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2024-09-12

資遣費怎麼算才合法?新制計算方式一次看,別讓權益溜走!

陳嘉文 律師

陳嘉文 律師

專業律師
資遣費怎麼計算?

非自願離職資遣費有多少?有資遣費的計算公式嗎?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員工?資遣員工要幾天前告知?資遣要件有哪些?還在試用期,也有資遣費可以領嗎?謀職假可以請幾天?資遣費計算新制舊制一次看,保障自己的權益!

1. 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資遣員工?

(1)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保險法中,為非自願離職下了明確定義。首先,當公司或企業因關閉、遷移、暫停營業、解散、破產,或因組織調整、經營不善、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員工在非個人意願下遭中止職務,將被視為非自願離職。

此外,在特定條件下的資遣亦屬非自願離職,如員工因無法滿足工作要求而被資遣,或是雇主有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這些情況也將被視作非自願離職。

(2)資遣要件有哪些?雇主可以隨意資遣員工嗎?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時,資遣也須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雇主在因為某些原因欲解雇員工時,必須先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或輔導,以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或適應其他工作崗位,當用盡方法也無法改善時,才能使用資遣手段終止勞雇關係。

(3)怎樣才是合法的資遣流程?

合法的資遣流程
1確認符合法定資遣條件
2向員工進行資遣預告
3完成資遣通報程序
4提供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
5支付資遣費

2. 怎麼做資遣通報?有預告期規定嗎?

(1)資遣通報是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在雇主資遣員工時,雇主必須在員工預定離職日的前10天內,向當地的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若雇主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資遣通報,可能面臨3萬至15萬元新台幣的罰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是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如家事服務業(保姆、清潔工等)或小型飲食業者(小吃攤、小攤販等),只要存在資遣員工的情況,也必須依法進行通報。

(2)資遣員工要多久前告知?謀職假是甚麼?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資遣預告期的需根據勞工的服務年資來決定:

  1.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除此之外,勞基法也規定在資遣預告期間內,雇主應提供員工每週至少2天的謀職假,以便員工去尋找下一份工作。在謀職假期間,仍須提供給員工正常工資,且若雇主要求員工提供謀職活動的證明,但員工在證明上有困難且已經完成請假手續時,雇主不得拒絕給假。

(3)還在試用期,也有資遣費可以領嗎?

即使在試用期,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仍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若試用期間員工因不適任被雇主資遣,即使工作時間未滿3個月,勞工仍有權依法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即使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包含了放棄資遣費的內容,因為勞工的資遣費請求權在契約簽訂時尚未發生,因此無法預先放棄,即便有簽訂這類條款,仍可以請求資遣費。

3. 資遣費怎麼算才合法?新舊制一次帶你看

還在試用期,也有資遣費可以領嗎?

(1)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方法

資遣費計算方式以2005年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作為分水嶺,分為新制和舊制兩種計算方法。

  • 新制下的資遣費計算(2005年7月1日後實施)
    計算方式:每滿一年,發放相當於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6個月為限。 年資不滿一年:對於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月份比例計算,即1個月等於1/12年。 未滿一個月:年資未滿一月的部分,則按日計算,1日等同於1/30月。

  • 舊制下的資遣費計算(2005年7月1日前)
    基本計算方式:每繼續工作滿一年,發放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年資不滿一年:對於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以平均工資按月份比例計算。 未滿一個月:年資未滿一月的部分,以一整月計算。

關於資遣費計算適用新制還舊制,是以受雇時間為分界的。若受雇時間在2005年7月1日以後,將全部適用新制,而若是在2005年7月1日前受雇者,則可以自行選擇要沿用舊制,或是使用混合計算方式,也就是在2005年7月1日之前的年資按舊制計算,之後的年資則依新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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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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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勤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自民國104年取得智慧財產法組律師資格,曾任臺中律師公會信託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擔任義務律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榮譽律師,也曾受邀至各大專院校擔任法治教育的講師,現為臺中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之法律顧問,擅長處理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家事案件以及一般民、商案件,亦曾承辦過多件金融詐欺案件、毒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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