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4
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怎麼做?律師解析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程序
雷皓明 律師
當父母不盡扶養之責,子女是否能主動 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撤銷扶養義務呢?法律上對於子女是否必須支付父母生活費和父母醫療費用有明確規範。根據民法規定,子女確實負有扶養父母的法定義務,需支付法定扶養費用。但如果父母有虐待、遺棄子女等不當行為,子女能否拒絕供給父母生活費,免除扶養義務呢?會不會觸犯遺棄罪?本文將深入解析相關法律問題。
1. 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與法律規定
在討論申請放棄扶養父母的法律程序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的義務,但這個義務並非無條件存在。父母必須處於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態,子女的扶養義務才會產生。此外,刑法也對遺棄無自救力者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責。讓我們進一步探討這些法律規定的細節。
(1)父母必須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的扶 養義務才會發生
民法第1117條明確規定,父母要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才會發生。這意味著父母的財務狀況必須達到一定的困難程度,例如存款所剩無幾、名下沒有可供維持生活的財產、沒有固定收入等。如果父母的經濟狀況尚可維持基本生活,子女的扶養義務實際上還沒有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可能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然而,判斷父母是否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並非總是容易的。這需要考慮父母的整體財務狀況、生活開支、健康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在法律爭議中,子女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父母確實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需要子女提供必要的經濟責任和財務支援。
2. 申請放棄扶養父母的法律依據與程序
當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破裂到無法修復的地步,卻又面臨法律規定必須扶養雙親的情況下,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就成為一個可行的選擇。然而,並非單純父母子女關係不睦就能獲得法院支持,聲請人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
(1)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的前提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子女要能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父母曾對子女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
(2)向法院提起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若子女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向父母住所地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請求法官裁定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法官會傾聽雙方意見,衡量是否達到免除扶養的嚴格標準。
(3)舉證父母曾有虐待、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聲請的理由是父母曾經虐待、侮辱或不法侵害子女,舉證就顯得格外重要。法院傾向採信如警察報案紀錄、醫療紀錄、家暴中心的證明等客觀證據,單純言詞指控的可信度較低。
(4)父母須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至於父母是否未盡扶養義務,法官除了參酌雙方的陳述外,也會衡酌父母的客觀條件,如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因素。若發現父母確實有能力卻拒不扶養子女,且持續時間長、影響深遠,通常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總的來說,透過司法途徑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門檻較高,但對於父母嚴重不當對待子女的案例,仍提供一個解套的管道。在提起法律程序前,子女不妨先嘗試以家庭和解的方式,與父母溝通協調,畢竟一但對簿公堂,親子關係更難修復。
3. 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考量
子女是否只能被動地等待父母提出扶養請求呢?事實上,法律並沒有禁止子女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然而,如果父母的財務支援尚能維持生活,法院就有可能駁回子女的聲請。
根據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是父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此時子女對父母的經濟責任才會產生。換句話說,如果父母的財務狀況仍能維持基本生活,那麼子女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此時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便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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