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2025-02-08

恐嚇公眾罪是什麼?律師:散布假消息也有法律責任!

陳宏毅 律師

陳宏毅 律師

專業律師
恐嚇公眾罪

在現今社會中,我們常常聽到有人因為恐嚇公眾而觸犯法律。但究竟什麼是恐嚇公眾罪呢?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實際危險於公共安全者,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1. 何謂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會造成社會不安,使公眾產生合理恐懼,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1)刑法第151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任何人以違法威脅的方式恐嚇公眾,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就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

(2)構成要件分析

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眾對於自身人身安全的恐慌效應。
  • 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其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但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則與本罪構成要件無關。
  • 致生危害於公安:客觀上造成公共安全秩序產生具體危害,如使民眾騷動惶恐不安等。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使用的威脅手段是否足以使受害者信服,也是判斷是否構成恐嚇公眾罪的重要因素。

(3)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區別

恐嚇公眾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有些許不同:

  • 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多數人」,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成立恐嚇公眾罪。
  • 恐嚇危安罪須將危害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即已足,若僅在外揚言未直接對本人恐嚇則不成立。
  • 恐嚇公眾罪客觀上就惡害通知向不特定人傳達,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主觀上行為人對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是否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危害,非所問。

2. 恐嚇公眾罪的處罰與案例

恐嚇公眾罪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透過法律的規範與處罰,可以有效遏止違法威脅行為,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下就恐嚇公眾罪的法定刑與科刑實務,以及相關判決案例進行解析。

(1)法定刑與科刑實務

依照刑法第151條規定,恐嚇公眾罪的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在科刑實務上,法官通常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從而決定具體的刑期與罰金金額。一般而言,如果行為人的恐嚇行為造成廣泛的社會恐慌或對公共安全產生實質危害時,法官通常會從重量刑。 恐嚇公眾罪的刑責

(2)相關判決案例解析

近年來,因為網路與社群媒體的發達,恐嚇公眾罪的案件也有增加的趨勢。以下列舉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案例:

  • 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有人在臉書上公開留言恐嚇女性,法官認為此舉已經危害公眾安寧秩序,因此構成了恐嚇公眾罪。
  • 鄭捷隨機殺人案發生後的隔天,有人在網路上揚言要模仿鄭捷的犯行,法官認為此舉足以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
  • 在臺中發生的一起案件中,某人在網路留言揚言要像鄭捷一樣大開殺戒,而其恐嚇對象可特定為某老師和值班人員。法官最終認定這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而非恐嚇公眾罪。
  • 台南地震一周年後,有人在通訊軟體散布大樓倒塌的照片,製造社會恐慌,最後遭警方依恐嚇公眾危安罪嫌送辦。
  • 在北捷隨機殺人案發生後,有人在網路上揚言要在高雄捷運效仿,最終被依恐嚇危安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由上述案例可知,危害社會秩序、製造公眾恐慌的違法威脅行為,均有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民眾切莫以身試法。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在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應自律避免影響公共安全。

(3)散布假消息也可能觸法

除了直接對他人進行威脅外,在網路上或通訊軟體中散布未經查證的訊息,也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民眾若在公共事件後,傳送如建物倒塌等虛構威脅的消息,即使並非有心造成社會恐慌,仍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口頭威脅也包含在本罪的處罰範圍內。若在言論中揚言要進行危害公眾的行為,例如宣稱要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放置炸彈、模仿隨機殺人事件等,縱使尚未付諸行動,只要造成民眾的恐慌情緒,同樣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

雖然言論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對於會對他人造成實質傷害、引發社會恐慌的言論,民眾仍須謹慎以對。在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有責任避免散布未經查證的訊息或威脅性言論,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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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毅 律師

陳宏毅 律師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宏毅律師於民國102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即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經手民刑事案件數百件,擔任多家公司行號之法律顧問,並在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擔任義務律師,因此對於社會團體、婦幼及家事案件特別熟稔,也曾身兼刑事法講師,承辦多件重大刑事案件,諸如:殺人罪、加重詐欺集團性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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