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2025-04-02

違法基地台要怎麼檢舉?律師解釋法律責任與處理步驟!

許瓊之 律師

許瓊之 律師

專業律師
違法基地台如何處理?

近年來,違法基地台的問題日益嚴重,不肖業者為了節省成本,在未取得合法執照的情況下,私自架設無照基地台,對附近居民的生活品質造成嚴重影響。許多民眾發現社區中出現可疑的非法電波發射器,卻不知如何處理。面對違法基地台的干擾,住戶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又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呢?本文邀請資深律師說明違法基地台的法律定義、民眾檢舉與求償途徑、電信業者的法律風險等。

1. 違法基地台的法律定義與爭議

隨著行動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業者為了提供更好的通訊品質,不斷尋找適合設置基地台的地點。然而,有些基地台的設置卻引發了法律上的爭議,成為所謂的「違法基地台」。這些非授權電波設備不僅濫用電波資源,也可能對民眾的健康與生活品質造成影響。

(1)電信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依據電信法第33條第2項,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不得妨礙建築物的安全。

若使用的是公寓大廈,則須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同意。若公寓大廈未設管理委員會,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2)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基地台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電信事業設置基地臺應依主管機關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及電臺設置規劃書進行。若電信事業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9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的規定,將面臨下列處罰:

  •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

無照裝置基地台不僅是非法電波發射器,更違反電信管理法,影響電波秩序與民眾權益。因此,民眾若發現疑似違法基地台,應立即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促進電信產業的健全發展。

2. 民眾發現違法基地台的檢舉與求償途徑

當民眾懷疑住家附近有違法基地台時,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步驟來維護自身權益,包括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黑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基地台與損害賠償,以及舉證違法基地台對健康與生活品質造成損害等。

(1)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黑站的程序與罰則

若不確定該電信基地台是否合法,民眾可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確認。依照電信法與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電信基地台需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未經核准的電信基地台即為黑站。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後,違規電信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被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2)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基地台與損害賠償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包括:

  • 管委會在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下,將頂樓出租給業者架設基地台〔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 屋主未經管委會同意,將房子出租給業者作為基地台〔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依照上述實務見解,民眾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違法基地台。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基地台

(3)證明違法基地台對健康與生活品質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

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可知,若電信公司使用的射頻設備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受害民眾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設置黑站行為造成具體損害。否則法院認為:「無從認其所設基地臺傳遞之電磁波對上訴人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構成加害行為,自難僅憑系爭電信公司或甚至被上訴人有前揭法規違反情事,即認定渠等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因此,民眾在提起民事侵權求償時,應注意電磁波危害與電磁波損害的舉證責任。

3. 電信業者與屋主設置違法基地台的法律風險

當電信業者在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民宅或大樓內設置基地台,即構成違反《電信法》的行為。依照規定,電信業者須承擔10萬至50萬元不等的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停業處分。此外,電信業者還須承擔拆除非法基地台的責任與費用,若屋主也涉及非法出租場地的行為,雙方都將面臨法律責任。

而屋主明知違規仍出租場地供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也須與電信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若住戶的健康與財產因非法設置基地台而受到損害,屋主與電信業者都可能被求償。因此,屋主在出租場地前,務必要謹慎評估,切勿貪圖蠅頭小利而觸法。一旦發現租戶有違規設置基地台的行為,屋主應立即制止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電信業者與屋主都應秉持守法誠信的態度,在設置基地台時確實履行法定程序,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在合法的地點施工。政府與民眾也應共同監督,一旦發現可疑的非法基地台,即刻檢舉,維護居住品質與公共安全。畢竟,沒有人願意家門口豎立一根違建基地台,既影響市容景觀,又潛藏輻射危害,因此嚴防違法基地台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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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珣法律事務所

許瓊之律師於民國105年應屆考取臺灣律師資格後,於106年再以正取一之資格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法官助理,深入了解法院的實務運作情形,因此許瓊之律師對於行政訴訟亦有一定的了解。 而許瓊之律師承辦過各類民、刑、家事及勞資等案件,運用所學與熱忱發揮所長,細心與耐心的陪同當事人一起走過艱困的訴訟過程,並以所累積的訴訟經驗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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