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是什麼?律師詳解合法解僱條件!

雷皓明 律師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員工如果「不能勝任工 作」,雇主可以合法解僱。但這並不表示雇主可以任意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解僱員工。事實上,要適用這項規定有許多前提條件必須符合。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出發,深入剖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意涵,說明何謂「不能勝任工作」,並詳細解釋雇主在執行這項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時應注意的關鍵要件。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在工作上如果不能勝任,雇主可以依法解僱。這裡所謂的「不能勝任工作」,包含了客觀的能力不足,以及主觀的不願為兩種情況。換句話說,如果勞工無法達到雇主預期的工作表現,即使並非刻意為之,仍然可能面臨解僱的風險。
這一款法條又被稱為「經濟性解僱」,意指雇主基於經濟考量而解僱員工。在此情況下,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且解僱原因不得歸咎於勞工本身。換言之,即使勞工已經盡力,但若其工作能力或表現不符合公司需求,雇主仍有權終止僱傭關係。
(1)不能勝任工作定義
判斷勞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需從客觀能力不足和主觀不願為兩方面著手。客觀能力不足是指勞工雖已盡力,但其工作技能、經驗或知識仍無法滿足職務要求;而主觀不願為則指勞工態度消極、不願投入工作,導致績效不佳。不論是哪一種情況,只要勞工未能達成雇主的合理期待,都可能構成解僱要件。
(2)資遣費與經濟性解僱
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進行經濟性解僱時,應給付勞工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係以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給。此外,經濟性解僱屬於非可歸責勞工的解僱原因,故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付資遣費或其他法定補償金。
2. 合法解僱員工的要件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在解僱員工時必須符合特定的要件。這些要件的目的是保障員工的權益,同時也為雇主提供合法解僱的依據。以下我們將詳細探討合法解僱員工的幾個關鍵原則。
(1)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司法實務要求雇主在解僱員工前,應先採取各種迴避解僱的措施。這意味著解僱應該是最後的手段,而非首選方案。在考慮解僱之前,雇主應該盡可能地提供員工改善績效的機會,來幫助員工提升工作表現。
(2)考核標準與程序
為了確保解僱的合法性,雇主應該制定明確的考核標準和程序。這些標準應該是客觀、公正且一致的,並應用於所有員工。考核程序應包括定期評估、績效回饋以及改進機會。只有當員工在多次評估中未能達到標準,且經過合理的改進機會後仍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才能考慮解僱。
(3)約談、輔導與改善計畫
在啟動合法解僱程序之前,雇主應與員工進行約談,討論其績效問題並提供改進建議。如果員工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改善績效,雇主可以制定正式的績效改善計畫。這個計畫應明確說明需要改進的領域、目標、時間表以及雇主將提供的支持和資源。只有當員工在期間仍未能達到要求的績效水平時,雇主才能進一步考慮解僱。
3. 雇主常見疑問釐清
在面對不適任員工時,許多雇主心中常浮現諸多疑問。透過釐清這些疑問,可以協助雇主在解僱過程中做出正確決定,同時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以下就幾個常見的疑問一一說明。
(1)不適任員工為何要給資遣費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在解僱不適任員工時,仍需依法給付資遣費給付。這是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考量,即便員工工作表現不佳,仍應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然而,這也凸顯出雇主在招募甄選階段的責任,若在徵才時未審慎評估應徵者的能力,日後須付出資遣費的代價。
(2)招募選考能力與試用期爭議
企業可藉由完善的招募甄選制度,降低錄用不適任員工的風險。在招募甄選時,應詳細評估應徵者的工作技能、經驗和潛力,並透過多元管道深入了解其背景資訊。此外,試用期的妥善運用也相當重要。試用期的目的是雙向評估彼此是否適合,雇主宜充分利用此階段,客觀評斷新進員工的工作表現,及早發現不適任的狀況,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綜上所述,雇主若能強化招募甄選的品質,審慎把關錄用人選,同時善用試用期,定能從源頭降低用人風險。即便最終仍需解僱不適任員工,支付資遣費給付也才算無愧於心,畢竟這是雇主應盡的法律責任。透過釐清相關疑問,雇主在面臨解僱抉擇時,才能權衡得失,做出最恰當的決定。
4. 勞資雙方注意事項
在解僱不適任員工時,雇主應遵循法律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建議雇主在資遣員工時,提供資遣同意書並請員工簽署,以減少日後的法律爭議。若公司有制定績效改善計畫,務必確實執行並留下完整紀錄,否則在勞資爭議中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員工也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例如績效考核紀錄、改善計畫執行情形等,以保 護自身權益。若認為解僱不合理,可尋求法律協助,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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