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夜間詢問可以拒絕嗎?律師解析法律依據與應對方式
匡伯騰 律師
當您在深夜時分接到警察的來電,要求到警局接受詢問,您是否知道自己有權利拒絕這個夜間詢問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方原則上不能在夜間對嫌疑人進行約談或訊問,這是為了保障嫌疑人的權益,避免因生理時鐘和精神狀態的因素影響供述內容,本文將由律師為您詳細解析夜間詢問的法律依據!
1. 警方夜間詢問的法律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方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這是為了保障人權,避免半夜被警察帶走造成不必要的驚擾與壓力。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進行夜間詢問。
(1)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對夜間詢問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明確規範了警方進行夜間詢問的限制。該條文第1項指出,除有特殊情況外,詢問犯罪嫌疑人應於日間為之。這體現了立法者對嫌疑人權益的保護,避免夜間詢問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2)夜間的定義:日出前、日沒後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對「夜間」進行了明確定義,即日出前、日沒後的時段。實務上,警方多以中央氣象局公布的日出日沒時刻表為準。因此,若在日落後日出前的時間遭警方帶走詢問,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外,皆屬違法詢問。
(3)允許夜間詢問的例外情況
儘管刑事訴訟法原則禁止夜間詢問,但在特定情況下,警方仍可例外為之。這些例外包括:
- 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或主動要求立即接受詢問。
- 警方僅就人別進行確認,而未實質詢問犯罪嫌疑人。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的夜間詢問。
- 案情急迫,如不立即詢問,恐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
上述例外賦予警方在特定情形下於夜間詢問的權限,以兼顧打擊犯罪及保障人權。然而,若無法律所列舉的情況,警方仍應遵守夜間詢問的限制規定。
2. 犯罪嫌疑人在夜間詢問時的權益
儘管在特定情況下警方可以進行夜間詢問,但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一定的權益保障。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初同意接受夜間詢問,在過程中的任何時候,他們都有權改變主意並拒絕繼續接受詢問。這體現了犯罪嫌疑人的自主權,確保詢問過程符合其自由意志。
(1)夜間詢問過程中隨時可以改變心意、拒絕繼續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夜間詢問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 在筆錄完成前的任何時間,可以改變原先同意夜間詢問的決定。
- 一旦犯罪嫌疑人表示不願意繼續,警方必須立即停止詢問。
- 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恢復正常作息時間的詢問。
這些權利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警方利用疲勞詢問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違背自由意志作出陳述。同時,這也確保了詢問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現侵犯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情況。
(2)警方違法夜間詢問取得的供述可能被排除證據能力
如果警方違反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表示拒絕後仍然繼續夜間詢問,那麼通過這種違法夜間詢問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自白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防止警方以不當手段獲取證據。
然而,如果檢察官能夠證明警方的違規行為並非出於惡意,且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內容並未違背其自由意志,那麼這些陳述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例外採納為證據。這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和論證,以平衡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和案件偵查的需要。
3. 法官與檢察官夜間訊問的規定
雖然刑事訴訟法對警方進行夜間詢問有所限制,但法官 和檢察官並不受此規範。然而,這並不表示法官和檢察官可以隨意在夜間訊問被告。依照現行法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法官和檢察官才會在夜間進行訊問。
(1)法官與檢察官訊問被告的時間限制
法官和檢察官在以下幾種情況會在夜間訊問被告:
- 先進行人別訊問,確認拘提、逮捕的對象身分,避免抓錯人。
- 警察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檢察官依法必須即時訊問,且應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否則就必須釋放被告。
- 因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開庭訊問被告,以決定是否羈押被告。
(2)深夜訊問的定義與被告的權利
如果法官訊問被告時,到深夜還沒訊問完畢,被告和辯護人有權利要求延至日間再繼續訊問。這裡的「深夜」是指晚上11時到隔日的早上8時。在此期間,被告可以拒絕深夜訊問,並要求延後到白天進行。
其實疲勞訊問禁止是一體適用的,但警察有夜不詢,法院則可以拒絕深夜訊問,但檢察官沒有,不過檢察官仍要遵循禁止疲勞訊問這件事情,所以向近期柯文哲被夜間訊問主張疲勞的時候,檢察官說可以休息三小時,而沒有要到隔天早上。
4. 面對夜間詢問的應對方式
當警方在深夜或凌晨時分要求進行詢問,犯罪嫌疑人可以考慮拒絕夜間詢問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警方不應在夜間進行詢問。如果感到疲憊或精神狀態不佳,可以禮貌地向警方表示希望請求休息,等到天亮後再配合製作筆錄。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評估自己的狀態尚可,也可以選擇配合警方進行詢問。在半夜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如果感到過度疲勞或不適,仍然可以隨時要求暫停或終止詢問。警方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願,不得強行進行夜間詢問。
若警方在犯罪嫌疑人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執意在夜間進行詢問,則可能面臨證據排除的風險。除非檢察官能在法庭上舉證證明,警方的夜間詢問行為並無惡意,且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完全出於自願,否則夜間詢問所取得的供述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證據而無法採信。因此,犯罪嫌疑人應瞭解自身權益,必要時勇於拒絕夜間詢問,以保障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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