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7
本票有什麼法律效力?時效多長?律師解答你對本票的疑問!
陳怡榮 律師
本票是什麼?本票有什麼用處?本票有多少法律效力?本票有期限嗎?如何用本票要求別人付錢?哪裡可以買到本票?本票裁定怎麼進行?專業律師解答你對本票的所有疑惑!
1. 本票是什麼?本票有什麼用處?
(1)什麼是本票?有多少法律效力?
票據法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金融票據,主要是作為債務履行的證明與保障。在借貸關係中,是由債務人(和別人借錢者)簽名後將本票給予債權人(借錢給對方者),藉以作為在特定時間支付特定金額給對方的承諾。
一旦本票到期時,執票人有權直接要求發票人付清約定之金額。
(3)本票簽了會怎樣?簽了就一定要還錢嗎?
當發票人於本票上所載期限未償還款項時,執票人得於期限內,憑持有的本票直接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的聲請。
一旦取得本票裁定,執票人便有權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際查封、拍賣發票人的資產並收回欠款,因此本票能為債權人提供多一層保障。
(4)本票有時效嗎?
本票的時效計算方式,會由本票上是否明確註明到期日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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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到期日:將由本票約定的到期日開始計算,時效為三年,在三年內都能透過本票裁定途徑要求對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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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寫到期日:將由本票發票日開始計算,時效為三年,在三年內都能透過本票裁定途徑要求對方還錢。
2. 本票怎麼寫?專業律師帶你看撰寫範本!
(1)本票要怎麼寫?票據法有哪些規定?
在台灣的票據法中,票據所需記載的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當票據缺乏「絕對必要事項」時,按照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範,該票據即判定為無效。但若只缺少「相對必要事項」,具體法律效果將視具體情形而定,不會直接導致票據失效。
為確保本票的正確性,本票上總計需要包含8項事項,其中有4項一定要寫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另外4項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可由雙方決定要不要寫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表明票據性質
必須清楚標明「本票」二字。 - 約定金額
台灣的票據僅限於支付金錢,不可用於物品交換等金錢以外的事項。 - 無條件擔任支付
如「憑票支付」「憑票得……」等明確標示,寫明持票人憑票即可索取款項,且不需提供其他證明。 - 發票日
為確保相關權利義務,發票日,也就是簽訂本票的日期必須在本票上註明清楚。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商號。若未記載,執票人即視為受款人。 - 發票地
如未特別記載,將預設為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做為發票第。 - 付款地
如未特別記載,將以發票地作為付款地。 - 到期日
指定本票的到期日,即執票人可以開始行使其票據權利的日期。
(2)本票要去哪裡買?
本票的購買其實不用透過繁瑣程序,只要去一般的文具店通常就能買到了。
雖然本票的購買相當便利,不過仍要符合特定條件,這張本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有效的本票必須載明確定的支付金額、無條件支付相關字樣、支付期限、受款人名稱等。
3. 有本票怎麼要求對方還錢?了解一下「本票裁定」!
(1)本票裁定是什麼意思?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是在當本票到期而發票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執票人可以基於本票直接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聲請。在聲請「本票裁定」後,一旦法官確定本票的合法性,執票人就獲得了對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利,可透過強制執行取回應得的財產。
(2)本票裁定如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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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資料的整理
首先,請確保已備齊「本票原件」及「本票裁定申請書」等必要文件。 -
至法院遞交申請並支付手續費
當您整理好所有文件後,可以親自或通過郵寄的方式將其遞交至地方法院。此時須支付相關的「裁定聲申請費用」。 -
確認債務人資料
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通知書後,您應在指定的5天內,至附近的戶政事務所查詢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資料,並向當地國稅局查調其財產與所得狀況。 -
補正資料及回應法院的通知
將收集到的債務人資料,如戶籍謄本等,連同補正資料(若有必要)遞交至法院,而在此時債務人對裁定結果擁有10天的抗告期限。 -
確定裁定結果並取得相關證明
一般而言,本票裁定流程約需2至4週時間完成。若債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抗告,法院會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此外,您收回來的本票正本上,也會有法院的專用印記,證明已完成本票裁定程序。
民眾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常遇到的問題是,因為本票裁定的聲請必須透過書狀來進行,對於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民眾可能會比較不知道怎麼進行,因此,司法院提供了對應的書狀範本可供下載使用,法院內的為民服務中心也有提供空白書狀供民眾購買。
(3)聲請本票裁定要錢嗎?
要,不過聲請本票裁定的費用是固定的,金額如下: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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