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4
執法過當如何認定?律師解析:法律界限與民眾權益保障
唐樺岳 律師
近期發生的超商浩克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大眾對警察執法過當的關注與討論。究竟執法過當如何認定?警察使用警棍等警械的法律界限在哪裡?民眾的權益又該如何獲得保障?本文將請律師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範,深入剖析執法過當的判斷標準,並提供民眾面對執法爭議時的救濟管道。
1. 超商浩克事件引發執法過當爭議
近日發生的超商浩克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大眾對警察執法是否過當的討論。在該事件中,警方成功制伏嫌犯後,一名員警仍持續使用警棍毆打坐在地上且已停止反抗的嫌犯,導致其頭部受傷流血。此舉引起各界質疑,警察的武力使用是否已經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警民衝突與對立。
(1)警察執法過當判斷標準
判斷警察執法是否過當,需要依據執法當時的具體情境而定。若嫌犯已經停止攻擊行為,員警卻仍持續使用警棍等武器攻擊,這可能已經超出執法所需的必要程度,構成武力過當。反之,若嫌犯尚未完全受到控制,員警使用警棍的目的在於完成上銬逮捕,整體而言可能仍屬於合法的執法界限範圍內。
(2)警察執法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況
依據比例原則,警察在選擇使用警械時,應從侵害程度較小的警棍、警刀、警槍中,因應不同情境選擇適當的執法工具。若已經能夠單純以警棍制伏嫌犯,卻仍然使用具有更高致命風險的警刀或警槍,則可能已經構成違反比例原則的執法過當行為。警察在面對各種狀況時,都應審慎評估,避免濫用職權,造成民眾權益受損。
警察執法工作的首要目標是維護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但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在執法過程中謹守分寸,以免因武力使用不當而陷入警民對立的困境。唯有在合法與適當的界限內行使公權力,才能確保執法行為獲得民眾的信任與支持。
2. 執法過當定義與法律規範
執法過當泛指警察執行公務時,其手段或方式已逾越法律所賦予之權限,亦即已侵害人權或違反法律原則。警察行使職權時,應恪遵法治國原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然而倘若執法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則可能構成不當執法或違法執法之情形。
(1)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執法過當之規範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下列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警察執行職務應依據法律,不得逾越法定權限。
- 比例原則:警察採取 之方法應與欲達成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侵害較小。
- 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方法為之。
警察違反上述規定,濫用職權或逾越必要程度者,即屬執法過當或違法執法之情形,可能須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2)警察執法應遵守之法律原則
警察執法除應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外,尚須符合以下法律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執法行為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不得恣意為之。
- 平等原則:執法時不得有違反平等或歧視之情事。
- 公共利益原則:執法應以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為目的,不得有濫用職權侵害人權之行為。
綜上,警察執法時若未能謹守法律原則,恣意妄為或逾越必要程度,則可能構成不當執法或侵權行為,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民眾遇執法過當之救濟管道
民眾若遭遇警察執法過當、侵害人權之情事,可循下列途徑尋求救濟:
- 向警政單位陳情或申訴,請求警政機關調查與懲處違法失職的警察。
- 對於執法過當所生之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 對涉嫌違法的警察提起刑事告訴或自訴,促請偵查起訴。
- 向監察院陳情,請求監察機關進行調查。
面對執法過當之情形,民眾除應理性依法表達訴求外,亦應積極蒐證並運用相關申訴與救濟管道,以維護自身權益,促進警察依法行政,保障人權。
3.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之平衡
警察執法是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權益的重要工作,但也必須謹守法治原則,避免侵害人權。唯有在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才能贏得民眾的信任與支持。警察應透過專業訓練提升執法知能,明白公權力的界限,以理性溝通為優先,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執法。
面對危急情境時,警察更需保持專業與冷靜,善用溝通技巧化解衝突。選擇適當的執法手段,力求在達成目的與維護人權間求取平衡。完善的情緒管理與警察專業訓練,有助於避免因一時情緒失控而造成執法過當的遺憾。
總之,警察執法必須以保障人權為前提,透過依法行政彰顯公權力的正當性。在維護治安的同時,也要尊重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唯有如此,才能獲得民眾的認同,共創一個安全、自由、有尊嚴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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