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說要告人算恐嚇嗎?律師解釋法律界定與注意要點
雷皓明 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偶爾會遇到對方威脅要告我們的情況。這時候很多人會擔心,說要告人算是刑事恐嚇罪嗎?會不會惹上法律麻煩呢?
1. 何謂恐嚇罪?恐嚇行為的法律定義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要件,使對方感到害怕或不安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05條的規定,任何人以威脅恐嚇他人,致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危害,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1)刑法第305條對恐嚇罪的規定
刑法第305條明確定義了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威脅他人
- 致生危害於他人的安全
只要行為人的言語或舉動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就可能觸犯恐嚇罪。值得注意的是,威脅恐嚇的方式不限於直接言語威脅,間接暗示也可能構成犯罪。
(2)恐嚇行為需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要件
恐嚇罪的成立,必須以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要件。這意味著,單純的言語威脅或恐嚇,如果不涉及上述法益的損害,可能不構成恐嚇罪。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恐嚇罪時,會綜合考慮威脅恐嚇的內容、方式、客觀環境以及被害人的主觀感受等因素。
(3)言語或舉動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即可構成恐嚇
恐嚇罪的成立,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採取具體的加害行動,只要言語或舉動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行為人威脅報警或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使被害人感到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受到威脅,就可能觸犯恐嚇罪。
2. 說要告人算恐嚇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聽到有人說要告別人,或是自己被別人威脅要提告。但是,這樣的言論真的構成了刑法上的語言威嚇嗎?讓我們來探討一下提告與恐嚇之間的差異。
事實上,提告或揚言提告,通常只是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即使對方因此感到畏懼,也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因為提告並不會真正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即使最後被判刑或罰款,也是罪有應得,不能視為惡意加害。
(1)提告屬於合法權利主張,不構成刑法上的惡害通知
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使他人心生畏懼,亦不成立恐嚇罪。例如,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不履行義務,將提起法律行動,這並非實質恐嚇行為,而是在行使正當權利。
(2)循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並無不當,難以認定為加害之意
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本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常態。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並無不當之處,很難被認定為是出於加害之意。例如,甲對乙說:「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沒關係?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等語,若核其約一週後即提出告訴,實難認係對他人威脅違法。
綜上所述,單純的提告或揚言提告,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但若附加其他不法的要求或言行,則仍有可能觸法。民眾在爭取自身權益時,應注意適度,切勿濫用司法資源或逾越法律紅線。
3.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法院審酌的關鍵要素
恐嚇罪的成立,主要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言行會對他人造成恐懼,並將恐嚇內容傳達給特定對象,使對方產生畏懼感,即可能涉嫌違法恐嚇。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時,會綜合考量恐嚇的內容、方式、環境背景、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和反應等因素,依據經驗法則審慎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恐嚇的程度並非由施加恐嚇的人主觀認定,而是以一般社會通念為準。只要足以讓普通人感到害怕、產生不安全感,就可能構成恐嚇。另外,如果行為人只是在背後言語威脅,卻沒有直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通常不會成立恐嚇罪。畢竟,恐 嚇的核心是使對方知悉而心生畏懼,進而影響其個人安全。
面對涉嫌違法恐嚇的案件,法院會謹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透過多方審酌,釐清案情真相。民眾如果遇到恐嚇情事,應勇於蒐證並尋求法律協助,以捍衛自身權益,避免惡意恐嚇破壞社會安寧。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任何形式的恐嚇都可能觸法,大家應該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糾紛,共創和諧安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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