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8
恐嚇公眾罪是什麼?律師:散布假消息也有法律責任!

陳宏毅 律師

在現今社會中,我們常常聽到有人因為恐嚇公眾而觸犯法律。但究竟什麼是恐嚇公眾罪呢?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 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實際危險於公共安全者,就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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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會造成社會不安,使公眾產生合理恐懼,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1)刑法第151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任何人以違法威脅的方式恐嚇公眾,造成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就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
(2)構成要件分析
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眾對於自身人身安全的恐慌效應。
- 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其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但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則與本罪構成要件無關。
- 致生危害於公安:客觀 上造成公共安全秩序產生具體危害,如使民眾騷動惶恐不安等。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使用的威脅手段是否足以使受害者信服,也是判斷是否構成恐嚇公眾罪的重要因素。
(3)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區別
恐嚇公眾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有些許不同:
- 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多數人」,若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成立恐嚇公眾罪。
- 恐嚇危安罪須將危害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即已足,若僅在外揚言未直接對本人恐嚇則不成立。
- 恐嚇公眾罪客觀上就惡害通知向不特定人傳達,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主觀上行為人對恐嚇行為有認知與意欲,是否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危害,非所問。
2. 恐嚇公眾罪的處罰與案例
恐嚇公眾罪對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透過法律的規範與處罰,可以有效遏止違法威脅行為,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下就恐嚇公眾罪的法定刑與科刑實務,以及相關判決案例進行解析。
(1)法定刑與科刑實務
依照刑法第151條規定,恐嚇公眾罪的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在科刑實務上,法官通常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從而決定具體的刑期與罰金金額。一般而言,如果行為人的恐嚇行為造成廣泛的社會 恐慌或對公共安全產生實質危害時,法官通常會從重量刑。
(2)相關判決案例解析
近年來,因為網路與社群媒體的發達,恐嚇公眾罪的案件也有增加的趨勢。以下列舉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案例:
- 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有人在臉書上公開留言恐嚇女性,法官認為此舉已經危害公眾安寧秩序,因此構成了恐嚇公眾罪。
- 鄭捷隨機殺人案發生後的隔天,有人在網路上揚言要模仿鄭捷的犯行,法官認為此舉足以致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
- 在臺中發生的一起案件中,某人在網路留言揚言要像鄭捷一樣大開殺戒,而其恐嚇對象可特定為某老師和值班人員。法官最終認定這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而非恐嚇公眾罪。
- 台南地震一周年後,有人在通訊軟體散布大樓倒塌的照片,製造社會恐慌,最後遭警方依恐嚇公眾危安罪嫌送辦。
- 在北捷隨機殺人案發生後,有人在網路上揚言要在高雄捷運效仿,最終被依恐嚇危安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由上述案例可知,危害社會秩序、製造公眾恐慌的違法威脅行為,均有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民眾切莫以身試法。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在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應自律避免影響公共安全。
(3)散布假消息也可能觸法
除了直接對他人進行威脅外,在網路上或通訊軟體中散布未經查證的訊息,也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民眾若在公共事件後,傳送如建物倒塌等虛構威脅的消息,即使並非有心造成社會恐慌,仍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口頭威脅也包含在本罪的處罰範圍內。若在言論中揚言要進行危害公眾的行為,例如宣稱要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放置炸彈、模仿隨機殺人事件等,縱使尚未付諸行動,只要造成民眾的恐慌情緒,同樣可能觸犯恐嚇公眾罪。
雖然言論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對於會對他人造成實質傷害、引發社會恐慌的言論,民眾仍須謹慎以對。在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有責任避免散布未經查證的訊息或威脅性言論,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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