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0
通姦罪沒了可以合法外遇?律師教您用侵害配偶權制裁小三!
王仲軒 律師
2020年,妨害婚姻和家庭罪章中的通姦罪經過大法官釋憲後除罪化,正式步入歷史,但究竟什麼是通姦罪?通姦罪為什麼要除罪?可以用「和誘罪」告妨害家庭嗎?律師一次解答您所有疑問,教您如何用侵害配偶權制裁有外遇的另一半!
1. 什麼是通姦罪?
在通姦罪除罪化前,修正前的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的通姦,即是與法定配偶以外的「異性」,以雙方合意的方式進行「生殖器官的接合」,且必須有實際接合行為,若僅是以其他形式(例如:牽手、擁抱、接吻甚至口交等行為)踰越男女交 友界線,均不構成通姦罪。
不過,隨著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爐,通姦行為已不再被視為刑事犯罪,因此即便目前抓到另一半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也無法再以刑法處罰了。
2. 通姦罪為什麼會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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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趨勢
通姦除罪化符合全球立法發展,大多數國家已走向除罪化,僅少數如伊斯蘭國家、特定美國州份等仍維持通姦罪,台灣為了與時俱進而同樣走向除罪化。 -
性自主權
隨著社會進步,婚姻和家庭觀念已發生變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是社會結構,更是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實現。原有的通姦罪限制了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同時違反了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
性別不平等
依據修正前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如果配偶寬恕或縱容,可以僅對第三者起訴。所以許多情況是男方外遇,其配偶控告通姦罪後對丈夫撤告,在法庭上兩人一同對付小三;或是男方性侵他人,受害人提出性侵告訴,男方配偶反而以通姦罪控告受害者逼其撤告。在實際情況中也顯示,女性比例在被告中相對較高,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
法益無法被保障
儘管通姦罪立法之初,是為了維護婚姻忠誠和家庭穩定,但隨著社會多元化和婚姻觀念的變遷,通姦罪的存在是否能夠嚇阻另一半外遇,效益上並不明顯。況且,用刑法介入家庭來處理婚姻問題,亦 已不符現代法治價值觀。 -
不符合比例原則
通姦罪對於婚姻家庭的保護效果有限,且與其預防目的不成比例。相對於刑法的嚴苛處罰,民事途徑更為合適。故其不符合憲法下的狹義比例原則。
因此,大法官在2020年釋字第791號解釋中,明確指出修正前的刑法第239條及第245條第2項規定違憲。
3. 通姦除罪後,可以用和誘罪告妨礙家庭嗎?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法條明確指出,若要構成和誘罪,犯罪者必須「促使被誘者脫離家庭並移至自身實力支配下」。該定義要求第三者不僅須有使該配偶脫離家庭的明確意圖,且須以引導手段使該配偶願意脫離家庭,最終置於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之下。
然而,在實際婚外情案件中,通常是兩個成年人的合意行為,因此法院一般不會認定構成和誘罪。因此,在另一半外遇的情況下,刑法和誘罪通常是不會成立的。
4. 沒有通姦罪沒關係,律師教你用侵害配偶權制裁外遇另一半!
在通姦除罪化後,仍可透過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規定,對配偶外遇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相較於通姦罪,民事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門檻較低,也沒有通姦罪那麼難以舉證。例如,如果掌握配偶與他人曖昧對話的訊息、發現配偶與他人有踰越正常交際範圍的親吻、擁抱、牽手等行為,即有可能成為配偶權受到侵害的證據,不需像以往通姦罪要提供配偶明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
不過,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告訴,仍須注意有消滅時效的適用。若得知配偶有不忠行為,必須於知情時算起2年內提起訴訟;即使長期不知情,也應在該事件發生後的10年內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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