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配偶債務另一半不用扛?律師解析責任歸屬,教你自保!

雷皓明 律師

婚姻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與債務清償 責任,常會引起不少疑問與擔憂。在台灣,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對各自的債務,必須自行負責清償。
1. 夫妻財產制對債務清償之影響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對於債務清償責任有著重要的影響。透過瞭解不同財產制下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並在面對債務問題時做出明智的決定。
(1)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在法定財產制下,根據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雙方各自對自己所負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了債務,另一方並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本人追討。
(2)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之債務清償規定
對於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來說,債務清償責任有所不同。依照民法第1034條的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應該由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同時夫妻雙方各自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而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之間的債務清償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即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這種財產制有助於保護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避免因另一方的債務問題而受到牽連。
2. 配偶債務另一半不用扛之法律依據
在面對配偶債務問題時,許多人擔心自己也需要承擔責任。然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個人債務應各自負擔清償責任,不會連帶影響另一半。
民法1023條明確指出,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這意味著,若丈夫欠下債務,妻子的財產原則上不會被追討或查封。反之亦然,妻子的債務也不會影響丈夫的財產權益。
(1)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供救濟管道
儘管民法已有明確規範,但在實務上,債權人可能會試圖查封配偶的財產以求償還。面對這種情況,受影響的配偶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15條提出異議之訴,主張該財產並非債務人所有,不應被納入強制執行範圍。
強制執行法15條的異議 之訴,提供了保護無辜配偶財產權益的救濟管道。透過這項法律途徑,受影響的配偶能夠合法抗拒不當的強制執行,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3. 債權人過去曾利用之追討方式及其演變
過去,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常會透過各種方式向債務人的配偶追討債務。這些方式包括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及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然而,這些做法也引發了許多爭議和問題。
在民國96年至101年間,許多債權人會向法院聲請將債務人夫妻的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准許,債權人便可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而獲得債務人配偶的財產以清償債務。這種做法對債務人的配偶而言,無疑是一種不公平的情況。
(1)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
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做法,引發了許多爭議。有人認為,這種做法侵犯了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使其必須為另一半的債務承擔責任。此外,若債務人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還可以撤銷其拋棄行為,進一步加重了債務人配偶的負擔。
(2)民法101年修法後對債權人追討方式之限制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立法機關在民法101年修正時,對債權人的追討方式進行了限制。修法後,債權人不得再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明確規定具有一身專屬性,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這些修正有效地保護了債務人配偶的權益,根除了過去債務人之配偶須以個人財產償還他方債務的弊病。
4. 自保方式:面對配偶債務時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面對配偶的債務問題,許多人出於夫妻情分選擇共同承擔。然而,若妻子的財產因丈夫債務遭到查封,依法仍可提出異議之訴,維護自身權益。透過事先了解法律規定,妥善保存財產證明,必要時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都是自我保護的重要方式。
法律可能隨時間修改,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加上各案情況不盡相同,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最好就個案具體事實尋求專業諮詢。唯有事先做好功課,清楚掌握自身權益,才能在面臨配偶債務時,採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
替配偶償還債務固然是一種選擇,但也應該謹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及法律風險。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並非意味著夫妻感情不睦,而是在維護彼此權益的同時,也能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爭議。畢竟,健全的財務基礎,才能築就美滿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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