三節禮金作為經常性給付,因此並無特定的計算方式或固定金額。
筆者曾見過有網友分享他們所在的小公司,三節獎金可能只是2盒月餅、4顆柚子,或是主管請大家上館子,但於那些沒有收到禮金的讀者而言,能有這些已經很不錯。
然而,如果契約中將三節獎金 列為薪資的一部分,則可以計算包含三節獎金在內的年薪是否達到原先約定的數額!
(2)公務員三節獎金怎麼算?
對於公務員來說,根據行政院所訂的「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存在一種稱為「三節慰問金」的特殊福利。這項福利鼓勵政府各單位在三個節日期間,撥款對「退休人員」進行慰問,酌贈禮品或禮券。
因此,公務員的這種特別的「三節」福利主要針對退休後的情況。但它其實也只有寫說「酌贈禮品或禮券」,實際上也不知道每年到底會收到什麼。
所以對於「公務員是否有三節獎金?」或者「公務員的三節獎金數額是多少?」這些問題,答案會根據公務員的類型和職等而有所不同。而要獲得具體的獎金數額訊息,只有讀者考上公務員才能知道了。
(3)軍人三節獎金怎麼算?
關於軍人的三節獎金,同樣稱為三節慰問金,但這個慰問金只有特別限定在因公致傷亡或身心障礙的情形。
(4)保母三節禮金怎麼算?
保母這個職業的三節禮金情況與一般上班族有所不同,主要是因為台灣各地對於居家式托育服務有訂立不同的收退費基準。這些收費基準根據地區會有所差異。例如:
- 得收項目:副食品費、延長托育時間的費用以及特定節日的獎金或獎品(如中秋節、端午節和年終)。
- 得約定收費項目:年節禮金或禮品、年終獎金。
但無論哪種情況,這些基本上都是寫「得」收取的項目,意味著可以發放三節獎金,但也不是強制性的。
因此,關於保母三節獎金的行情,在知道其實可給可不給後,實際金額也是蠻浮動的,範圍可能從2,000元到8,500元不等,最重要的還是看保母在簽約時是否與雇主達成了明確的協議。
3. 三節獎金常見QA
(2)員工請育嬰假,還需要給三節獎金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問答集有說明,如果事業單位發放獎金是基於員工的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只要員工已達到發放標準,即使約定的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按約定或比例發放獎金。
(3)公司福委會的三節獎金發放方式是否有不同?
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解釋,公司為籌措公基金或辦理福利事項,當僱用50名以上勞工時,必須成立福委會。福委 會可以從職工每月的薪水中扣除一定數額作為福利金,這個扣額可能會反映在三節獎金。
(例如,若原本的三節獎金總額為1,000元,扣除500元的福利金後,剩下的三節獎金可能只有500元。)
(4)三節獎金的扣稅方式如何計算呢?
根據財政部108年的新聞稿,對於非固定薪資如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如果每次給付金額未達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則無需扣稅;若超過84,500元,就要將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扣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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