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不適任非自願離職怎麼認定?律師解答:被解雇能申請非自願離職補助嗎?
雷皓明 律師
近年來,勞資糾紛案件層出不窮, 許多勞工面臨雇主以不適任為由進行資遣的情況。然而,究竟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不適任非自願離職呢?又該如何確保自身的勞工權益不受侵犯?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不適任非自願離職的法律定義,並提供維護權益的實用建議。
1. 雇主資遣員工須符合法定事由與程序
資遣通知是雇主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重要溝通方式,雇主在進行資遣前,必須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資遣事由與程序,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違法資遣的風險。以下就資遣的法定事由、預告期、謀職假及資遣通報等項目,逐一說明雇主應注意的事項。
(1)必須具備勞基法第11條之法定資遣事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欲資遣員工,必須具備下列法定資遣事由之一: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前述法定資遣事由,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2)提前預告並給予謀職假
資遣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就是依勞工工作年資給予10日、20日或30日不等的預告期,雇主應提前以書面通知勞工,使其有所準備。若未依規定預告,則須額外發給預告期間的工資。
此外,預告期間內,雇主應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2日的有薪謀職假,使其能夠有時間從事謀職活動,爭取新的工作機會。給予謀職假不僅是法律規定,更能表達雇主善意,維繫良好的勞資關係。
(3)向主管機關與就服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完成資遣預告後,雇主還須於勞工離職前10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資遣通報。通報內容包括受資遣勞工的基本資料、資遣事由、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主管機關收到通報後,可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資遣通知、預告期、謀職假及資遣通報,都是雇主資遣員工時應遵循的法定程序。唯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也可避免雇主觸法的風險。面對資遣,雇主宜审慎評估,並給予勞工適當的協助與補償,共同度過轉換期,邁向更好的未 來。
2.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予資遣
當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依法資遣該名員工。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在進行資遣前,雇主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確保員工的權益不受損害。
(1)考核判斷必須客觀合理,不能僅憑主觀感受
雇主在判斷員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時,必須依據客觀事實進行考核判斷,不能僅憑主管的主觀感受。考核項目也應與員工的實際職務有關,不能脫離工作內容進行評估。此外,雇主應綜合考慮員工的能力、知識、品行、身心狀況等因素,單一缺失並不足以作為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
(2)須給予員工合理的改善機會與教育訓練
即使員工存在工作上的缺失,雇主也應給予其合理的改善機會。這包括明確告知員工工作表現中的不足之處,並提供必要的教育訓練,幫助其提升工作能力。只有在員工經過一定時間的改善後仍無法勝任工作,雇主才能考慮予以資遣。
(3)資遣前應先設法安排勞工至其他適當職位
在決定資遣員工之前,雇主應先設法將其安排至其他適當職位。這可能包括公司內部的調動或改派工作內容。只有在無法找到合適職位的情況下,雇主才能以資遣作為最後手段。值得注意的是,不適任資遣並非人力精簡或汰換不佳員工的手段,雇主若為此而進行惡意考核,將構成違法解僱。
3. 非自願離職勞工可獲得的補償與協助
非自願離職的勞工若符合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取6個月的補助。此外,符合資格者還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參加訓練期間按月領取生活費用,減輕經濟壓力。
對於一些特定的弱勢族群,如中高齡失業者或身心障礙者等,政府還提供額外的就業補助措施,協助他們儘快重返職場。若是因為雇主違法資遣而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勞工,勞動部也會給予裁判費、律師費、生活費用等多方面的訴訟補助。
面對非自願離職的困境,勞工朋友可以多加利用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管道,像是透過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是洽請民間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