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實習生有特休嗎?律師告訴你勞基法如何規定!

雷皓明 律師

許多學生在學期間會選擇到企業實習,藉此累積工作經驗並提 早適應職場環境。然而,實習生的勞工權益常常容易被忽視。你知道實習生是否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嗎?勞動法規又是如何保障實習生的權益呢?
1. 實習生的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
實習生在職場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他們的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常常引起討論。根據不同的實習型態,如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和建教合作生,其定義與待遇也有所差異。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些實習生的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的規定。
(1)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的定義與待遇
技術生是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他們的工作條件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災、勞保等,不得低於法令最低 基準。然而,技術生的受訓津貼並非屬於工資,因此不受最低基本工資的保障。
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則準用技術生的規定。這意味著他們的權益保障與技術生相同,但仍屬於學生身分,而非完全的勞工身分。
(2)建教合作生的權益保障與生活津貼規定
建教合作生是指在學校就讀,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與技術生相比,建教合作生的權益保障較為完善。他們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在訓練期間應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以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
建教合作生雖然同時具有學生身分和勞工身分,但在訓練期間,其主要目的仍是學習與訓練,而非完全的勞務提供。因此,建教合作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的關係,是以訓練契約為基礎,而非一般的勞動契約。
2. 實習生有特休嗎?勞基法相關規定解析
校外實習是許多學生在學期間重要的學習歷程,但實習生的勞動權益常常容易被忽視。究竟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能否享有特休假等權益呢?讓我們一起來瞭解勞基法對實習生權益的相關規定。
(1)實習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情況
實習生在校外實習期間,若主要目的是學習,並未提供勞務或從事工作,則僅具學生身分,學校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作契約即可。然而,若實習生除了學習之外,還有 提供勞務或工作的事實,就同時具有學生和勞工的身分。此時,實習機構應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投保勞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2)實習生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與給付標準
當實習生與實習機構構成僱傭關係時,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基法,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實習生的特休假工資,應按其平均工資計算給付。
(3)實習生年資併計與特休權益的關係
若實習生在實習期滿後留任企業,是否能將實習年資併計,以取得特休假權益呢?這取決於先前實習期間是否構成僱傭關係。如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已經提供勞務,與實習機構形成僱傭關係,那麼實習年資應與後續的工作年資合併計算。當年資滿6個月時,實習生就可以享有3日的特別休假,並獲得相應的特休假給付。
3. 實習生勞動權益的未來發展
教育部為了縮短學用落差,積極推動專科以上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藉此強化學生就業力並促進企業共同培育人才。校外實習課程是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依照《技職教育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並接受主管機關定期績效評量。
然而,實習過程中難免有勞務給付之成分存在,實習生可能兼具勞工身分。隨著勞權意識抬頭,主管機關勤於進行勞動檢查介入,企業人資部門應正視此議題,以免遭實習生檢舉,反而有損產學合作培育人才之美意。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