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1
限制出境是什麼?律師詳解原因、期限與解除條件!

雷皓明 律師

2019年6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可以限制被告出境,以防止其 逃亡或湮滅證據。接下來,就讓我們透過律師的專業解析,深入了解限制出境的原因、期限與解除條件。
(1)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
憲法第10條明確保障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這項權利包括了出入國境的自由。然而,這項自由並非絕對,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法律可以對其進行限制。
(2)刑事訴訟法中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法官可以限制被告的出境和出海,以防止其逃亡或湮滅證據。這項措施適用於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的被告。
(3)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出境的措施雖然對人民的遷徙自由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但它符合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這項措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其限制程度與所要達成的目的相稱,並未過度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
2.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
並非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會被限制出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的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才可以對被告實施出境限制。這些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重大
當被告的犯罪嫌疑較為嚴重時,法官或檢察官可能會認為有限制出境的必要。這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或繼續從事犯罪活動。然而,法條中使用了「相當理由」而非「充分理由」這一措辭,表明在認定犯罪嫌疑時,要求程度相對從寬,僅需合理懷疑即可。
(2)無固定住所或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
如果刑事被告沒有固定的住所,或者有跡象表明其可能逃亡或試圖銷毀證據,法官或檢察官也可能會下達限制出境的決定。這些情況都增加了被告逃避訴訟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防止其離境。
(3)輕微案件不得限制出境
對於一些輕微的犯罪案件,例如最重本刑僅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情況,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限制被告出境。這是為了避免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同時也體現了刑事司法的比例原則。
總的來說,在決定是否限制刑事被告出境時,法官或檢察官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程度、被告逃亡或干擾訴訟的風險等因素,並權衡限制出境的必要性。這一制度在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同時,也兼顧了被告的基本權利。
3. 限制出境的期限與延長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限制被告的出境期限不超過8個月。如有必要,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限制出境期限,第一次延長不得超過4個月,第二次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最多只能延長2次。
在審判階段,法院每次限制被告出境的期限不得超過8個月。對於最重本刑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限制出境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5年;其餘案件的累計期限則不得超過10年。然而 ,如果被告因為逃匿而被通緝,通緝期間不計入限制出境期限。
在法院決定是否延長被告的限制出境期限之前,必須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益。這體現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確保被告的權利不受不當限制。
4. 被告不服限制出境的救濟方法
當被告認為檢察官限制出境的處分不合理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撤銷是被告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方式,可以讓法院重新審查限制出境的必要性。如果法院認為限制出境確實不妥當,就會撤銷該項處分。
除了聲請撤銷之外,被告對於法院限制出境及延長期間的裁定也可以提起抗告。抗告是一種不服法院裁定的救濟途徑,可以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提起抗告並非只有被告本人才能為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獨立抗告。
此外,在原審程序中為被告辯護的代理人、辯護人,也可以被告的名義提起抗告。透過聲請撤銷和抗告這兩種方式,被告可以有效地對限制出境處分進行救濟,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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